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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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监狱系统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1991-2005年,全省监狱共收
押罪犯251813人,依法减刑221390人,释放228877人。

一、收押
1991-1994年,全省监狱、劳改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公安
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规定收押罪犯。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颁
布实施,对收押罪犯作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
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
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在罪犯入监身体
检查时,发现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暂不收监。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暂不收监的范
围缩小到有期徒刑罪犯。1997年11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下发
《关于罪犯执行刑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对罪犯收监的程序、手续及法律文书等作
出详细规定。200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
,对罪犯收监执行工作提出要求:对判处徒刑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
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监狱不得以健康原因拒收,应一律收监执行。
1995年12月,鲁西监狱开始收押罪犯。1997年2月,省女子监狱建成并开始收押
全省新捕判的女犯。2002年3月,威海监狱开始收押罪犯。2002年8月,省监狱总医院
开始接收病犯,由单纯治疗病犯转变为收押、治疗于一体。2003年,省监狱总医院改
为山东省新康监狱,10月开始收押女病犯。
为确保监管安全,自2001年开始,山东省逐步收缩监狱的零散关押点,农业单位
收缩外工劳动。2003年10月,省监狱管理局下发《关于撤销部分监狱零散关押点的通
知》,决定撤销微湖监狱、运河监狱、枣庄监狱和鲁南监狱西风井等地处偏远、设施
简陋的4个罪犯分散关押点,至11月10日全部撤销。

二、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处理
1997年前,执行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有关规定:死缓犯在缓刑考验期
间,确有悔改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
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
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199
1-2005年,全省依法对4870名死缓犯办理减刑,5名死缓犯因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或
故意犯罪被裁定执行死刑。
1991年至1997年5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处理程序为:各监狱提出建议,报省监狱
管理局审核,由省监狱管理局提请省法院处理。1997年,为提高办案效率,依据有关
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自1997年5月10日起
,全省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1998年11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全省恢复1997年5月10日前对无
期徒刑罪犯的处理程序。1991-2005年,全省有9832名(1998年未统计在内)符合条件
的无期徒刑罪犯获得减刑。

三、加刑、减刑、假释
(一)加刑
对服刑罪犯的加刑包括罪犯在监狱内因犯罪而被起诉加刑和司法机关发现其有余
罪需要追诉。1991-2005年,全省因在狱内重新犯罪被加刑的罪犯468人,因余罪被解
回再审加刑罪犯1386人。
(二)减刑和假释
1992年,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对罪犯
减刑、假释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1997年8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
法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通知》。11月,4部门又对
减刑、假释等程序作出符合山东实际的规定。2001年11月16日,省监狱管理局下发《
关于对重要罪犯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同时,全省不断探索在押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制度改革。2000年7月,济宁
市中级法院和青岛市中级法院分别在鲁南监狱和青岛监狱设立法庭,公开审理罪犯的
减刑、假释案件。9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在全省
实施《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暂行规定》。2003年5月1日,司法部《监狱提
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施行,此后,全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按照部颁规章执行

1991-2005年,全省共有罪犯221390人被依法减刑,80233人被假释。
(三)集中办理
1992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及时办理
罪犯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判5年以下,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减
刑条件的罪犯一次性减刑5329人,其中,释放3699人,假释1630人。
1997年7月-1998年5月,各监狱、少管所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对符合法定
条件、一贯表现好的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罪犯,依法开展集中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和保
外就医,涉及罪犯8208人,其中,减刑释放4873人,假释3223人,保外就医112人。
1999年2月,分两批集中依法清理罪犯2338人,其中,减刑释放188人,假释215
0人。9月上旬开始,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政法部门紧密配合,开展
国庆节前依法减刑、假释罪犯工作,至9月27日,全省共依法减刑、假释罪犯2617人
。10月1日前后,又有14所监狱释放罪犯1603人,其中,减刑释放727人,假释876人

