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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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律师执行职务的
规定》,对于保障全省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全省律师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
省司法厅继续扩大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范围,批准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0个,至
年底, 全省有律师机构166个。1992年,全省不断加大律师工作改革力度,逐步形成
以国办所为主体、 多种模式并存、共同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3月,省编委批准建
立省司法厅直属的山东省第三律师事务所。11月,省司法厅在烟台市召开全省合作制
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座谈会,明确律师改革的基本任务: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激励
机制;建立内部和外部竞争机制;建立凝聚人才、引进人才机制;建立科学的、能够
真正体现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管理体制。至年底,全省有律师机构1 82个,其中合
作制机构13个。
1993年1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加快律师改革步伐,尽快形成高层次
、大容量、功能齐全、区域辐射型法律服务市场;选择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建立律师事
务所进行试点;落实律师事务所内部人事、机构、分配自主权,允许实行效益浮动工
资,个人收入可以拉开档次,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
试办法律服务实体。2月,省司法厅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
8月,省司法厅在对烟台市、威海市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深
化法律服务,健全法律服务体系试点方案》,并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把律师工作改
革引向深入。8月31日,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省司法厅印
发《关于深化律师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
务、重点、保证措施。按照国家对第三产业的要求,将律师机构的发展方向确定为自
主经营、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律师机构逐步向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方
向转变。至1993年底,全省律师机构262个,其中合作制机构59个。威海市田村镇、
章丘市普集镇、桓台县耿桥镇先后建立律师事务所,是全省首批乡镇设立的律师机构

1995年底,全省律师机构由1994年的342个发展到426个,其中,有正式编制的所
281个,合作所77个,合伙所64个,个体所4个;省属所8个,市(地)直属所130个,县
属所88个(含乡镇所26个)。有执业律师4201人,其中,专职律师2523人,兼职律师1
094人,特邀律师584人。
1996年10月14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
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1998年6月,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律师工作改革座谈会,确定继续深化律师工作改
革的基本思路是:积极稳妥改革律师事务所运行机制,重点改革国资所的产权关系,
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包括国有资产、律师事务所自有资产和律师个人资产
在内的律师事务所法人财产制度,并与律师个人利益紧密挂钩,实行法人治理制度;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法人财产增加的基础上,改革分配方式,允许律师事务所
自愿选择组织形式,重视和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在改革国资所的同时,依法规
范合作所、合伙所,使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健康运行。12月,省司法厅与省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0年7月,国务院决定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
部门脱钩改制。随后,司法部出台《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
制实施方案》。8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
改制的实施意见》,并召开会议,积极稳妥地组织贯彻落实,使律师体制改革取得突
破性进展。脱钩改制的范围是已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内容包括人员脱钩
、财务脱钩、业务脱钩和名称脱钩。至2001年6月,全省首批自收自支的251个国资所
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由于存在合并和分离的情况,实际准予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
249个,其中,合作所159个,合伙所90个。
2002年,省司法厅针对律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全国律师管理工作
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把律师管理工作的
重心定位在推动律师工作改革上,形成以改革迎挑战、以改革促规范、以改革促信誉
、以改革促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省司法厅经深入研究,逐步取消对律师事务所设立
的计划调控,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改革,
调整和优化了律师组织结构布局,把建设规模所、品牌所作为首要目标;取消了人才
流动限制,采取政策性扶持,鼓励品牌所扩充力量,通过联合、合并等形式加快重点
区域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进程。当年,全省新增律师事务所34个,新增执业律师1193人
。律师组织结构调整初显成效,一批有影响的规模所开始出现,全省律师业务收费明
显增加。其中,济南、东营、聊城等市率先成立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协理事会,
实现了律协办事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分离,标志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
取得新突破。
2003年,全省进行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试点选择了基层司法行政
工作较好的淄博市周村区,公司律师试点选择了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青岛海
尔集团公司和济南钢铁集团公司。试点期间,省司法厅多次派人到试点单位调查研究
、指导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到包头钢铁公司学习考察公司律师试点经验。4月23日
,周村区政府批准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8月18日,青岛海尔集团公司和济南钢铁集
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成立。9月13-14日,司法部在淄博市召开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山东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周
村模式”对推动全国公职律师试点具有积极意义。自此,全省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
作逐步展开。至2005年底,全省共批准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2个、公司律师事务部6个

