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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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押、分管
1992年7月,省劳改局印发《关于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
提出:按照司法部“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类施教,分级管理”的要求,在统一规
划、先行试点、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过程中,以首先实现混押条件下的分管、分教
为突破口,通过新收罪犯截源分流和对老犯人的逐步调整,力争用5—8年,
在各监狱全面实现分押、分管、分教。1995年底,全省试行分押的监狱23所。2001-
2005年,全省监狱没有明确的戒备高低标准,仅有省属监狱、市(地)监狱的划分,成
年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划分,男犯监狱、女子监狱的划分3种形式,各种类型、
各种刑期的罪犯没有严格的分押。
1999年前,全省对罪犯分管工作没有统一要求,各监狱结合在押犯实际情况及改
造需要,实行三级、四级或五级管理。2001年,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山东省监管改造
工作规范》,规定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刑罚种类、服刑时间、改造表现和计分考核
情况,划分为宽管(一、二)级,普管级,严管(二、一)级三级5个等次。

二、罪犯管理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印发《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规定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
守的准则。1991年4月,山东省全面贯彻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在罪犯中开
展改造行为达标活动。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印发《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增
加了对罪犯的倡导性规定,更加重视罪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5月1日起施行。9月
27日,省监狱管理局转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监狱服刑人员行
为规范〉的若干意见》。
2000年3月16日,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管教工作规范(试行)》,吸纳法律规
定及过去文件规定,从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狱内侦查、生活卫生、罪犯教育等方面
提出明确要求。2001年11月,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山东省监管改造工作规范》,按《
监狱法》的体例,结合山东监狱实际,对监管改造的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所有的工
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了全省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002年,省监狱管理局下发通知,在全省监狱系统开展“规范年”活动。至200
5年底,《山东省监管改造工作规范》中要求监狱设置的部分机构尚未建立。

三、罪犯会见及“三亲”工程
(一)罪犯会见
1992年7月,省劳改局印发《关于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
对分级处遇作出规定:从宽级罪犯接见次数可适当增加,时间适当延长,接见时安排
在条件较好的接见室;一般级罪犯接见每月1次,时间不超过40分钟,必要时可适当
延长;从严级罪犯接见每月1次,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自1993年5月起,各监狱将接见
室改为全封闭柜台式,罪犯亲属与罪犯接见时不直接接触;接见物品由干警检查后转
交罪犯;接见室增设超市或小卖部,经营允许罪犯使用的烟、糖、茶和日用百货,供
罪犯亲属购买。
1994年《监狱法》对罪犯会见作出原则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
以会见亲属、监护人。2003年3月19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
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律师
会见提供方便;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出示相关法律文书,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
定。通过狱政设施的改善及开展创建文明会见室等活动,全省监狱的罪犯会见条件有
了显著改善。
(二)“三亲”工程
“三亲”工程即亲情电话、亲情就餐、亲情住宿,是山东省探索的一项人道主义
处遇。1992年,省监狱为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对极少数表现很好的罪犯实行可以
与家人通电话的处遇。1997年8月,省监狱开办亲情餐厅,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接见
时与家属一块就餐;并探索允许罪犯与前来接见的爱人同居,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此后,这一做法陆续在全省其他监狱试行,取得良好效果。

图5-1 省监狱开办亲情就餐。

1997年10月,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山东监狱系统罪犯亲情餐厅管理暂行规定》和《山
东监狱系统罪犯亲情电话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5月12日,省监狱管理局印发
《关于开展争创文明会见室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把全省的罪犯会见室建设成为严
格执法、文明管理的“窗口”;7月20日,印发《亲情会见室管理规定(试行)》。至
此,全省各监狱“三亲”工程全面展开。2000年,《山东省监管改造工作规范(试行
)》将“三亲”纳入罪犯分级处遇的待遇。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电话的普及,全省
罪犯亲情电话得到普及,要求逐渐放宽,普通罪犯可与家人通电话;部分监狱开通亲
情短信平台,罪犯可给亲人发送短信;亲情就餐逐渐规范,成为罪犯日常管理的组成
部分。2004年6月16日,省监狱管理局下发《关于整顿罪犯亲情会见管理的通知》,
取消亲情住宿。