2003年初,省监狱管理局对1999年度集中办理的减刑和假释罪犯进行全面调查,
现实表现较好的人员占集中办理罪犯的88.19%,重新犯罪或因违法行为收监的占集中
办理人员的4.79%,女性无一人重新犯罪。2005年,省监狱管理局与省法院、省检察
院、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集中办理减
刑、假释工作。

四、保外就医
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要求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执行有期徒刑三分之一以上且患严重慢
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和年老多病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
犯,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保外就医。1991年10月,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下
发《关于认真执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体审查制度,严
格保外就医程序,各级劳改、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管理
和监督,进一步做好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监狱法》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监狱法》第26条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作出新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范围缩小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取消了对无期徒刑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因此,山东省对暂予监外执行刑罚
的范围,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执行《监狱法》规定,之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1997年3月,为加强全省服刑罪犯监外执行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监狱管理
局成立服刑罪犯监外执行审批工作小组。10月,省政府批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
卫生厅、省检察院《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对罪犯保外就医
病残鉴定指定医院、病残鉴定办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11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
公安厅、省司法厅下发《关于罪犯执行刑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对罪犯暂予监外执
行刑罚作出规定,全省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1991-2005年,全省共办理罪犯保外就医2842人。

五、罪犯的权利保护
20世纪90年代后,全省监狱系统更加注重保护罪犯的权利。各监狱除让罪犯充分
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外,还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罪犯转递申诉、控告材料,经常邀请
罪犯家属来监狱做帮教活动,为罪犯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保护其权利。同时,监狱
聘请政法部门和社会人士、罪犯亲属等担任执法监督员,对监狱刑罚执行进行监督。
2000年3月7日,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妇联权益部、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共同签署
为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协议。同时,成立省女子监狱法律援助接待室,
成为全省第一家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2001年4月20日,省监狱管理局印发《
贯彻〈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向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的意见》
,要求各监狱开展向罪犯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至年底,大多数监狱成立法律援助
室,无偿向罪犯提供法律援助。
2000年5月20日,鲁西监狱举行服刑人员刑释保险投保仪式。该保险是鲁西监狱
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专门为在押服刑人员开设的新险种。此后,开始在部分监
狱进行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在押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问题的处理,2005年10月2
7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在押罪犯申诉、控告
、检举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各政法机关的职责、处理原则、处理期限及一系列需
要注意的问题。

六、狱务公开
2000年,全省各监狱探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实行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结果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积极开展狱务
公开工作。2001年10月18日,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全省监狱系统深化狱务公开
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的附件有《山东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
容》、《关于监狱系统聘请执法监督员的办法》和《关于建立局长(监狱长)接待日制
度的规定》。《山东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向全社会及罪犯
的亲属公开下列内容: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
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罪犯行政处
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处理的条件和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
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对罪犯申诉检举控
告的处理,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
关法律规定。11月1日,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6日,举行
执法监督员聘请仪式,聘请来自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大专院校、新闻媒体等部门
的社会知名人士、法学专家、新闻工作者16人为执法监督员。
至2001年底,全省各监狱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狱务公开的内
容、监督电话,并聘请执法监督员224人。2001年12月,省监狱管理局编印《山东省
监狱系统狱务公开手册》,向社会发放,公布狱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执法监督员名单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等。
2002年7月,全省监狱狱务公开经验交流会在威海市召开,省监狱管理局邀请省
检察院、省司法厅人员及部分执法监督员参加座谈,深化全省狱务公开工作。2002-
2005年,省监狱管理局多次邀请执法监督员视察全省监狱工作,不定期召开执法监督
员座谈会,听取对监狱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监狱系统执法水平。

七、释放
1994年12月起,山东省罪犯释放工作按照《监狱法》规定执行,对释放罪犯发给
释放证明书。为做好刑释衔接工作,部分监狱在办理罪犯释放手续前一个月将拟释放
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通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1991-2005年,全省共释放罪犯228877
人,其中刑满释放585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