二、执业机构
(一)机构名称
1991年8月,省司法厅、省编委联合下发《关于将“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
务所”的通知》。自此,全省律师机构统一更名为律师事务所。1995年2月,司法部
印发《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5月,省司法厅转发该《办法》,并结合山东实
际提出贯彻意见。同月,省司法厅核定通过全省283个由“字号+律师事务所”构成的
律师事务所名称。1999年5月,省司法厅根据《办法》,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名称重新
核定。原律师事务所字号前冠市(地)名称的予以取消,一律改冠“山东”二字;字号
与全国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同的予以变更。重新核定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
享有专用权。6月30日,省司法厅公布经过重新核定的490个律师事务所名单。此后,
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均须向司法部申请字号检索,由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核定后,
方能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机构登记与年检
自1996年起,省司法厅按照《律师法》规定,对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
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实行分类登记,并根据司法部颁
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年度执业情况、执
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等事项。通过年检的
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告;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
(三)机构种类
国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出资
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脱钩改制条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彻底
脱钩改制。凡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上与挂靠单位彻底
脱钩,一律改制为有限责任制的合作所或无限责任制的合伙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作律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
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1997年6月,司法部在给省司法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
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中答复: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
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
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印发《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5年,根据
司法部部署,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开展规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推动全
省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和发展。
以个人姓名命名的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律
师工作改革意见的报告》,明确:经省司法厅批准,可由一名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聘
用2名以上专职律师,开办个体律师事务所。1995年3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个人发
起组建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5家以个人姓名命名
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规范,该类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同
的性质。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设立的代表机构。1998年2月20日,司法部批准
设立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青岛办事处,成为第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山东
设立的代表机构。2002年,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青岛办事处的申请,司法部重新审批,名称改为美国
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青岛代表处。2004年3月,司法部批准设立香港戴思华·
麦家荣律师行济南代表处。2005年12月,司法部批准韩国顾模宁律师事务所在青岛设
立代表处。
1991-2005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统计表
表4-10
单位:个

┌──┬──┬───┬───┬───┬─────┬──────────┐
│分 │合计│国资 │合作 │合伙 │以个人姓名│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
│年类│ │律师 │律师 │律师 │命名的律师│驻山东省代表机构 │
│份 │ │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 │ │
├──┼──┼───┼───┼───┼─────┼──────────┤
│1991│166 │161 │5 │ │ │ │
├──┼──┼───┼───┼───┼─────┼──────────┤
│1992│182 │169 │13 │ │ │ │
├──┼──┼───┼───┼───┼─────┼──────────┤
│1993│262 │203 │59 │ │ │ │
├──┼──┼───┼───┼───┼─────┼──────────┤
│1994│342 │233 │91 │17 │1 │ │
├──┼──┼───┼───┼───┼─────┼──────────┤
│1995│426 │281 │77 │64 │4 │ │
├──┼──┼───┼───┼───┼─────┼──────────┤
│1996│462 │298 │77 │83 │4 │ │
├──┼──┼───┼───┼───┼─────┼──────────┤
│1997│475 │302 │76 │93 │4 │ │
├──┼──┼───┼───┼───┼─────┼──────────┤
│1998│478 │302 │73 │98 │4 │1 │
└──┴──┴───┴───┴───┴─────┴──────────┘

