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工作(一)公证机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119&run=13

1991年,全省有公证处146个,其中,地级市公证处11个,市辖区公证处36个,
县公证处76个,县级市公证处23个。1992年5-9月,临沂、菏泽、聊城、德州、滨州
5个地区相继设立公证处。11月,威海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公证处设立。1993年3月,
设立山东省公证处,全省公证机构省、市、县三级网络基本形成。9月,日照市第二
公证处设立。1994-1995年,青岛市第二公证处等9个公证处相继建立。1996年5月,
司法部下发《关于严格控制设立公证机构的通知》,全省公证机构总量保持基本稳定
,因行政区划,部分市(地)略有调整。1997年1月,烟台市莱山区公证处设立。1999
年1月,潍坊市第五公证处设立。7月,济宁市任城区公证处更名为济宁市第三公证处
。9月,潍坊市第六公证处设立。2000年4月,省司法厅批准青岛市第二公证处进行合
作制公证处改革试点,整体转制为合作制公证处。2001年以后,省司法厅按照“实行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控制公证机构数量,停止批准设立新的公证机构

1991-2005年山东省公证机构一览表
表4-13
单位:个

┌──┬───┬───────────────┬─────────────┐
│分 │公证机│其中 │办理涉外业务机构数 │
│年类│构总数├───┬───┬───┬───┼──┬───┬──┬───┤
│份 │ │省辖 │省辖市│市辖区│县(市)│总数│省、市│区公│县(市)│
│ │ │公证处│公证处│公证处│公证处│ │公证处│证处│公证处│
├──┼───┼───┼───┼───┼───┼──┼───┼──┼───┤
│1991│146 │0 │11 │36 │99 │ │ │ │ │
├──┼───┼───┼───┼───┼───┼──┼───┼──┼───┤
│1992│151 │0 │16 │36 │99 │112 │ │ │ │
├──┼───┼───┼───┼───┼───┼──┼───┼──┼───┤
│1993│153 │1 │17 │37 │98 │112 │ │ │ │
├──┼───┼───┼───┼───┼───┼──┼───┼──┼───┤
│1994│158 │1 │17 │42 │98 │104 │ │ │ │
├──┼───┼───┼───┼───┼───┼──┼───┼──┼───┤
│1995│163 │1 │21 │45 │96 │114 │ │ │ │
├──┼───┼───┼───┼───┼───┼──┼───┼──┼───┤
│1996│163 │1 │19 │47 │96 │117 │ │ │ │
└──┴───┴───┴───┴───┴───┴──┴───┴──┴───┘

续表

┌──┬───┬───────────────┬─────────────┐
│分 │公证机│其中 │办理涉外业务机构数 │
│年类│构总数├───┬───┬───┬───┼──┬───┬──┬───┤
│份 │ │省辖 │省辖市│市辖区│县(市)│总数│省、市│区公│县(市)│
│ │ │公证处│公证处│公证处│公证处│ │公证处│证处│公证处│
├──┼───┼───┼───┼───┼───┼──┼───┼──┼───┤
│1997│164 │1 │20 │48 │95 │108 │ │ │ │
├──┼───┼───┼───┼───┼───┼──┼───┼──┼───┤
│1998│163 │1 │19 │49 │94 │100 │ │ │ │
├──┼───┼───┼───┼───┼───┼──┼───┼──┼───┤
│1999│164 │1 │20 │49 │94 │98 │ │ │ │
├──┼───┼───┼───┼───┼───┼──┼───┼──┼───┤
│2000│165 │1 │20 │46 │98 │107 │ │ │ │
├──┼───┼───┼───┼───┼───┼──┼───┼──┼───┤
│2001│164 │1 │19 │53 │91 │116 │20 │33 │63 │
├──┼───┼───┼───┼───┼───┼──┼───┼──┼───┤
│2002│164 │1 │19 │53 │91 │116 │20 │33 │63 │
├──┼───┼───┼───┼───┼───┼──┼───┼──┼───┤
│2003│164 │1 │19 │53 │91 │116 │20 │33 │63 │
├──┼───┼───┼───┼───┼───┼──┼───┼──┼───┤
│2004│164 │1 │19 │53 │91 │116 │20 │33 │63 │
├──┼───┼───┼───┼───┼───┼──┼───┼──┼───┤
│2005│164 │1 │19 │53 │91 │116 │20 │33 │63 │
└──┴───┴───┴───┴───┴───┴──┴───┴──┴───┘

