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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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监督管理、经费保障等各项工
作,积极构建符合《决定》要求、公开公正、程序严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新型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同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密切配合,联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定期
召开联席会议,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宣传活动,推荐选拔一批政治业务素质
好、群众威信高、熟悉法律工作和具有一定职业代表性、区域代表性的人员为人民陪
审员。
截至2005年底,全省从社会各界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33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