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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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5年,山东省各级法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不断发扬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努
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审判机关建设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
障和服务。
1991-1995年,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重大部署,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1995年,全省
审结各类诉讼案件406247件,比1991年的242276件增长67.7%。刑事审判中,始终坚
持“严打”方针,严厉惩办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重大盗窃,拐卖
人口,破坏电力通讯设备和生产设施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和团伙犯罪
;经济审判中,在继续抓好经济合同等案件审理的同时,积极收办知识产权、融资租
赁、期货贸易、企业破产、信托居间以及股票、债券、票据等新类型案件,妥善审理
涉外、涉港澳台和海事海商案件;民事审判中,各级法院在审理传统民事案件的同时
,收办房地产、劳动争议、侵害消费者权益、著作权、名誉权等新型案件,认真审理
集团诉讼案件,依法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新矛盾和纠纷;行政审判中,重点审
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加重农民负担以及公安、土地管理等行政案件,扩大人民法
院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以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的法院改革取得新成效,法院管理开
始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法院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院基层建设和物质装备有
了很大改善。
1996-2000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全省各级法院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996年,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99494件,审结495519件,分
别比1995年增长21.5%和22.0%。1997年,诉讼案件收、结数量均突破50万件。在全
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全省各级法院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严厉制裁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从严惩处经济犯罪;把依法调处经济民事纠纷作为重要任
务,加强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积极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继续加强行
政审判工作,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把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作为审判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执行工作,“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法院改革迈出坚实步
伐,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和物质装备建设扎实推进。
2001-2005年,全省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服务改革发展稳定为根本
执法思想,努力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刑事审判中,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和国家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民事、商事审判中,
认真审理好与市场经济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案件,依法调节经济关系,服务经济发展
;高度重视对涉及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的审理和执行;行政审判中,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范围大幅度提高;执行工作中,继
续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三统一”执行工作体制,实现执行结案大
于收案的良性循环。在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合议制度和立案改革的同时,探索建
立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和综
合协调保障等“六项机制”。至2005年底,全省有93.9%的基层法院达到“六无”(
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事件、无严重违法违
纪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目标,76.2%的人民法庭达到“五化”(设置规模化、
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