(二)公证人员
1991年,全省共有公证人员1109人,其中,公证员666人,公证员助理174人,其
他人员269人。1992-2000年,根据司法部部署,山东省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内部
人员中组织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所在公证
处和同级司法局考核合格,报省司法厅审批公证员资格。1992年8月,省司法厅下发
通知,对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聘。1994年3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公证员
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司法厅对被授予公证员资格的人员每年进行执
业公证员注册。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施行,按照司法部通知要求,公证员一律
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在公证机构中合理界定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辅
助人员的各自职能、权限责任,明确公证员是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的主体,划定执业权
限,对“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称谓作出严格区分。2003年3月,省司法厅制定
《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明确公证员助理的配备原则、资质条件、业务范围
、培训考核、管理监督、违规处理等内容,进一步将公证员助理的执业和管理纳入规
范化、制度化轨道,纠正和克服公证员助理、辅助人员以公证员名义直接受理公证业
务的现象,规范了办证秩序。截至2005年,全省共有公证人员1492人,其中,公证员
847人,公证员助理311人,其他人员334人。

1991-2005年山东省公证人员情况一览表
表4-14
单位:人

┌──┬──┬────────────────────────┐
│分 │公证│其中 │
│年类│人员├─────────────────┬───┬──┤
│份 │ │公证员 │公证员│其他│
│ │ ├──┬──┬──┬──┬──┬──┤助理 │人员│
│ │ │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评│ │ │
├──┼──┼──┼──┼──┼──┼──┼──┼───┼──┤
│1991│1109│666 │5 │61 │370 │230 │ │174 │269 │
├──┼──┼──┼──┼──┼──┼──┼──┼───┼──┤
│1992│1141│656 │5 │50 │363 │238 │ │182 │303 │
├──┼──┼──┼──┼──┼──┼──┼──┼───┼──┤
│1993│1181│792 │5 │63 │403 │321 │ │124 │265 │
├──┼──┼──┼──┼──┼──┼──┼──┼───┼──┤
│1994│1119│849 │9 │129 │389 │322 │ │81 │189 │
├──┼──┼──┼──┼──┼──┼──┼──┼───┼──┤
│1995│1060│809 │8 │116 │380 │305 │ │80 │171 │
├──┼──┼──┼──┼──┼──┼──┼──┼───┼──┤
│1996│1077│785 │6 │106 │365 │308 │ │95 │197 │
├──┼──┼──┼──┼──┼──┼──┼──┼───┼──┤
│1997│1093│848 │6 │90 │367 │299 │86 │71 │174 │
├──┼──┼──┼──┼──┼──┼──┼──┼───┼──┤
│1998│1120│877 │9 │92 │386 │284 │106 │79 │164 │
├──┼──┼──┼──┼──┼──┼──┼──┼───┼──┤
│1999│1165│903 │11 │98 │404 │282 │108 │87 │175 │
├──┼──┼──┼──┼──┼──┼──┼──┼───┼──┤
│2000│1222│894 │13 │100 │407 │275 │99 │124 │204 │
├──┼──┼──┼──┼──┼──┼──┼──┼───┼──┤
│2001│1250│907 │12 │101 │406 │279 │109 │113 │230 │
├──┼──┼──┼──┼──┼──┼──┼──┼───┼──┤
│2002│1412│922 │14 │435 │273 │112 │88 │238 │252 │
├──┼──┼──┼──┼──┼──┼──┼──┼───┼──┤
│2003│1388│894 │17 │91 │416 │262 │108 │248 │246 │
├──┼──┼──┼──┼──┼──┼──┼──┼───┼──┤
│2004│1425│868 │15 │100 │430 │227 │96 │293 │264 │
├──┼──┼──┼──┼──┼──┼──┼──┼───┼──┤
│2005│1492│847 │15 │109 │418 │205 │100 │311 │334 │
└──┴──┴──┴──┴──┴──┴──┴──┴───┴──┘

