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山东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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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建设
(一)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1993年2月,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省律师协会
第三届理事会理事51人,三届一次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12人,江仁宝为会长,梁德超
、陶祥英为副会长,程辉为秘书长。
1997年5月,山东省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省律师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理事33人,四届一次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9人,梁德超为会长,姚成林
为常务副会长,陶祥英、杨伟程、王广仁、张兰珍为副会长,刘典平为秘书长。
2001年12月,山东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省律师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49人,五届一次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11人,梁德超为会长,程辉、
于荣双、杨伟程、王广仁、马全平为副会长,于荣双兼任秘书长。
2005年1月,山东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会议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
师协会关于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的要求,选举产生由67名执业律师
组成的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六届一次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15人,杨伟程为会长
,王广仁、马全平、王建平、李宗禄、李晓明、王瑛为副会长,聘梁德超为名誉会长
,关永年为秘书长。
(二)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1997年11月,根据山东省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省律师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
事会研究决定,设立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委员会、职业道德督导委员会、涉外业务委员
会、经济商务业务委员会、民事行政业务委员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和法律顾问业务委
员会。
2001年12月,山东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决定,设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
员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涉外业务委员会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委员会、律师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律师纪律委员会。
2005年2月,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省律师协会律师行
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
员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会员事务及文体委员会、宣传联络委
员会等8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立刑事业务委员会、民事业务委员会、涉外业务委员
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委员会、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行
政业务委员会、公司业务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法律援助业务委员会、海事
海商业务委员会等11个专业委员会。
(三)秘书处
2005年2月,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山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机构
设置方案》,决定向社会招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截至2005年底,省
律师协会秘书处共有工作人员14人。

二、业务培训
1991-2005年,全省累计有6000余人次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有关高
等院校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内容涉及综合法律知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等各个领域
,其中部分律师接受了学历教育。省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新执业律师进行
岗前培训。
1997年3月,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省律师协会
将实施培训与年度注册挂钩,建立培训登录制度。

三、理论研讨
1992年,省律师协会先后在日照、济南等地召开全省涉外律师业务座谈会、全省
律师刑事辩护理论研讨会。1994年10月,省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委员会民事代理业务研
究组在曲阜市召开第一次会议,交流和研讨民事代理业务中的新问题。
1996年,省律师协会提出开展“三个一”工程,即:每年举办一次理论研讨会,
每年进行一次“百篇优秀论文”评选,每年编印一本优秀论文集。1996-2001年,共
收到论文4695篇,评出优秀论文634篇。
2002-2005年,省律师协会每年举办一次全省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共收到参评
论文6698篇,评出优秀论文544篇。
1991-2005年,省律师协会多次选派代表参加华东地区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华东
律师论坛),提交论文27篇。

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991年8月,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律师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济南市在整
顿律师队伍基础上实行全方位规范化管理的做法,借以巩固发展整顿律师队伍的成果

1995年2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在全省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
育整顿活动。
1998年2月,省律师协会与省法官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
建设,努力提高法官、律师执法执纪水平的倡议书》,号召全省律师与法官相互配合
、相互监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2年12月,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律师职业道德公约》
,要求全省律师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政
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培养高尚情操;尊重同行,同业
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当
事人的个人隐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展示律师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
2003年5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法律服务人员“六个不准”》,内容为:不
准在办理案件、公证和司法鉴定中以任何形式私自接受委托、收受当事人财物;不准
隐瞒、虚构、夸大办理案件、公证事项、司法鉴定的事实,或作虚假承诺,引诱或胁
迫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高额代理和办案(证)费;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
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或者不按时间、不按规定出庭参加诉讼、仲裁、出具公证书和
司法鉴定文书;不准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准要求司法人
员推荐介绍案源,或者向司法人员行贿、指示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准提供虚假证据或
引诱胁迫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假公证书、司法鉴定文书和法律意见书。对违反
规定的分别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或取消执业资格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
退还不当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撤职、辞退或开除。全省广大律师积极响应,进
一步树立和维护了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律师维权
1991年5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在济南联合召开全省维
护律师合法权益座谈会,传达全国维护律师职务权益经验交流会议精神,交流维护律
师合法权益的经验。1991-1995年,费县、栖霞市、茌平县发生3起侮辱、殴打律师事
件,省律师协会积极查明情况,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事件得到较好处理。1996年、
1997年,全省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发生9起无故或因个别过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较大案件,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
或派律师出庭辩护,使其中5起错案得到纠正,有效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2004年,省律师协会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
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若干规定》座谈会和控辩协商制度课题座谈会,就如何保障律师
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进行商讨,达成共识。

六、对外、对港澳交流
1993年,省律师协会同韩国全州地方辩护士会进行互访,双方就两国司法制度、
律师体制等进行交流并签订《结缘意向书》。1994-1995年,香港律师代表团、美国
印第安纳州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代表共16人先后到山东省进行考察访问。
1996-2000年,省律师协会共组织出访活动14次,参加出访律师180余人,先后对
10余个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考察访问。同时,邀请36位外宾到山东省进
行考察访问和讲学授课。
2001年5月,省律师协会考察团到美国印第安纳、华盛顿、纽约、洛杉矶等地考
察律师工作,就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管理、业务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问题
进行交流,并与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就山东省律师赴美培训事宜签订协议

2002年5月,省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举行“山东·香港
周”活动。省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会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开展两地业务交流,
加强双方业务培训与合作,加强友好互访,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交流活动等
事项。此后,省律师协会适时选派律师同香港律师进行交流,宣传山东、虚心学习、
寻求合作,与香港律师行建立了密切联系。当年,省律师协会先后派律师代表赴巴西
、智利、古巴、韩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访问。

七、律师协会会费
1990年1月11日,省律师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暂行管
理办法》。1997年11月,省律师协会重新制定《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试行)》,废除了按律师业务收费比例收取会费的计算方法,改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
费两种,定额缴纳。这一办法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全国推广。2004年,省律师协会
再次对收费办法进行修订,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