续表

┌──┬──┬───┬───┬───┬─────┬──────────┐
│分 │合计│国资 │合作 │合伙 │以个人姓名│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
│年类│ │律师 │律师 │律师 │命名的律师│驻山东省代表机构 │
│份 │ │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 │ │
├──┼──┼───┼───┼───┼─────┼──────────┤
│1999│505 │311 │68 │121 │4 │1 │
├──┼──┼───┼───┼───┼─────┼──────────┤
│2000│450 │286 │10 │149 │4 │1 │
├──┼──┼───┼───┼───┼─────┼──────────┤
│2001│533 │54 │236 │237 │5 │1 │
├──┼──┼───┼───┼───┼─────┼──────────┤
│2002│560 │52 │239 │263 │5 │1 │
├──┼──┼───┼───┼───┼─────┼──────────┤
│2003│593 │47 │241 │299 │5 │1 │
├──┼──┼───┼───┼───┼─────┼──────────┤
│2004│638 │45 │252 │334 │5 │2 │
├──┼──┼───┼───┼───┼─────┼──────────┤
│2005│678 │44 │283 │343 │5 │3 │
└──┴──┴───┴───┴───┴─────┴──────────┘

(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1990年,根据司法部指示,全省对某些机关、团体擅自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
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有所扭转。1992年7月,省司法厅、省工商
局联合转发司法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
3年9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审批权限的试行规定》。199
2-1993年,经省司法厅批准组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18个。1994年,省司法厅报请省政
府批准,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市(地)司法局。2004年8月,
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
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
目。
(五)律师事务所建设
1996年9月,省司法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意见》。2001年
11月,省司法厅在滕州市召开全省县域律师事务所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滕州市等县
域律师事务所建设先进经验,并将“滕州经验”概括为“以人为本,机制为魂,强化
监管,整体发展”。同年,省司法厅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一批层次高、综合
实力强、社会影响好的品牌律师事务所。2004年后,结合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
、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引导全省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和组织、业
务、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执业律师队伍
(一)执业律师
专职律师。1991年,全省有专职律师1046人。至2005年底,全省专职律师发展到
7329人,净增加6283人。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1992年1月,司法部印发《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省司法厅相应制定《实施细则》。1996年11月,司法部制定《兼职从事律
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范围限于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
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且必须经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1998年
5月,司法部批复,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
及省委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符合执业律师条件的,可从事兼职律师工作。200
3年,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司法厅对不
符合条件的兼职律师进行清理。至2005年底,全省兼职律师由2000年底的478人减少
到359人。1997年前,山东省特邀律师涉及人员均为离退休人员。1997年2月,司法部
指示,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领取执业证书其他条件的人员申
请执业的,应当作为专职律师办理聘用手续。据此,从1997年度律师注册时起,山东
省不再颁发特邀律师执业证,全省特邀律师的人数逐年减少。2001年,部分特邀律师
停止执业,部分特邀律师转为专职律师。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2002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
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8月,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淄博市周
村区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律师事务部和海尔集团公司律师事务
部。2004年,批准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简家骢律师行的何志强律师担任法律
顾问。2005年2月,批准设立山东海化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6月,批准设立齐鲁制药
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12月,批准设立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山东里能
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公职律师16人,公司律师20人。公职和
公司律师按要求只承办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此外,经
司法部批准,有3家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山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共派驻律师代表
3人。