二、公证业务
1991-2005年,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各类市场主体与
市场活动提供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15年间共办理公
证事项1407万件。
(一)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
1992年,全省公证机构围绕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资源开发,在继续办好土地
承包、棉花种植购销合同等公证事项的同时,开办并广泛办理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黄淮海平原开发项目计划等方面的公证
业务。1993年,潍坊市寒亭区公证处率先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合同依法办理公证,
此后减负合同公证在全省普遍展开,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农民负担。
1994年,枣庄市开展“两田制”(口粮田和责任田)承包公证业务,德州、滨州、临沂
、菏泽等地区普遍开展荒山、荒地、沟边、路旁等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拍卖公证业务。
1996-1997年,全省各地公证处重点为“海上山东”建设和黄河三角洲开发两大跨世
纪工程、粮油生产以及肉禽蛋菜基地建设提供系列化服务,同时开展减轻农民负担、
农副业承包、宅基地使用等关系社会稳定的民事公证业务。1998年,全省签订第二轮
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机关介入,有效保证了土地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受到广大基
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
2002年后,省司法厅积极引导公证机构为承包合同、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农村剩
余劳动力转移和外出务工、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提供服务,参与农村党
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委”换届选举监督公证。2003年12月12-15日,省司法
厅在淄博市举办第二届齐鲁公证论坛,专题研究县域公证发展问题。2004年5月,省
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县域公证工作的意见》,要求经济强县的公证处要做大做强,
弱县的公证处实现跨越发展,中等县的公证处赶超强县,形成全面加强、整体推进的
新格局。
(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1992年,围绕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全省公证机
构开办联合体章程、协作协议、资产经营、抵押贷款、发行股票证券和清理“三角债
”中的还款协议等新的公证业务。1993年,滨州、德州、聊城等地将公证工作重点向
城镇转移,积极参与企业深化改革,开办商业抽本经营、企业拍卖等公证事项。199
5年12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
的若干意见》,省司法厅与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企业改革中进一
步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1995-2005年,全省公证机构办理企业改组、改造、改制
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共办理重组改制、股票发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产清点
等公证事项31万余件,规范了公司运行机制,降低了风险成本,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施行,抵押贷款登记生效,全省金
融公证业务略有下滑。1996年开始,全省公证处通过提高质量、建立服务联系点等全
方位服务形式,稳固了证源。2000年11月,省司法厅、省法院联合转发司法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将借款合同纳入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为金融系统有效地减少了不良
贷款,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00-2005年,全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金融
信贷公证40余万件。
2001年3月,省司法厅、省计划委员会联合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建
设项目招投标公证的通知》,要求围绕开标、合同鉴定等重要环节,拓展招投标公证
服务。招投标公证延伸到政府采购、医药器材采购等领域。2003年,省政府下达省重
点工程建设项目名单。省司法厅、省公证员协会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公证机构抓住机
遇,集中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2003-2005年,全省共办理济
南遥墙机场二期工程、济南大学园区建设、青岛2008奥帆赛运动场设计国际招标项目
、日照日钢建设项目等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公证3万余件,涉及工程标的额5000亿元。
(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1990年10月,省司法厅与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赡养、抚养协议公
证的通知》,全省各市(地)陆续开办赡养协议公证。全省公证机构有针对性地办理了
大量农村房产宅基、计划生育、财产分割、婚前财产、义务教育、乡村邮电业务代办
、社会治安责任制等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1991-20
05年,全省共办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公证事项1000余万件。
1992年后,全省办理暂住人口治安协议公证业务逐年增加,暂住人口被纳入依法
管理轨道,减少了流动人员发案率。1999年5月开始,公证工作从为党委、政府单项
工作服务向纵深发展,泰安市率先在197个村(居)全面实行合同公证管理,为公证工
作参与依法治理迈出重要一步。2000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为保证搬迁户新房
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全省各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确保城市拆
迁工作的顺利进行。2001-2005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屡有发生,青岛、枣庄等地
公证处为农民工办理律师委托公证书,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1991-2005年,全省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公证事项涉及引进外资、技术、设备,
对外贸易,诉讼、索赔,劳务输出,专利申请,招投标,国内企业到域外设立分支机
构和办事机构,减免税等十几大类100余项。1992年以后,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探亲、
定居、结婚和购买房屋、收养子女、洽谈贸易、投资办厂逐步人数增加,此类公证事
项数目随之显著增长。1994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达成的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生效,全省涉台公证业务大量增加,业务涉及继承、收
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益证明等14类。5月
6日,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对涉台继承公证事项统一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此项公
证由所在地承办涉外及涉港澳台业务的公证处受理、调查并确认继承权,起草有关公
证文书,经市(地)司法局审核和省司法厅核准后,由指定公证处出证。2002年6月,
省司法厅与省外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公证文书质量和领事认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规定涉外公证书的具体审核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涉外文书的质量。200
3年1月,省司法厅、省台办联合下发《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
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台湾居民、山东省
居民、其他当事人持台湾地区出具的14类公证书在山东省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
会对其公证书正本与副本进行核验、比对并出具核对证明后方可使用。
1991-2005年,全省共办理95.36万件涉外公证业务,为促进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
提供了法律保障。

