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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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1992年8月,司法部颁发《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规定:劳动教养管理
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制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
;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12月,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山东省大中城市(包括
所辖的各个区)符合劳动教养的,不受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限制;在县级以上城
市或铁路及其两侧2.5公里以内、公路(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2公里以内及大型工矿
区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需要劳动教养的,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劳动教养。
1994年4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集中整
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劳动教养的条
件和情形,同时规定,对农村中不够刑事处罚的地痞、村霸要进行劳动教养,以有效
预防和减少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1998年10月,司法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的外省籍贯罪犯和劳教人
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规定: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北京的外省籍违法犯罪人员决
定劳动教养后,均遣送原籍执行,并对遣送劳教人员的法律程序、费用等提出具体要
求。
1999年12月,司法部劳教局印发《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少年
劳动教养人员和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的概念以及收容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同月,司法部
劳教局印发《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戒毒劳动教养管理场所、
戒毒大(中)队依法对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和因他罪错被劳动教养但
兼有吸毒行为尚未戒除毒瘾的劳教人员实行收容戒毒。
2003年6月,省司法厅制定《山东省劳教人员收容制度》,对劳教人员的收容程
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调整劳(少)教人员收容场所的通知》,
明确各地审批的男性少年劳动教养人员、男性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女性吸毒劳动教养
人员的劳教地点。12月,司法部印发《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明确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工作。
2004年12月,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教收容工作的通
知》,本着按类别就近集中收容的原则,对原有劳教场所的收容布局进行调整。根据
《通知》精神,省劳教局起草《关于做好劳教收容调整调配工作的意见》,从思想认
识、组织调配、程序、经费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说明。
2005年8月,司法部劳教局印发《关于加强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若干规
定》,要求对于逃跑后被追回、不服管教或顶撞警察被依法处理后的劳动教养人员,
应易队(大队、中队)收容。
全省各劳教所根据收容劳教人员成分构成、违法犯罪特点的变化,不断改革管理
教育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育挽救质量不断提高。至2005年,劳教人
员所内改好率达98%以上,通过对解除劳教人员跟踪考察数据统计,3年内重新违法犯
罪率5%。

二、所政管理
考核奖惩。全省各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考核评比,一直按照1988年4月省司法厅
劳教处印发的《劳动教养人员评分记事考核奖惩办法》执行,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
“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制度。通过考核,规范对劳教人
员的管理,提高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确保劳教场所安全稳定。2004年3月,成立
山东省劳教局劳教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确定具体职责。2005年12月,结合对劳教人
员实行封闭、半开放、开放式3种管理模式,司法部出台《劳动教养人员记分考核办
法(试行)》,作为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奖惩的依据。
所外执行、所外就医。1991年12月,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劳动教养人
员所外执行暂行规定》,对劳教人员批准所外执行的条件,办理所外执行的程序,劳
教人员所外执行期间的户口、生活费、医疗费、应遵守的法纪,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
、劳教所对所外执行劳教人员的管理、考察和如何办理解教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根
据形势需要,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1991-2005年,全省共办
理所外执行622人,所外就医1032人。
劳教管理工作改革。2003年1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
意见(试行)》。2004年7月,省劳教局印发《劳动教养三段式动态管理试行细则》,
要求各劳教所均实行三段式(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并对评定条件、处遇
、考核、流转程序与监督等作出规定。1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
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结合《意见》精神,省劳教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
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劳教管理工作改革涵盖整个劳动教养执
行制度,主要包括半开放式管理、课堂化教育、习艺性劳动、生活卫生工作4个方面
。至2005年7月,全省劳教单位全部推行三段式管理模式,共设立封闭式大队16个,
半开放式大队34个,开放式大(中)队11个,三段式管理模式推行率达到100%。12月,
司法部劳教局印发《劳动教养人员三种管理模式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劳教人
员的管理,应依据对劳教人员考核的结果,结合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入所时间、恶习
程度、社会帮教条件等具体情况,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对
不同管理模式的劳教人员采取不同的矫治方式,给予相应的处遇。

图4-14 2005年2月8日,省司法厅安全稳定工作检查组在省第一女子劳教
所检查安全稳定工作。

1991-2005年,省劳教局狠抓所政管理,积极开展争创“四防”(防逃跑、防发案、
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恶性事故)先进劳教所、“四无”(无逃跑、无发案、无非正常
死亡、无重大恶性事故) 劳教局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省劳
教局及多数劳教所先后受到上级表彰。 2003-2005年,除烟台市劳教所因在建没有收
教任务外, 其余11个劳教场所连续3年被司法部授予“四无”劳教所称号,省劳教局
连续3年被评为“四无”劳教局。

三、生活卫生
1991年8月,司法部发布《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对机构、生活医
疗设施、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医疗保健等作出规定。12月,司法部劳教局下发《关
于开展劳教人员生活管理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1994年8月,省劳教局总结各
劳教所的实践经验,印发《劳教场所生活卫生工作暂行标准》、《劳教场所生活卫生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1995年5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的实施意见》,对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2004年,山东省第一女子劳
教所被司法部命名为生活卫生达标升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