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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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1日,省司法厅成立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筹备小组。199 7年1月,省
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4月,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受省
司法厅领导,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20名。2004年底,省法律援助中心列入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管理。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统筹规划,加强领导,逐步建立以政府法律援
助机构为主体,以社会联络机构、志愿者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组织体系。
政府性法律援助机构。2000年12月31日,全省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法律援助
机构,成为全国最早建立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省份之一。全省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
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履行法律
援助职责。省司法厅按照“加强基础,规范机构”的思路,开展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
化建设活动。2002年,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通知
》和《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提出“一年打基础、二年求发展、三年
上台阶”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2003年,省司法厅提出进
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突出抓好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工作
层次和水平的要求。截至2005年底,全省有115个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
标准。
法律援助委员会。1998年,日照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以市委分管副书记为主任,人
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委员会
。截至2005年底,全省成立法律援助委员会111个,其中,市级11个,县级100个,为
协调当地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团法律援助联络机构。2000-2005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与共青团、妇联
、部队、监狱、劳教所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系统成立特殊群体法律援助联络机构883
个,形成纵向呼应、横向联动的组织框架。各级法律援助联络室(接待站)对外统一挂
牌,并配备懂法律、熟悉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解答法律咨询,办理简易涉法
事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案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审查手续后,转交当地
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联络机构。截至2005年底,全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法
律服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503个,覆盖率达到78%。
志愿者组织。截至2005年底,全省在学校、街道、厂企等单位成立法律援助志愿
者组织或者工作站52个,发展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2965人,初步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
立体联动新格局。

二、队伍建设
自2001年起,全省实行法律援助义务量计划管理,省司法厅向律师、公证员、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下达法律援助义务计划,并确定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的年度义务
量指标(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每年6件,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每年12件),各级法
律援助机构每年对执业律师完成上年度法律援助义务量情况进行考核确认。
2002年11月,省司法厅印发《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注册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对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管理进行规范。启用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30种,规范工作
程序和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统一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内容、顺序、范围,统一法
律援助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显著位置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对象
、范围、程序、监督电话进行公示,方便当事人申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01-2005年,按照省、市两级分级培训的原则,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
对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业务骨干进行各类专业培训。2003年,全省开展法律援助
诚信建设年活动,以诚信铸造法律援助品牌。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初步建立起符合法
律援助工作特点的诚信制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至2005年,全省先后有6个
法律援助机构、6人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1个法律援
助机构、90人被省司法厅表彰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7个法律援助机构被省司法厅
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底,全省共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863人,其中,执业律师358人,约占
41%;法律专业647人,约占75%;本科以上学历的522人,约占61%;法律援助联络机
构兼职工作人员2200人,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2965人,法律援助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

图4-12 2005年2月,桓台县维权农民工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

三、法律援助业务
2000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
定山东省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身患残疾的当事人及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外国籍、无国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00 3年7月,国务院公布《法律援助
条例》,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范围
进行了适当扩大,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
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对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
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允许申请法律援助。

为满足社会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全省各市不同程度地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行法律援助进社区、下乡镇,探索在基层实施法律援助的
有效方式和途径。
2001-2005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三农”案件为重点,针对土地承包、假种
子假化肥、农民工工资、工伤、赡养、农村军烈属、五保户、三峡移民等影响农村基
层稳定的涉法纠纷案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简化申请程序,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农民
的合法权益,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广泛开展“民工讨薪特别行动”
,为5万余名民工讨回欠薪412万余元。2002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向服刑人员
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至2005年底,全省在15个监狱和5个劳教所成立
法律援助工作室。

图4-13 2003年5月, 省司法厅向省胸科医院“非典”隔离区的医护人员赠
送抗“非典”白衣战士爱心法律援助卡。

2003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抗“非典”白衣战士爱心法律顾问活动,全省共
为抗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庭发放“白衣战士爱心法律援助卡”3630张,
提供法律咨询3962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余件。
2004年3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全省实施法律援助进社区、保平安工程,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下乡村工
作。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司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信息员,实现县、乡、村法律援助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同年
,省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与省武警边防总队、省监狱、山东经济学院等单位联合开展法
律援助边防行、法律援助狱所行、法律援助志愿者进社区保平安等系列活动。全省法
律援助机构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参与依法处访,化
解矛盾纠纷;为落实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关于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指示要求,
开展以下岗职工、农民工、农村困难户为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全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2004年3月,省政
府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要求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
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1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财
政补助500元—2000元, 为各市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提供了原则性依据,从根
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短缺问题。至2005年底,全省17个市全部将法律援助办
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131个县(市、
区) 将法律援助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97个县(市、区)争取到法律援助办公经费,
75个县(市、区)争取到法律援助办案经费,79个县(市、区)向承办人员发放法律援助
办案补贴。