1991-2005年山东省律师情况一览表
表4-11
单位:人

┌──┬──┬──┬──┬──┬──┬──┬────────────────┬─────────────────┐
│分类│合计│专职│兼职│特邀│公职│公司│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山东省代表│港、澳律师担任山东省律师事务所顾问│
│年份│ │律师│律师│律师│律师│律师│ │ │
├──┼──┼──┼──┼──┼──┼──┼────────────────┼─────────────────┤
│1991│1796│1046│577 │173 │ │ │ │ │
├──┼──┼──┼──┼──┼──┼──┼────────────────┼─────────────────┤
│1992│1987│1179│587 │221 │ │ │ │ │
├──┼──┼──┼──┼──┼──┼──┼────────────────┼─────────────────┤
│1993│2753│1758│639 │356 │ │ │ │ │
├──┼──┼──┼──┼──┼──┼──┼────────────────┼─────────────────┤
│1994│3901│2329│993 │579 │ │ │ │ │
├──┼──┼──┼──┼──┼──┼──┼────────────────┼─────────────────┤
│1995│4201│2523│1094│584 │ │ │ │ │
├──┼──┼──┼──┼──┼──┼──┼────────────────┼─────────────────┤
│1996│4373│2789│1088│496 │ │ │ │ │
├──┼──┼──┼──┼──┼──┼──┼────────────────┼─────────────────┤
│1997│4701│3300│978 │423 │ │ │ │ │
├──┼──┼──┼──┼──┼──┼──┼────────────────┼─────────────────┤
│1998│4818│3674│869 │275 │ │ │ │ │
├──┼──┼──┼──┼──┼──┼──┼────────────────┼─────────────────┤
│1999│5067│4434│511 │122 │ │ │ │ │
├──┼──┼──┼──┼──┼──┼──┼────────────────┼─────────────────┤
│2000│5418│4847│478 │93 │ │ │ │ │
├──┼──┼──┼──┼──┼──┼──┼────────────────┼─────────────────┤
│2001│5754│5298│455 │ │ │ │1 │ │
├──┼──┼──┼──┼──┼──┼──┼────────────────┼─────────────────┤
│2002│6481│6005│475 │ │ │ │1 │ │
├──┼──┼──┼──┼──┼──┼──┼────────────────┼─────────────────┤
│2003│6881│6520│338 │ │8 │14 │1 │ │
├──┼──┼──┼──┼──┼──┼──┼────────────────┼─────────────────┤
│2004│7358│6980│342 │ │18 │14 │3 │1 │
├──┼──┼──┼──┼──┼──┼──┼────────────────┼─────────────────┤
│2005│7730│7329│359 │ │18 │20 │3 │1 │
└──┴──┴──┴──┴──┴──┴──┴────────────────┴─────────────────┘

(二)律师资质管理
1989年,司法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
法》,规定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1991年1月,省司法厅印发《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
作证注册试行办法》,规定每年3月为各市(地)到省司法厅办理注册时间。1995年,
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1995年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通知》,对注册提出更加
严格的条件。1996年11月,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精神,规定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注册机关为省司法厅,也可根据工作
需要,委托市(地)司法局负责当地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1992-2000年,山东省每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共有11433人通过考试取
得律师资格。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律师资格考试终止。
(三)律师队伍建设
党的建设。1996年10月,省司法厅要求,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建
立党支部,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成立联合党支部,保证每个党员都置于
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2001年11月,进一步提出把支部建在所上的要求。2004年1
1月28日,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在威海市联合召开全省律师党建工作座谈会,总结
交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制
度建设的要求。2005年8月,省律师协会党委制定《关于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和措施。至2005年底,
全省律师事务所共建立党支部380个,2161名党员的组织关系基本理顺,党组织活动
进一步健全规范。
长效机制建设。2005年4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构建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符合律师业发展规律、有利于提高管理工作效能和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机
制、行业准入退出机制、自律管理机制、监督惩戒机制、评价激励机制、执业保障机
制,保障和推动律师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8月,在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事务
所规范建设座谈会上,山东省作典型发言。至年底,经过整改与规范,全省律师事务
所共制定、修改各类内部管理制度12000余项,覆盖管理和执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
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教育整顿。1991年8月,省司法厅根据全国律师整顿验收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
省律师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济南市在整顿律师队伍基础上实行全方位规范
化管理的做法,巩固发展整顿律师队伍的成果。1995年2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联合印发《在全省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在全省范围
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整顿活动。这一举措得到司法部肯定。1
998年2月,省司法厅根据中央政法委指示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队伍整顿活动的通
知》精神,印发《关于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针对全省律师
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教育整顿的具体要求和标准。200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根据司法部《
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开展全省律师队伍集
中教育整顿活动。

