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区矫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133&run=13

2003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任务。7月,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确定山东省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之一。
2004年8月,省委下发《关于成立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启动
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同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社区矫正试
点工作意见》,对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任务、组织队伍、
部门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
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
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选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
作;监狱管理机关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
法院裁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院文
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时,确定济南市历下区
、青岛市市北区、枣庄市薛城区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要求各试点单位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试点的街道(乡镇)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种类及范围。9月,省社区矫正工作领
导小组印发《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矫正对象的接收、管理、教
育、公益劳动、考核奖惩、社会保障、社区矫正解除等工作流程作出详细规定。11月
,领导小组印发《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试行)》、《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
度(试行)》、《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守则(试行)》、《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行为
规范(试行)》等文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当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按照“以点
带面、逐步推开、稳妥进行”的工作思路,建立社会、矫正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
体”的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和逐级进行指导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各地实际,分别侧重城
乡结合部、城区街道、农村乡镇开展矫正试点工作。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扩大
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全国首批试点的6个省(市)尽快将试点范围扩大到
整个辖区。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薄弱的
实际,督促济南、青岛、枣庄3个试点单位尽快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其余14
个市积极创造条件,陆续开展试点工作。
至2005年底,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范围扩大到济南、青岛、枣庄3市的29个
县(市、区)、160个乡镇(街道)。试点单位共组织集中教育3143人次,个别谈话教育
4643人次,开展心理咨询1431人次,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6980人次,建立公益
劳动基地1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