第五节 少年犯罪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31&run=13

1987年7月,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提出,将试办少年法庭作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
一项改革任务进行研究和探索。同年,省法院在刑事审判一庭设立少年犯罪案件合议
庭,部分中级法院也相继试点创建少年犯罪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在全省范
围内逐步展开。1988年,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少年庭建立,经区委同意,由区人大常委
会牵头,区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区公安局成立少年犯监室、少年犯预审组,区检
察院成立少年犯起诉组,区司法局指定律师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形成羁押、预审、起
诉、审判、辩护和管教“一条龙”的工作体系。同时还制定半年一次联系会议制度、
定期联系协商制度,使各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度化、经常化。1989年4月,济南
市历下区法院在全省率先制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工作细则》并开始试行
。各地法院从少年法庭建立之初便与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司法一条龙”和“社
会一条龙”(简称“两条龙”)的工作体系。从社会、学校、家庭等层面实施帮教措施
,积极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998年,全省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法院要把推动“两条龙”工
作体系,特别是“司法一条龙”的落实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此后,
各地法院积极开展“两条龙”工作体系,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
作用。
各地法院根据少年审判的经验,相继制定完善《少年刑事法庭办案规则》、《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规则》、《少年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特邀陪审员工作规则》
等规章制度。部分法院制定了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回
访、帮教档案管理等制度。全省法院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把“
教育、感化、挽救”作为少年审判的基本方针,把“寓教于审”作为少年审判的基本
原则,逐步形成合理的审理方式:1.庭前见面。利用发送起诉书副本、法官与监护人
谈话、走访基层组织等,就未成年被告人情感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
、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摸底,为法庭审理和教育奠定基础。2.庭审中实行圆桌审判方
式。变“坐堂问案”为“圆桌谈心”,消除被告人戒备心理,缩短与审判人员的心理
距离。庭审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上。3.法庭教育。宣判时,设立教
育程序,组织公诉人、被害人、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辩护人参加
,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庭教育。4.准确裁量刑罚。把握“三个为主”的量刑原则,对
可判可不判的,坚持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坚持以轻为主;对可关押可不关押的
,坚持以不关押为主。进入21世纪后,未成年罪犯被判处缓刑、管制、免除刑事责任
、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的比例有所增加。

图2-4 全省少年法庭以“圆桌谈心”方式审判未成年人犯罪。

1998年,全省法院少年法庭设置率为全省法院总数的98%,其他未设置少年法庭的法院
均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至2005年6月,省法院和各市中级法院均设
立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全省149个基层法院,17个市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设立少年法庭158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11个(2003年,青岛市中级法院将该
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五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指定由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集中管辖);全省少年法庭配备专(兼)职审判人员460余人,聘请特
邀陪审员780余人。截至2005年12月,全省先后有10个少年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共
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62个少年法庭被省法院、团省委授予省
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犯罪人数统计表
表2-12
单位:人

┌──┬──┬──┬──┬──┬──┬──┬──┬──┬──┬──┬──┬──┬──┬──┬──┐
│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
├──┼──┼──┼──┼──┼──┼──┼──┼──┼──┼──┼──┼──┼──┼──┼──┤
│人数│1350│1251│1182│1375│1241│1463│1072│1494│1859│1787│2225│2076│2578│3416│4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