图4-7 2004年4月,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评先创优活动。1991年8月16日,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进一步在律师工作中开
展法律服务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意见》,提出搞好评选优秀律师、先进律师事务所、优
秀律师管理科(处)和优秀律师管理干部活动。1993年2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作
出《关于表彰先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决定》,并召开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
会,对23个先进律师事务所、96名优秀律师进行表彰。1996-2000年,全省受到省级
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律师事务所37个次,先进律师99人次。2001年1月,省司法厅批
准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等9个律师事务所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8月,省司法厅
授予马琳等10名律师“全省十佳律师”称号。2002年11月,省司法厅批准山东康桥律
师事务所等8个律师事务所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3年9月,省司法厅授予胡
明等10名律师“全省十佳律师”称号。2005年6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等7家律师事
务所和王广仁等7名律师,分别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
“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四、律师业务
1992年10月、1993年8月和1994年7月,省司法厅先后3次制定深化律师工作改革
的方案,提出促进律师业务发展的具体意见。1996年9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大服务观念,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开
拓和巩固新的业务领域。1997年5月,全省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把发展律师业
务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抓人才工程、抓发展工程、抓优质工程。
2002年6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
提出:积极引导律师向专业化发展,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程度,鼓励和支
持具有房地产、海事海商、金融证券、WTO等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的律师设立专业化
律师事务所。
2003年7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为全省加快发展搞好服务的意见》,要求服务
重点由过去的诉讼领域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转变,服务方式向专业化、团队化服务转变
,提出调整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搭建服务经济发展的信息平台、实施“三农”(
农村、农业、农民)服务工程、实施外经贸服务工程、实施园区服务工程、实施民营
经济服务工程、突出抓好品牌建设等具体工作措施。
2004年4月28日,全省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要紧扣为全省加快发展和建
设平安山东服务这一主线,积极稳妥地进行律师业务结构布局调整,引导和组织律师
不断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从一般诉讼领域逐步转移到新兴和高端业务领域;加
大律师为建设平安山东服务的力度,开展好政府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社区服务、参
与信访和处理其他社会敏感事件等方面的业务。
2005年1月11日,省司法厅召开全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要求全省律师巩固刑
事辩护、民事代理等传统业务的同时,大力拓展新兴业务领域,开发中高端法律服务
市场,增强山东律师业的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1991-2005年,全省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主要涉及法律顾问、民事案件、经济
案件、行政案件诉讼代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外及港、澳、
台法律事务以及解答法律咨询与代写法律文书等。