1998-2005年山东省法律援助业务情况统计表
表4-18
单位:件、人

┌────┬────────────────────┬─────────────────┬───────────────────────┐
│项目年份│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案件数 │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 │受援人数 │
│ │ │援助案件数 │ │
│ ├───┬───┬──┬──┬──┬───┼───┬───┬──┬───┬──┼───┬───┬───┬───┬───┬───┤
│ │民事 │刑事 │行政│公证│基层│咨询 │法律 │社会 │公证│基层 │社会│残 │老 │未成 │妇女 │一般 │其他 │
│ │案件 │案件 │案件│案件│案件│(人次)│援助 │律师 │员承│法律 │志愿│疾 │年 │年人 │ │贫困 │人员 │
│ │ │ │ │ │ │ │专职 │承办 │办 │服务 │者承│人 │人 │ │ │者 │ │
│ │ │ │ │ │ │ │律师 │ │ │者承 │办 │ │ │ │ │ │ │
│ │ │ │ │ │ │ │承办 │ │ │办 │ │ │ │ │ │ │ │
├────┼───┼───┼──┼──┼──┼───┼───┼───┼──┼───┼──┼───┼───┼───┼───┼───┼───┤
│1998 │3630 │1303 │ │ │ │75228 │ │ │ │ │ │ │ │ │ │ │ │
├────┼───┼───┼──┼──┼──┼───┼───┼───┼──┼───┼──┼───┼───┼───┼───┼───┼───┤
│1999 │12369 │1874 │419 │3906│ │79327 │2256 │2585 │3883│3381 │264 │524 │4478 │545 │2851 │4048 │2493 │
├────┼───┼───┼──┼──┼──┼───┼───┼───┼──┼───┼──┼───┼───┼───┼───┼───┼───┤
│2000 │11467 │2307 │431 │2300│ │74293 │2593 │3992 │1332│3385 │165 │1219 │1758 │1447 │1886 │4852 │4792 │
├────┼───┼───┼──┼──┼──┼───┼───┼───┼──┼───┼──┼───┼───┼───┼───┼───┼───┤
│2001 │8162 │2941 │616 │885 │2885│90676 │4230 │4497 │885 │2855 │137 │1680 │1850 │1545 │2625 │3169 │3651 │
├────┼───┼───┼──┼──┼──┼───┼───┼───┼──┼───┼──┼───┼───┼───┼───┼───┼───┤
│2002 │6743 │2109 │418 │654 │2634│89011 │3677 │5476 │654 │2634 │117 │5492 │6390 │2341 │12295 │8796 │3338 │
├────┼───┼───┼──┼──┼──┼───┼───┼───┼──┼───┼──┼───┼───┼───┼───┼───┼───┤
│2003 │11609 │2734 │410 │ │ │109416│5485 │5918 │ │3293 │57 │5798 │2886 │2445 │7145 │7311 │1721 │
├────┼───┼───┼──┼──┼──┼───┼───┼───┼──┼───┼──┼───┼───┼───┼───┼───┼───┤
│2004 │10390 │3564 │307 │ │ │89148 │6258 │5061 │ │2818 │124 │2104 │3718 │2761 │4651 │3616 │2029 │
├────┼───┼───┼──┼──┼──┼───┼───┼───┼──┼───┼──┼───┼───┼───┼───┼───┼───┤
│2005 │10404 │4847 │163 │ │ │130031│5332 │6090 │ │3759 │233 │1624 │2430 │3585 │3635 │6219 │1877 │
├────┼───┼───┼──┼──┼──┼───┼───┼───┼──┼───┼──┼───┼───┼───┼───┼───┼───┤
│合计 │74774 │21679 │2764│7745│5519│737130│29831 │33619 │6754│22125 │1097│18441 │23510 │14669 │35088 │38011 │19901 │
└────┴───┴───┴──┴──┴──┴───┴───┴───┴──┴───┴──┴───┴───┴───┴───┴───┴───┘

四、地方立法与规章
1998年,省司法厅制定印发《法律援助试行规定》、《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等文
件,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承办、结案、考核等工作。1998年底,省司法
厅向省人大常委会申报《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立法调研计划。1999年初,省人大常
委会研究决定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列入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2
000年9月25日,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1999年4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颁
布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2002年,潍坊、菏泽、泰安、聊城4个市分别制定下发法律援助实施办法。9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到聊城市、济宁市进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立法回头看检
查活动。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
简称“三项标准”)。2004年3月,省政府明确山东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
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
律援助事项范围在确保《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外,扩大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2004年
底,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完成法律援助“三项标准”的制定工作。
2004年3月,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五大“民心工程”之一的平安社区工程
,要求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
目,从经费、工作体制、部门配合、规范管理等方面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9月
,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12月,省司法
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
厅、省工商局、省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
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相关部门应适当减
免法律援助案件的查档费、鉴定费和仲裁费。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四部门在刑事
诉讼法律援助工作领域的协作和衔接,理顺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机制。
2005年,省司法厅与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试行)》,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放、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同年,济南、东营、威海3市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
为民办实事项目,日照市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督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