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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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助理员
1992年底,全省2500多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共配备司法助理员2713人。在县
、乡两级机构改革中,司法助理员队伍几经增减撤并,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司法助
理员2300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019人,占人员总数的88%。
1999年9月,省司法厅印发《在全省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实施方案
》,坚持在全省司法助理员中开展政治、业务素质和基本素质教育,各市(地)、县(
市、区)司法局采用分期分批轮训的方式,组织培训本地的司法助理员,开展岗位练
兵。2001年4月,省司法厅在济南举办全省司法助理员素质教育骨干培训班。11月,
通报全省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进展情况,提高广大司法助理
员综合素质。

二、司法所建设
1988年6月,全省第一家乡镇司法所--莱西县望城乡司法所成立。此后,全省司
法所建设逐步发展到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1991年,省司法厅提出建设规
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建所工作发展加快。至1992年底,全省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
司法所2527个,工作人员8544人。
1993年乡镇机构改革,一批司法所被撤并,招聘人员被解聘,至年底,全省司法
所减少到2164个,工作人员5937人。1994年开始逐步恢复,至1995年底,全省有司法
所2446个,占应建数的93%,其中,省级规范化司法所711个,市级规范化司法所451
个,县级规范化司法所655个。
2001年6月,省司法厅在济南召开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
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协调人事编制部门,合理调整司法行政基层组织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0月,省司法厅向省政府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
意见》。2002年10月,枣庄市率先对全市61个司法所全部实现收编管理。
2003年10月,省司法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
制加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建设的报告》。12月,省委、省政府在枣庄市召开加
强“第一道防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部署一个时期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构
筑社会稳定防控体系、巩固“第一道防线”的任务和措施。

图4-17 2004年9月26-27日, 省委、 省政府在滕州市召开全省加强乡镇
(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

2004年5月, 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司法
所的组织机构建设、 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9月,省
委、省政府在滕州市召开全省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专题研究部署新
形势下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任务及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
规范化建设,与调解中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
2005年5月,省委、省政府在昌乐县召开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
,要求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确保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所化解矛
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夯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平台。
截至2005年底,全省17市全部将司法所立户列编。全省1927个乡镇(街道)司法所
中,收编管理的755个,其中济南、枣庄、潍坊3市司法所全部实现收编管理;全省司
法所共有工作人员6192人,有492名司法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三、乡镇(街道)调解中心
1999年3月,陵县司法局率先提出在乡镇一级建立司法调解中心的设想,并在土
桥等3个乡镇试点,年底在全县12个乡镇推开。陵县的做法得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
充分肯定,“陵县经验”开始在全省、全国推广。
2000年4月,省委政法委在德州市召开推广陵县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经验现场
会,探索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5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
全省学习推广陵县经验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意见》。10月,司法部在德州市召开
陵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现场会。会后,省司法厅加大对全省乡镇(街道)司法调解
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年底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司
法调解中心的目标。2001年1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
范化建设意见(试行)》,对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工作职
责、调解范围等作出规定。
2004年,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8月,省司法厅与
省综治办组成联合调研组,专门就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问题进行调研,并写出《
关于全省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调研情况的汇报》。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乡
镇(街道)调解中心为重点的城乡基层调解网络,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的组
织机构、职责任务、运行机制等问题。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和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办
事机构,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司法所为依托,有关部门共
同参与,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
分管领导兼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信访、法庭、公安派出所、
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济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担任办公
室主任,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职责是:1.定期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账,全
面掌握和控制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2.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的和村居(
社区)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3.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
,责成其及时化解调处;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
处工作;5.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6.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
案制度的落实;7.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8
.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9.搞好分析预测,制定重大矛
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0.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省1927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有调解中心,共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19181人,其中,专职人员6776人,兼职人员12405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702人,
占人员总数的71%。2005年,全省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共调处矛盾纠纷88070件,调处
成功85056件,成功率97%。

四、业务开展
1990年6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乡镇(街道)司法所职责范围的通知》,确定司
法所主要职责范围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乡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法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民
间纠纷等。1991-1995年,全省司法所充分发挥参谋、管理、宣传、服务、预防的职
能作用,受理各种纠纷21.7万件,调解处理20.5万件,向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7.2
万条,代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3.33万件。
1998年,“148”法律服务专线开通,全省司法所业务领域逐步发展和拓宽,社
会功能逐渐强化,在化解矛盾、预防纠纷、服务经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
普法与依法治理、促进基层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2000年,全省司
法所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28万余件,妥善安置和帮教3万余名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
人员,帮教率97%以上。
2004年3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明确司法所主
要职能为: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调解中心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
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
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
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
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001-2005年,全省司法所宣讲法律11.5万场次,受理民间纠纷29.7万起,调解
27.9万起,为基层政府提司法建议5.9万条,协助基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3.3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