1991-2005年山东省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一览表
表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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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法律 │刑事诉│民事案│经济案│行政案│非诉讼│涉外 │解答法 │代写法 │
│ │顾问 │讼辩护│件诉讼│件诉讼│件诉讼│法律事│及港 │律咨询 │律文书 │
│年类│(家) │及代理│代理 │代理 │代理 │务(件)│澳台 │(人次) │(件) │
│ │ │(件) │(件) │(件) │(件) │ │法律 │ │ │
│份 │ │ │ │ │ │ │事务 │ │ │
│ │ │ │ │ │ │ │(件) │ │ │
├──┼───┼───┼───┼───┼───┼───┼───┼────┼────┤
│1991│7768 │9125 │6149 │10376 │476 │21972 │54 │266066 │32643 │
├──┼───┼───┼───┼───┼───┼───┼───┼────┼────┤
│1992│8685 │8514 │6442 │12069 │613 │30754 │143 │253596 │32453 │
├──┼───┼───┼───┼───┼───┼───┼───┼────┼────┤
│1993│12591 │7364 │9127 │17231 │487 │31277 │157 │281199 │40602 │
├──┼───┼───┼───┼───┼───┼───┼───┼────┼────┤
│1994│14208 │9218 │12429 │24524 │729 │38716 │766 │224801 │37839 │
├──┼───┼───┼───┼───┼───┼───┼───┼────┼────┤
│1995│17281 │9862 │18132 │29252 │1247 │47931 │1013 │296047 │54261 │
├──┼───┼───┼───┼───┼───┼───┼───┼────┼────┤
│1996│17719 │13659 │23969 │36371 │1909 │57235 │1131 │304865 │59827 │
├──┼───┼───┼───┼───┼───┼───┼───┼────┼────┤
│1997│17829 │15643 │33155 │36747 │1990 │52714 │1044 │425636 │108882 │
├──┼───┼───┼───┼───┼───┼───┼───┼────┼────┤
│1998│16908 │15778 │39889 │38108 │2950 │48715 │510 │573465 │134136 │
├──┼───┼───┼───┼───┼───┼───┼───┼────┼────┤
│1999│17406 │17710 │45606 │37137 │3633 │37830 │1311 │529101 │99744 │
├──┼───┼───┼───┼───┼───┼───┼───┼────┼────┤
│2000│17777 │23545 │55012 │39592 │2888 │46491 │827 │554042 │108926 │
├──┼───┼───┼───┼───┼───┼───┼───┼────┼────┤
│2001│17013 │20291 │59213 │34119 │3130 │45702 │1030 │470072 │112457 │
├──┼───┼───┼───┼───┼───┼───┼───┼────┼────┤
│2002│17193 │18113 │61479 │28083 │2956 │33195 │1264 │557199 │112868 │
├──┼───┼───┼───┼───┼───┼───┼───┼────┼────┤
│2003│17388 │18780 │67414 │24302 │3296 │31636 │334 │486065 │160897 │
├──┼───┼───┼───┼───┼───┼───┼───┼────┼────┤
│2004│18568 │23426 │73322 │26177 │4179 │44606 │785 │478096 │134435 │
├──┼───┼───┼───┼───┼───┼───┼───┼────┼────┤
│2005│19737 │24919 │75662 │24279 │3462 │41125 │631 │491219 │132902 │
├──┼───┼───┼───┼───┼───┼───┼───┼────┼────┤
│合计│238071│235947│587000│418367│33945 │609899│11000 │6191469 │1362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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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省律师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1997-2005年,全
省律师义务解答法律咨询3205158件;1998-2005年,全省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
26323件。

图4-8 2004年3月,济南市外来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在山东舜天律师事务
所成立。

五、律师执业监管
1998年,省司法厅印发《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
作职责》,明确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资格、证件管理、行业指
导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2002年3月,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全省
律师行业大力加强诚信建设。2003年6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为全省加快发展搞好
服务的意见》,明确提出把法律服务队伍诚信建设纳入“诚信山东”的总体目标。8
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律师诚信建设的意见》,对律师业诚信建设的指导
思想、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12月-2004年3月,全省开
展“律师行风社会评”活动。
2004年,省司法厅与省法院联合印发《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暂行
办法》(简称《暂行办法》)。6月,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
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
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进行部署,并对法官、律师双向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针
对社会上一些人冒充律师,非法从事法律服务,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问题,
全省多数司法行政机关成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伍,与政法、公安、法院、检察、工
商等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清理非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
2005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和“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全省共查出律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管理
不规范等问题2800余条,其中构成违规违纪的58件,涉及53个律师事务所和38名律师
,全部作了处理,10名律师受到行政处罚,10个律师事务所和22名律师受到行业处分
。2004-2005年,全省有46个律师事务所、52名律师受到行政处罚。

六、律师税费管理
律师服务收费。1997年3月,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范围、计费方式、制定收费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减收
或免收服务费的条件,收费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以及违法收费行为的
查处等作出原则性规定。2001年,省司法厅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山东省律师服务收
费临时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修订《标准》,规定其有效期
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2002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山东律师事
务所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按照规定,省司法厅每年年检注册时,对律师
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进行检查、监督,严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行
为,保证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缴纳税金。2000年7月,省司法厅与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全省律师事务所统一实
行核定应征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征所得税税率暂定为10%。2002年10月,国
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要求任何地区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已经实行的地区必须
在年底前自行纠正。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等文件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规定〉的通知》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督促其建章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
,尽快转为查账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