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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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法官法》进行修订,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法官法》对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
件、任免、回避、法官等级、考核、培训、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
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等作出规定,法官队伍建设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的轨道。全省法院严格按照《法官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领导班子协管工作
1996年起,省法院根据《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
。1996年7月,省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照〈法官法〉选拔任用法院领
导干部的通知》。8-12月,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会同组织部门,对全省19个中级法院
和144个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普遍考察和调整,提拔任用领导干部226人,
对5个中级法院和37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实行易地交流任职。
2001年4月,省法院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
省法院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双重管理工作力度。
2004年6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基层建设的
报告》,要求:各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的任免、调动,地方党委必须事先征得上一
级法院党组的同意;各级法院副院长和党组副书记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上一
级法院党组的意见,再作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地方党委任免法院领导干
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方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法院共同进行考察后,征求同级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或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共
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再按有关程序报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一般应从法官或其他
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
调能力强、具有一定审判资历的正科级或副科级干部担任。
2004年10月,省委组织部明确:地方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根据干部条件,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审定后,按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明确级别。
2000-2005年,全省法院共选任院长、副院长412人,其中,法院系统选任286人
,从其他部门调入126人,全部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法院进人审核和人事信息管理
1993年,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按照《法官法》规定的用人条件补充工作人员,进
人一律报省法院审核,未经省法院审核的人员,不得进入法院系统工作。
1998年,省法院建立全省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法院系统各类人员信息进行
计算机录入。实行每一季度更新一次信息数据,每年底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报送本
年度法院人事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及全省法院系统人事信息报表制度。
1998-2005年,经省法院备案审核,全省省、市、县三级法院共补充人员3180人

三、初任法官审核
1995-1999年,按照《法官法》法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统一部署,省法院先后举行4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全省法院6955名干警参加考试,
成绩合格取得初任法官资格的4865名,占参加考试人数的69.9%。
2000年12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
的意见》,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转各市人大常委会。同年,省法院对全省法院1995年
7月1日以后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
2003年6月,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印发《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和备案工作办法(试
行)》,明确规定初任法官的程序、条件、报送材料制式,成为全省各级法院任命法
官审核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月,省人大常委会向全省各市人大常委会转发该《办
法》。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
知》,对审核对象、审核程序、审核重点、审核监督作出明确规定。6月,省法院政
治部转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任命法官
审核工作。
至2005年底,全省法院系统有923人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经省法院初任法官审核
后,依法任命法官职务607人(身份为事业编制或从事法律工作经历未满规定年限的未
任命)。

四、法官等级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
等级的实施办法》。12月,省法院制定《全省法官等级评定方案》,对全省法院编制
情况、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以及法官队伍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分析,省法院和各
地法院普遍成立以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对法官队伍进行清理整
顿,依法免去740人的审判职务,清理清退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452人、违反进入条
件的招聘人员815人、临时工1971人。1998年11月-1999年5月,全省法院首次法官等
级评定法官16614人,其中,高级法官1936人,法官14678人。
2000-2004年,省法院依法对11976名法官进行晋级,新评定法官1478人。2005年
7月,省法院依法对1970名法官进行晋级,新评定法官182人,其中,一级法官12人,
二级法官22人,三级法官11人,四级法官66人,五级法官71人。2002-2005年,省法
院共进行4次法官等级评定。

五、选调生制度
为推进全省法官队伍建设,2001-2005年,省法院根据《法官法》规定,会同省
委组织部联合选调5批819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法院工作。至2005年底,全
省法院系统共有选调生1009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81%充实到基层法院
,80%安排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3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任命为法官职务。

六、实施人才强院战略
2004年3月,省法院在烟台市召开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就人才队伍建设问
题作出部署。6月,省法院党组讨论通过并经省委组织部审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的意见》,对法院人才队伍进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抓好
“四支人才队伍”(领导人才、审判人才、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建设。2005年8月,
省法院授予周玉华等2人“全省法院突出贡献人才”称号,授予王少南等20人“全省
法院优秀人才”称号。

七、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2005年4月,省法院下发《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逐级选
任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或者某些专业性强的审判
领域急需的法官职位,应逐步做到全部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此后,省法
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分别在下级法院选任了部分法官。

八、面向社会招考
2004年7月,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招考法官、书
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起,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录用法官、
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制度。2005年4-7月,全省法院系统首次面向社会招考
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招考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24人,其中,省
法院12人(法官2人、书记员9人、财务工作人员1人),东营市中级法院系统7人,莱芜
市中级法院系统5人。

九、人民陪审员工作
2004年以前,山东省各级法院没有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2004年8月,第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12月30日,省
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部门参加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协调会,就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研究部署。
200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人民陪审员
名额确定和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和任免程序
。4月底,全省基层法院全部完成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任和岗前培训工作,共
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4100人,选任人民陪审员2783人。
2005年,省法院印发《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
理、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初步形成科学完备的人
民陪审员管理模式。同期,省法院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实施方案》,将人民陪审员
的培训纳入法院培训总体规划,编写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自2005年3月开始,省法
院分四期对全省1050名骨干陪审员进行上岗培训,至12月底,全省陪审员全部取得上
岗资格,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各地法院普遍采取“普通案件随机抽取、特
殊案件特选抽取”的原则,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鼓励陪审员开展调解
、协调工作,许多案件在陪审员参与下以调解或撤诉方式顺利结案,提高了当事人服
判息诉率,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