图4-9 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1991-2005年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及收费情况统计表
表4-15
单位:件、元

┌──┬────┬─────┬───────────────────┐
│年份│公证 │公证收费 │其中 │
│ │总件数 │总金额 ├─────────┬─────────┤
│ │ │ │国内业务 │涉外及港澳台业务 │
│ │ │ ├────┬────┼────┬────┤
│ │ │ │公证件数│收费金额│公证件数│收费金额│
├──┼────┼─────┼────┼────┼────┼────┤
│1991│1659358 │4437437 │1650617 │ │8741 │319746 │
├──┼────┼─────┼────┼────┼────┼────┤
│1992│1190335 │5226676 │1177755 │4759563 │12580 │467113 │
├──┼────┼─────┼────┼────┼────┼────┤
│1993│967751 │7382654 │952111 │ │15640 │ │
├──┼────┼─────┼────┼────┼────┼────┤
│1994│633873 │9088793 │616637 │8230547 │17236 │858246 │
├──┼────┼─────┼────┼────┼────┼────┤
│1995│714313 │199199843 │690768 │18312463│23545 │1607380 │
├──┼────┼─────┼────┼────┼────┼────┤
│1996│700116 │24853328 │666121 │22914710│33995 │1938618 │
├──┼────┼─────┼────┼────┼────┼────┤
│1997│1513543 │31146315 │1471832 │27942231│41711 │3204084 │
├──┼────┼─────┼────┼────┼────┼────┤
│1998│1364671 │38440526 │1316965 │33119182│47706 │5321344 │
├──┼────┼─────┼────┼────┼────┼────┤
│1999│1388132 │43158425 │1322315 │ │65817 │ │
├──┼────┼─────┼────┼────┼────┼────┤
│2000│1233354 │52402836 │1151386 │ │86285 │ │
├──┼────┼─────┼────┼────┼────┼────┤
│2001│590085 │53259261 │459647 │41260288│130438 │11810096│
├──┼────┼─────┼────┼────┼────┼────┤
│2002│568623 │55498419 │447687 │42505876│120936 │12992543│
├──┼────┼─────┼────┼────┼────┼────┤
│2003│564917 │57816497 │465354 │4411936 │106789 │13697130│
├──┼────┼─────┼────┼────┼────┼────┤
│2004│519932 │60706641 │404515 │48964489│115417 │11742152│
├──┼────┼─────┼────┼────┼────┼────┤
│2005│460458 │67436239 │333675 │53419313│126783 │14016926│
└──┴────┴─────┴────┴────┴────┴────┘

说明:表中空项无统计数字。

三、公证管理与改革
(一)公证体制改革
1991年后,全省公证机关从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搞好公证工作网络化建设入手,
使公证工作改革不断深入。1992年7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
确定公证工作改革的目标为:逐步实现公证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在名称、
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使公证处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

