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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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和加快劳改工作改革、扩大开放,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制定干警考察
、任用、晋升、交流等管理规定及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干部等一系列的改革措
施。深化用工改革,对工人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把建立工人工厂,坚持用工和管理
相统一,放权、搞活和科学化作为用工制度改革的主要依据。加大分配制度改革,确
保分配双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保证分配制度的公开、公正,激
励干警、工人的积极性。

一、人事制度改革
1992年、1993年,省劳改局分别制定《关于深化劳改工作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劳改工作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规定:1.省直劳改单位的党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由省劳改局党委
负责考察,报省司法厅党组审批。支队级副职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
农艺师,由支队民主推荐,支队党委集体研究、提名,省劳改局党委考察审批,公布
后报省司法厅党组备案。2.科、大队级干部在规定的职数和比例内由各单位民主推荐
,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布后报省劳改局备案。其中,政治处和纪检、审计、财务部
门的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与支队领导有亲属关系的副科级以上
干部的调配、任免,必须报省劳改局同意。3.科以下干部(含科级)调入劳改系统到科
室、大中队监管改造岗位工作的,在编制范围内,本着“先减后增,减一增一”的原
则,按规定标准和条件,由各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劳改局批准。4.省直劳改
单位系统内科以下干警、职工的调动,单位之间协商同意后可办理调动手续(不包括
驻济劳改单位和省二监、局干休所)。5.根据劳改机关人员构成,对干警队伍实行分
类分级管理。属于警察系列的,严格按照干警条件考察、任用和晋升;属于企业干部
系列的,不受编制限制;由干警转做企业工作的,警察身份、待遇、警服、警衔作档
案保留,调离或离退休时按警察待遇办理手续。6.省劳改局对支队级党、政领导干部
和“总师”,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政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恶性事故或完不成目标责任制规定的经济指标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人和
分管领导的责任。7.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50%以上认为不胜任、不称
职的干部,经组织考核确认后,限期内仍无转变的,予以降级或免职。8.在科、大队
级以下干部和处级以下(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中,逐级实行考任制或聘任制。9.对
省劳改局机关和各支队级干部,实行上下交流、单位横向挂职交流、换岗交流等制度
,全面培养锻炼干部。
1994年6月,省劳改局印发《关于干部交流挂职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干
部交流挂职可采取上下交流、横向交流、下派挂职或到省外挂职等多种形式。1995年
后,省监狱管理局陆续制定《关于少数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意见》、《关于
省直劳改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则》、《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
化的暂行规定》、《关于省直劳改单位新调入干部、工人一律列入非警察系列管理的
有关规定》和《关于支队(处)级领导干部和科、大队级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述职、
民主测评工作的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保证人事制度改革有章可循。
1999年7月,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制定《关于省直监狱单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意
见(试行)》,对省属监狱单位的机构改革提出具体要求:科级干部任用实行委任制和
聘任制相结合,试行公示制;实行初任和任职最高限龄制;改革和加强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实行评聘分开。同时,改革干部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科级干部由单位党
委在职数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公布之前书面向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省属监狱
系统干部内部调动,由单位之间协商同意后,经省监狱管理局审定办理人事关系转移
手续(济南、青岛除外)。至2000年6月,省属监狱各工业单位将科室压缩到16个以内
,农业单位压缩到14个以内,各单位科室平均精减36.5%,在岗警察平均精减12
%,科级领导职数平均压缩20%。各单位用于公开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职位占领导职位
总数的92%以上,对科级领导职位实行任期制、公示制、初任和最高任职限龄制,对
新提拔者全部实行试用期制。
1998年4月,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省直监狱单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选拔任用
干部的试行办法》,要求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推行竞争上岗制、试用期制、任期制
、换岗交流制、初任和任职最高限龄制等;对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岗位目标考核,对科
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考核按照《省直监狱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实行百分制记分法;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狱领导干部实行黄牌警告和主动辞职制度
,对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实行降职制度,对科级干部实行比例淘汰制。
2000年9-10月,省监狱管理局进行机构改革。改革以转变职能为重点,强化罪犯
惩罚、改造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对监狱系统执法活动、经济活动、队伍建设的
宏观规划、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的职能,下放监狱生产经营和队伍建设中的微观管理
权限。推行竞争上岗制度,24人通过竞争上岗晋升处级职务,占局机关处级干部总数
的42.9%。首次在处级干部选配中实行双向选择,在局机关实行任前公示制,在
局机关新晋升处级职务干部中实行试用期制。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处级干部轮岗
交流44人,占处级干部总数的78.6%,科级(含,下同)以下干部跨处室轮岗36人,占
科级以下干部总数的34.3%。

二、用工制度改革
1992年4月,全省劳改工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座谈会召开,确定用工制度改革的
重点是对工人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建立工人工厂。同时,省劳改局印发《加强工人
工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劳改系统的工人工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企业。工厂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
发展外向型经济。工厂隶属关系不变;工厂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为法
定代表人;工厂实行全员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优化劳动组合
,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工厂的劳动力来源,主要通过劳改单位内部
调剂解决,可在劳动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录用新工人;按照“
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开展工人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工厂打破干部、工人
界限,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建立厂内待业制度。5月,省劳改局印发《关于干
部工人调配工作的试行办法》,规定:调入一般工人,原则上从省内全民所有制单位
选择政治表现较好、年龄在30岁以下,具有四级工以上技术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生产需要的工人;工人的调入调出由所在单位党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劳改局审批。
1993年2月,省劳改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劳改工作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
意见(试行)》,规定:工人企业普遍划小核算单位,全面实行承包和厂内银行调控。
工人企业可以是独立的工人企业,也可以是工人分厂或工人车间;可以是全民、集体
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股份制企业,实行“一厂两制、一厂多制”。可以从工人中聘
任管理人员,煤矿(含北墅劳教支队)、农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优秀工人中聘用中
队以下基层管理干部,工人聘用后均按企业干部对待。10月,省劳改局印发《关于省
直劳改单位新调入干部、工人一律列入非警察系列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确因工
作需要,省劳改局正式批准从外系统非警察系列人员(包括干部和工人)调入劳改系统
的,一律按非警察人员对待,安排在工人工厂、生产车间或第三产业单位工作,工资
待遇原是工人的,按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执行。
1998年10月,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用工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要求坚持用工
和管理相统一,放权、搞活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工人管
理逐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成为各单位用工制度改革的主要依据。2002年1月,省
监狱管理局制定《关于工人竞争企业管理岗位的试行办法》,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
则、竞争范围、竞争方法和管理办法。

三、分配制度改革
1998年7月,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试行办法》,提出工
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有利于调节单位内部各类人员分配关系的原则,充分发挥工资的调节激励作用,
促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
,个人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按比例合理增长的原则;坚持从优
待警原则;坚持考核发放原则。
2002年,省监狱管理局印发《关于实行效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试行办法》,通
过民主集体协商方式,确保分配双方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
保证分配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激励并调动干警、工人的积极性。
2003年10月14日,全省监狱系统推进“两项改革”(效益工资集体协商和工人竞
争企业管理岗位改革)座谈会在滕州监狱召开,全面交流实施“工人竞争企业管理岗
位”改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