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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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1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
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若干规定》,山东省成为全国较早有安置帮教工作专门地方立法
的省份之一。
1994年2月14日,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
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
、管理活动。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
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为: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
案、材料;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
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
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出依法从重惩处的建议。工作目
标是: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
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
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1996年,省综治委成立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安置帮教
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1998年7月,省综治委对省安置帮教
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调整充实,成员单位为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妇联。此次调整对省安置帮教工作协
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
教工作,负责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及对策的调研和综合;做好监狱劳教工作,提高改造
教育质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狱(所)前的“回归社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加
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和刑释解
教后的接茬帮教、就业帮扶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重新犯罪倾向人员的管控;
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对过渡性安置实体(基地)进行指导、监督和推广。200
4年4月,省综治委将协调小组更名为领导小组,增加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成员单位,对工作变动的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进行调整。之
后,全省17市、140个县(市、区)也及时对本市、县(市、区)协调小组进行更名和调
整充实。全省乡镇(街道)均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2004年2月,中央综治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安置帮教组织将刑释
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截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劳动部门
共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岗位信息5685次(条);培训刑释解教人员6997名;
对1157名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318.16万元;为68个过渡性安置实体(基地)落实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37.43万元;帮助148名刑释解教人员享受或
恢复失业保险待遇;为870名应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
保险金;为169名在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按服刑或劳教前
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为656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低
保待遇;为306名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领取了地方政府临时社会
救济。
2004年开始,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山东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工作考核标准》,进一步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2005年12月,制定《山东
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要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定各级帮教组织需要报
告的重要事项及方法程序。各地根据中央综治委和省综治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
当地实际,相继制定定期排查、加强管理、跟踪帮教、情况分析、学习教育、检查考
评、重要信息通报、年终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全省安置帮教工作逐步走上制度
化轨道。
1991-2005年,全省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7万余名,其中,通过原单位安置、过
渡性安置实体(基地)安置、落实责任田(山、地)、扶助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形式安置
24.3万余名,安置率90%以上。各级安置帮教组织与社会各界密切配合,通过组织开
展“一帮一”、“几助一”、“结对帮教”、“心理咨询”、“亲情电话”、“亲情
救助”等活动,对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亲情帮教,帮教率9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