1992年、1993年,省司法厅两次印发《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试行意见》。1993年
,一大批公证处建立主任负责制,强化全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实行自收自支和绩效考
核工资制,进一步调动了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1994年,省司法厅相继选定青岛市
和烟台市芝罘区、开发区公证处为改革试点。1996-2000年,全省重点进行公证机构
运行改革,进一步完善公证处主任负责制,促进内部竞争激励机制,推行符合实际的
经费管理办法,实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制工作走
在全国前列。同时展开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
2000年初,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2001年9月,司法部
在北京召开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要求积极推进行政体制公证处向事业体制和其
他新型体制转变。截至2005年底,全省有112个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青岛市第二公
证处、即墨市公证处改为合作制公证处,已改制的公证处占全省公证处总数的70%,
比全国的改制比例高20%。
(二)公证管理
1.完善规范公证行为制度
1992年11月,省司法厅制定印发《山东省批量公证试行办法》,对批量公证的适
用范围、办证程序等进行规范。1994年8月,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对全省公证文书用
纸进行统一规范。1997年5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公证管理程序的
通知》,对申请公证员资格、申办涉外公证业务等公证管理程序进行规范。1998年1
2月,省司法厅印发《办理企业兼并公证参考要点》和《办理企业出售公证参考要点
》,指导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公证业务。1999年10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公证质量
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开始,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辅助人员的职责进行界定。
2003年3月,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公证机构聘用离退休
人员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中公证员助理和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进行规范。4月,
省司法厅印发《严重公证质量责任公证处自律惩戒办法(试行)》和《公证质量检验自
律规则》,界定公证质量责任认定标准,规定出现公证质量事故后,在严格追究公证
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公证机构的相应责任,规定了质量责任的惩戒措施,从源头上
控制和提高公证质量。
2.组织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和质量检查
1991-1995年,省司法厅每年检查公证质量,通过对公证案卷的抽查,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1999年3月,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以加强质量意识教育、规范办证程序逻辑、强化
档案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公证质量年”活动。活动的开展,使公证质
量意识深入人心,公证机关办证程序更加严格,公证案卷管理趋于规范,质量制度进
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公证人员参与质量建设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公证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公证事项办理合格
率达到80%以上。
2000年6月,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自20
01年1月1日起,全省公证机构对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事项全部实
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提高公证文书的技术含量和使用价值。2001年6月,省司法厅
印发《保全证据等三类要素式公证书质量标准》和《保全证据等三类要素式公证书质
量检查评分细则》,对出证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的条件、公证书结构、公证书内容
及办证程序等进行明确规范。
2004年7-8月,全省公证机关集中开展规范现场监督公证专项整治活动,对2003
年至2004年6月办理的3万余件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存在质量
问题的公证案卷进行纠正,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公证处和少数不自律的公证员进行严肃
处理,有效避免了潜在的公证质量风险。
2005年4-9月,全省公证队伍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以政治思想教育、业务
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对公证处的运行机制、办证程序、公证服务秩
序和公证管理行为进行规范。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证工作公信力,提升公证质量和
公证队伍素质,完善公证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维护了公证的信誉和形象。
3.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1991年,德州地区大批量办理棉花生产购销合同公证,促进了农村公证工作。5
月3日,司法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德州地区公证机关为棉花生产销售提供法律保障的
情况报告》,号召全国公证处学习“德州经验”。1992年5月29日-6月1日,司法部在
德州地区召开全国公证工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现场会。
1993年,潍坊市寒亭区公证处为村委与农户签订的《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合同》
进行公证,把减负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这一做法在全省推广,为推动农民减负工作
开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
1999年,济南市公证处推出房产公证组合服务,与传播公司协作,借助新闻媒体
的规模宣传,提升经过公证房产项目的社会信誉,吸引了一批规范运作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进入公证服务范围,规范了房地产交易秩序,确保了购房者的利益。2000年,济
南市公证处在全国房地产公证理论研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2001年6月,济宁市司法局与各区政府、区司法局磋商,将市中区公证处、任城
区公证处移交济宁市公证处托管,改变城区公证机构过多、业务交叉和公证员相互争
抢证源的状况,实现了济宁市区公证机构的统一管理。12月,省司法厅在济宁市召开
全省公证工作改革现场会,推广济宁市公证改革的经验。
4.开展公证宣传
1992年4月,省司法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十周年为契机,
开展公证宣传月活动。全省参与公证宣传人数6万余人,解答法律咨询20余万人次,
散发宣传材料80余万份。1996-2000年,全省把公证宣传的重点放在公证的性质、地
位、职能和作用上,利用法制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山东公证网扩大公证工作
的社会影响。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9月12日,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学习贯彻〈
公证法〉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同月,省司法厅在济南、烟台等地召开贯彻实施
《公证法》调研座谈会。

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自1997年起,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实施办法》和省司法
厅《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活动的意见》以及《省级文明公证处标准》的要求,全
省公证系统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创建文明公证处、争当优秀公证员活动。1998年,省司
法厅对山东省公证处和济南市等12个申报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山东
省公证处等5个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2001年,济南市市中区公证处等9个
公证处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
1999年,青岛市公证处被司法部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青岛市公证处主任傅
增敏被评为“全国十佳公证员”。2002年4月,济南市公证处以全国公证行业总分第
一名的成绩通过司法部考核验收,被司法部授予“部级文明公证处”称号。2004年7
月,中国公证员协会授予威海市公证处“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称号,授予济南
市公证处于翠红、青岛市公证处张可应、烟台市莱山区公证处陈茂松3人“全国优秀
公证员”称号。
2005年,省公证员协会授予枣庄市公证处、东营市公证处、日照市公证处、莱芜
市公证处、临沂市公证处、聊城市公证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淄博市临淄
区公证处、龙口市公证处、潍坊市第二公证处、邹城市公证处、新泰市公证处、文登
市公证处、乐陵市公证处、单县公证处等15个单位“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吴肇鑫
等20名公证员“全省优秀公证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