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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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省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和
《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山东省委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以提
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全
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法院实际的选人用人和人事管理新机制,合理配
置审判资源,稳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法院干部选拔机制、干部考核
评价机制、干部职数优化配置机制和干部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系统各项工作的开展。
1991年起,省法院不断改革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条件和程序,普遍推行“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人事制度改革,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等办法
,加强干部交流,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机制;通过建立干警业绩档案、执法
档案,规范法官等级评定和晋升工作。同年,省法院印发《下派干部管理、应届大学
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意见》和《退休法律工作者法律咨询协调的章程》。
1993年,省法院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部分干部职级进行调整,并印发《进一步加强
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1994年,根据省编委下发的关于省法院增加编制的通知,省
法院补报吸收录用了部分干部。1995年,省法院选派13名干部到梁山县挂职。
1996年,省法院对1995年全省法院增加编制提出分配意见,并提出全省法院机构
改革方案。同年,全省法院系统开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考风、考
纪检查和参考人员资格复查工作,确定全省法院系统首次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
试合格分数线,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并印发《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
1997年,省法院机关进行内部机构调整、干部选任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等改革
。选派5名干部到费县、1名干部到青岛市对口交流;召开全省政法队伍建设工作座谈
会,并印发《关于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说明》,指导下级法院
开展机构改革。
1998年,省法院组织开展全省法院系统“八五”期间增补人员检查和“九五”增
加编制调研工作,对全省各市、地法院系统控编数进行核对;制定省法院机关临时用
工、全省法官等级首次评定工作等管理规定。
1999年,省法院对全省17294名法官进行首次法官等级评定,配合省委组织部对
全省中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完成青岛海事法院移交工作;在全省法
院开展“执法形象年”活动;制定《督导员工作规则》及《山东省法院系统审判专业
人才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省法院对部分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职级进行调整;省法院机关首次实行
审判长选任制,选任审判长33人、执行长4人,并对庭长和审判长职权范围进行划分
;理顺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省委组织部考察组
建青岛海事法院党组,配齐领导班子。同年,淄博市中级法院、滨州市中级法院实行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优化组合制度。
2001年,省法院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部分干部职级进行调整,
并对全省法院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首次组织全省法院选调生工作,选调169
名法律本科毕业生充实到全省112个基层法院工作,并确定16名选调生直接到基层法
院担任院长助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首次对海事法院中层干部进行审核备案;监督
指导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机构设置和人员定岗,并健全其领导班子。同年,德州市中级
法院、威海市中级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滨州市中级法院推行审判长、执行长选任制度

2002年,省法院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能进行划分;开展差额考察试点工作;在省法
院机关与青岛海事法院进行干部交流;省法院机关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对全省
法院人事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全省法院开展队伍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专
题调研。
2003年,省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省
法院机关干部任免工作规范》、《关于在省法院机关试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的
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首次公开招聘34名书记员,试行专业化合议庭。同年,聊城市
中级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各基层法院实行中层领导竞争上岗,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并建立试用期制度。
2004年,省法院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的意见》,将法院人才队伍分为领
导人才、审判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配合省委组织部对省法院、青岛
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干部进行首次年度考察,建
立副厅级后备干部名单;对省法院机关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对省法
院机关一些重点、热点岗位15个部门的51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
2005年,省法院建立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业绩档案,实行初任法官到下级法院挂
职制度;印发《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法
院关于建立党外领导干部联系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