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人民陪审员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司法志(1985—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2/article/1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2/article/1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监督管理、经费保障等各项工
作,积极构建符合《决定》要求、公开公正、程序严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新型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同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密切配合,联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定期
召开联席会议,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宣传活动,推荐选拔一批政治业务素质
好、群众威信高、熟悉法律工作和具有一定职业代表性、区域代表性的人员为人民陪
审员。
    截至2005年底,全省从社会各界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3341人。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