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减刑、假释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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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前,省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由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除青岛市中级法
院设有刑二庭并负责减刑、假释工作外,全省大部分中级法院没有设立刑二庭,减刑
、假释工作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1997年,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理顺了减刑、假释业
务的指导、监督关系,减刑、假释工作全部归由各中级法院刑二庭负责。2001年下半
年,省法院将减刑、假释工作转由刑一庭负责。至2005年6月,省法院和13个中级法
院刑一庭负责监狱的减刑、假释工作,17个市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一庭均
负责所在地看守所留所改造犯人的减刑、假释工作。
1989年后,全省减刑、假释案件逐年上升,减刑、假释人数占在押犯的比例逐步
增大,1990年占在押犯的25%。由于案件大幅度上升,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确保案
件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省法院规定,对于少数长刑犯(刑期五年以上
)悔改表现突出的,可采取适当延长减刑间隔、一次减刑幅度大些的办法,适当控制
减刑、假释案件的比例。1998年和1999年,全省集中办理了释放部分监押犯的工作,
共办理监押犯释放案件3553件(人),其中,假释2879件、减刑释放674人。
省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针对遇到的问题,先后制定《关于审理减
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减刑、假释案件办案细则(讨论稿)》,与省
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罪犯执行刑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看守所羁押工
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2005年5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7月1日起执行。各中级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规则》、《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流
程》、《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听证式”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坚持
做到:1.根据案情,适时到监狱公开审理案件或公开宣告减刑假释裁定,以案释法;
2.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监所进行法制宣传,宣讲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及典型案例,
促进罪犯的改造,稳定监狱秩序;3.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对已减刑、假释的罪犯,不
定期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实施温暖工程,促进其悔过自新回
归社会。办案中,不只拘泥于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审查,同时注重考虑罪
犯的原判等情况。

图2-3 省法院在省鲁南监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1991-2005年全省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2-11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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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1991 │1992│1993│1994 │1995│1996│1997│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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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10693 │571 │226 │12775 │7731│8435│5470│10435 │12589 │13185 │13177 │13332 │11348 │15162 │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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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1958 │403 │219 │2285 │1847│2376│1950│4463 │7375 │4964 │5111 │5716 │5659 │5699 │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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