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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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93年,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全省社会治安形势及刑事审判工
作实际情况,确定把以“车匪路霸”为代表的抢劫犯罪、危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区域
性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结伙或集团犯罪以及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勒
索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8月18-20日,全省13个市(地)中级法院统一行动,召开公判
大会34场,公开宣判一批以“车匪路霸”为重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其中,重大“
车匪路霸”案件16件71人,依法处决31人。同时,全省各级法院针对偷抢油田、厂矿
等大型国有企业的区域性犯罪较为突出的特点,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10月,省法院
制定《关于加强对大案要案审判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惩治腐败服务的意见》,指导全省
开展工作。
199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757件4628人,分别比1993年增长54.9%
和49.6%。其中,犯罪数额万元以上的大案1066件1108人,3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51
件,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的罪犯2104人。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犯罪的693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23人。
1995年2月,为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健全工作制度,保障信息畅
通,省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审判工作的通知》,对经济犯罪
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和应注意的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5月,全省法院开展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危害改革开
放、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结合全省实际,重点打击偷税抗税犯罪,虚开、伪造
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骗取出口退税和其他破坏国家税制改革的犯罪,金
融、商业中的诈骗、套汇、走私等犯罪,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
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在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交易中的犯罪。
1998年初,山西省发生震惊全国的假酒案。为防止类似案件在山东省发生,2月
26日,省法院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
全省法院加强对此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对典型案件的审理做好宣传报道,扩
大办案社会效果,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3月,省法院印发《经济犯罪大案要
案请示、报告、平衡制度考核计分标准》,对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请示、报
告、平衡制度的考核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7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
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意见》,对挪用公款案件的相关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
定。8月,省法院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全
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
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打击走私专项斗争中的职能
作用。此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以成品油、汽车、香烟等重点商品为对象的走私
犯罪,走私毒品、武器的犯罪以及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的“三假”手法和加
工贸易渠道的走私犯罪、单位走私犯罪。
1999年1月,省法院下发《关于深入反腐败斗争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坚
决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精心组织对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
审理,继续把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经
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
公款、贪赃枉法、走私、放私、骗汇等严重腐败犯罪的大案要案作为打击重点,并确
保大案要案审判信息工作畅通。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量数额标准的意见》,
就具体执行数量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省法院制定《关于〈刑法〉中个罪的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的数额标准》
、《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适用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范
性文件,不断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审判活动。4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经济犯罪
、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人
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
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违法向关系
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非法发放贷款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界定。4-6月,全省开展整顿规范市场
秩序活动,全省法院共受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走私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犯
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178件296人。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制售假劣
商品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税收征管、金融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破坏市场
秩序的刑事一审案件828件,判处犯罪分子920人;受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
等一审职务犯罪案件1896件,审结1500件,判处犯罪分子1683人,其中,县(处)级干
部34人,副厅级以上干部2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亿余元。2002年,省法
院制定《抢夺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对17种犯罪的法律适用提
出参考意见。
2003年6月,省法院制定《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
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违纪行
为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重罪与轻罪、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等界限,坚
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原则,通过司法裁判支持创业,保
障改革,促进发展。同年,全省法院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金融诈骗等经济犯
罪案件784件,判处犯罪分子985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49件,判处犯罪分子1
504人。
2004年,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全年共
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3538件,审理贪污贿赂
等职务犯罪案件1722件,判处犯罪分子2145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300余万
元。
2005年,全省法院围绕省委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
,突出打击重点,全年共审结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案件13437件;审理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830件,判处犯罪分
子1286人;审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74件,判处犯罪分子1901人。

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91-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审判和惩处了一批在全国、全
省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以点带面,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
1993年12月,威海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乳山市“7·19”特大法人走私案。
以走私罪、受贿罪判处乳山市商业局原局长刘起山、威海市边防局原政委范占武、业
务处原副处长刘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乳山市原市委书记王建智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泰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一案。
经审理,泰安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建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建学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定胡建学犯受贿罪,鉴于其在二审期间积极
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改判胡建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1月,日照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日照市原市委书记王树文徇私舞弊、
受贿案。经审理,日照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树文犯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9年。王树文不服,提出上诉。12月19日,省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1998年9月,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南海关原关长高庆亭走私案。经审
理,济南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高庆亭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高庆亭不服,提出上诉。11月19日,省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1999年2月,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菏泽地区行政公署原副专员卢效玉受
贿案。经审理,济南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效玉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卢效玉不服,提出上诉。5月17日,省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01年2月,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黄金工业局原局长、山东黄金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薛玉泉受贿、挪用公款案。经审理,济
南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薛玉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罚金4万
元。

图2-2 2003年12月, 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3年12月,潍坊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董事长、总经理郭如鳌贪污、挪用公款案。经审理,潍坊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郭
如鳌犯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
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被告人郭如鳌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2003年4月,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
原副主席、山东省工商联合会原会长潘广田受贿案。经审理,济南市中级法院认定被
告人潘广田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这是全国第一起副省级党外高级干部犯罪案件,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省法院判处的第一
起副省级领导干部受贿案。
2003年12月,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案。经审理,济南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怀忠不服,提
出上诉。2004年1月15日,省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送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2004年2月12日,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