四、戒具、警具
监狱戒具有手铐、脚镣,警具有警棍、警绳。1994年12月《监狱法》公布,对戒
具的使用作出规定:罪犯有脱逃行为的,有使用暴力行为的,正在押解途中的或有其
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可以使用戒具,所列情形消失后,停止使用戒具。
2002年8月22日,省监狱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警戒具管理使用的通知》,要
求各单位文明管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严格掌握警戒具的使用范围和使用
条件,严格警戒具的使用审批程序,杜绝乱用和违规使用警棍和戒具、打骂体罚和变
相体罚罪犯的现象。

五、监管安全
200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各监狱建立监管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监狱管理局对
监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管安全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缴纳风险抵押金提出指
导意见;各监狱内部实行风险抵押,将每名罪犯的监管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名干警
,强化干警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9月,省监狱管理局建立监管安全特别检查
制度,初步改变安全检查走形式、看不到真实情况的问题。
2002年1月7日,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干警在执法和
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监管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过错追究。2003年3月27日,
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对外协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狱内不准异性外协人员
与罪犯同岗劳动。确因生产技术需要由外协人员指导罪犯生产的,须由同性外协人员
指导,并由干警在现场监护。
2004年2月,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监管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探索建
立安全长效机制。10月,实现对全省监管安全的量化考评。2005年初,省监狱管理局
制定《监狱安全长效机制工作体系》,力求通过安全目标、安全管理、安全保障、安
全责任、监督考核、奖惩激励等体系的构建运行,探索保障到位、责任明晰、管理有
序、奖罚适当、运作协调的监狱安全工作体系,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相互保
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狱安全工作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罪犯脱逃、破坏
、行凶、暴乱以及其他监管、生产安全事故。
2005年5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狱内手机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干警、职
工将手机带入罪犯生活、学习、生产场所,严禁外来人员将手机带入狱内,严禁罪犯
持有手机。12月5日,印发《关于处置突发监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
件能得到及时处置,维护监狱场所稳定。
1991-2005年,随着全省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监狱硬件设施的改善,罪犯
脱逃数量呈下降趋势。2003年9月-2005年12月,全省监狱无罪犯脱逃。

六、狱政设施建设
1991-2005年,山东省注重监狱硬件、软件建设,各监狱狱政设施不断改善,物
防、技防能力明显增强。省女子监狱、鲁西监狱、邹城监狱、威海监狱、新康监狱、
任城监狱,运河监狱许楼监区、济宁监狱金桥监区、滕州监狱徐庄监区、鲁宁监狱新
河监区、微湖监狱湖西监区等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1995年,全省罪犯监舍建筑面积
19.19万平方米,至2000年底,各类监管用房建筑面积63.9万平方米。1996-2000年,
省监狱管理局新建、改建监管用房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累计投资2.9亿元;2001
-2005年,省属监狱系统进行监狱建设与布局调整,累计投资5.7亿元。至2005年底,
全省监狱全部建成有线、无线自动转接看押追捕网,重点部位全部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图5-2 监舍一角。

七、狱内侦查
1992年7月,全省监管改造工作深化改革座谈会召开,决定各监狱设立侦查科。
至1993年3月,全省有23个押犯单位设立侦查科。
1997年4月15-16日,全省第三次狱内侦查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表彰了防逃
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狱侦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侦查员,讨论修订《关于处置监狱场
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关于对在破获狱内重大预谋案件和防逃工作中成绩
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试行规定》、《关于狱内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规定》
、《关于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会后,全省各监狱均成立狱内侦
查科,将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干警充实到狱侦队伍中,并在技术装备、组织建设
等方面予以保障。
1997年11月,司法部印发《狱内侦查工作规定》。1998年6月,省监狱管理局印
发贯彻司法部《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破案有功人员奖励制度

1998年开始,部分监狱撤并侦查科,人员和职能并入狱政科。至2000年底,全省
只有德州、潍北、济宁、青岛、济南、北墅6个监狱保留侦查科。
2001年4月,第四次全省狱内侦查工作会议提出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要求,个别
监狱重新设置侦查科,充实侦查力量。至2005年,全省监狱全部恢复侦查科,充实侦
查队伍,形成完善的侦查体系。
八、罪犯考核奖惩
1990年10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计分考核奖罚
罪犯的规定》,要求对罪犯严格考核,以分计奖,依法减刑。1994年12月,省劳改局
印发《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的意见》,提出兑现行政奖罚的分数标准以及
及时兑现奖励、避免重复奖励等原则。1998年6月29日,为进一步做好计分考核奖罚
工作,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加强基础分
考核、控制考核分值、规范奖励形式、死缓犯的计分考核等作出新规定。2002年初,
省监狱管理局开始对全省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调研,征求省法院意见后,制定《
山东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200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