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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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官法》
、《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
考试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至此,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2004年7月
,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加挂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牌子。

一、组织实施
2002-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司
法部目标要求,整体工作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圆满完成历次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考前准备
2003年6月,省司法厅成立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国家司法考试
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司法厅考试前3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报名方式、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报名应提交的材料等信息。考前召开动员部署大
会和考务工作会议,对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统一部署,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各
考区(考点)承办学校和考务人员层层签订《国家司法考试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
义务和纪律,并集中培训全省各考区考务人员,配备专用硬件设备。
2002-2005年,省司法厅先后印发《2003年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讨
论稿)》、《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操作规程》
和《国家司法考试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考
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规范。2004年9月,省司法厅与省保密局联合成立以省司
法厅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省保密局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
作领导小组。2005年8月,省司法厅制定印发《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试
行)》,对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职责进行明确。12月,省司法
厅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试卷的接收、存
放、分发、监考、回收等环节进行主动监督。
(二)报名
2002年3月30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举行,此届考试是允许专科学历人员报考的
最后一年,山东省报名人数29119人,位居全国各省(市、区)之首,其中专科学历报
名人数达到63.34%。2003年,全省统一使用报名软件,实行审核、填表、收款、复核
、录入、照相、打印报名表(带照片)“一站式”报名。2004年后,考试时间定为每年
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具体考试时间在考试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全省开始实行“
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方式进行报名。2005年,根据司法部要求,济南军区89名考
生并入济南考区。7月1日,省司法厅在青岛市召开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专题会议,
就报名程序、报名政策和报名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现场观摩了青岛市司法局现
场报名流程。

图4-3 2005年9月,青岛考区考生陆续进入国家司法考试青岛考区第19中
考点。

(三)考务
为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监管工作,省司法厅和全省各考区按照“防火、防盗、防
水”要求,设立专门的存放试卷保密库房,专人看管。试卷接收、发放过程实行签字
交接,由各级保密、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试卷实行警车运送,警察或武警押运。
考试结束后,试卷密封装订,由专人审核复查后集中统一装订。考试前各考区成立考
务、试卷保密、安全保卫、后勤医疗服务等若干工作组,负责考试分卷、收卷、装订
密封、备用卷使用、监考人员轮换、考场秩序等环节,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的总
监考人对各考区考试工作负总责。考试中,各考点在显著位置张贴和播放《考场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设置违纪曝光台。每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
考人员,每场轮换,每8个考场设立1名流动监考人员。2002-2005年,为进一步加大
对各考区考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省司法厅先后派出89个督导组和暗访组分赴各考
区进行监督巡视和检查,同时邀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巡考监考,向社会公布考试
考务工作监督电话。2005年,全省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始选择高资质
、装有电子监控设备的学校作为考点,并配备电子手机信号屏蔽仪、手机电子狗等高
科技防作弊设备,收到良好效果,违纪率、雷同卷大大减少。

2002-2005年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情况一览表
表4-7

┌──┬───────────────┬──────┬──────┬──┬──┬──┐
│年份│报名情况 │报名日期 │考试日期 │考点│考场│违纪│
│ ├───┬───┬───┬───┤ │ │数量│数量│人数│
│ │报名 │35岁 │法律部│应届 │ │ │(个)│(个)│(人)│
│ │人数 │以下 │门工作│毕业 │ │ │ │ │ │
│ │(人) │(%) │人员 │生 │ │ │ │ │ │
│ │ │ │(%) │(%) │ │ │ │ │ │
├──┼───┼───┼───┼───┼──────┼──────┼──┼──┼──┤
│2002│29119 │ │33.11 │ │01.15-01.30 │03.30-03.31 │29 │1172│53 │
├──┼───┼───┼───┼───┼──────┼──────┼──┼──┼──┤
│2003│11534 │88.26 │38.34 │14.74 │07.11-07.31 │10.11-10.12 │19 │394 │9 │
├──┼───┼───┼───┼───┼──────┼──────┼──┼──┼──┤
│2004│12077 │88.8 │40 │15.2 │06.01-06.20 │09.18-09.19 │20 │410 │16 │
├──┼───┼───┼───┼───┼──────┼──────┼──┼──┼──┤
│2005│16374 │89.1 │38.1 │16.5 │06.01-06.20 │09.17-09.18 │21 │555 │8 │
└──┴───┴───┴───┴───┴──────┴──────┴──┴──┴──┘

二、法律职业资格授予
2002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240分,2004年合格分数线改为360分
。按照司法部要求,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层层把关,对照考生的报名登记表,逐
一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准考证、本人照
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记录等材料,并依据考生的学历条件授予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分A、B、C、
D四类。A类证书报名的应试人员学历为大学本科,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B类证书
报名学历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
的地方的应试人员,学历条件放宽且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C类证书报名学历属于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方的应试
人员(包括本科和专科),考试成绩为235分—240分的;D类证书为符合原《律
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
2002-2005年,全省共有6807人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获得A类证书5
390人,C类证书5人,D类证书1412人。

2002-2005年山东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情况统计表
表4-8 单位:人
┌────┬────────┬────────┬────────┬────────┐
│年份考区│2002 │2003 │2004 │2005 │
│ ├──┬──┬──┼──┬──┬──┼──┬──┬──┼──┬──┬──┤
│ │报名│参考│获证│报名│参考│获证│报名│参考│获证│报名│参考│获证│
├────┼──┼──┼──┼──┼──┼──┼──┼──┼──┼──┼──┼──┤
│济南 │4407│3915│401 │2195│1923│256 │2454│2265│300 │3478│3087│483 │
├────┼──┼──┼──┼──┼──┼──┼──┼──┼──┼──┼──┼──┤
│青岛 │4774│3905│392 │2216│1919│217 │2029│1830│204 │2772│2446│332 │
├────┼──┼──┼──┼──┼──┼──┼──┼──┼──┼──┼──┼──┤
│淄博 │2288│2096│185 │676 │617 │58 │731 │688 │79 │1023│941 │112 │
├────┼──┼──┼──┼──┼──┼──┼──┼──┼──┼──┼──┼──┤
│枣庄 │1011│930 │67 │362 │325 │40 │365 │337 │25 │451 │404 │36 │
├────┼──┼──┼──┼──┼──┼──┼──┼──┼──┼──┼──┼──┤
│东营 │841 │737 │95 │411 │350 │43 │428 │392 │47 │634 │561 │78 │
├────┼──┼──┼──┼──┼──┼──┼──┼──┼──┼──┼──┼──┤
│烟台 │2022│1795│159 │805 │700 │71 │917 │862 │75 │1204│1088│131 │
├────┼──┼──┼──┼──┼──┼──┼──┼──┼──┼──┼──┼──┤
│潍坊 │1926│1762│211 │768 │673 │91 │747 │702 │100 │885 │807 │120 │
├────┼──┼──┼──┼──┼──┼──┼──┼──┼──┼──┼──┼──┤
│济宁 │1805│1668│140 │584 │529 │54 │657 │610 │53 │876 │796 │115 │
├────┼──┼──┼──┼──┼──┼──┼──┼──┼──┼──┼──┼──┤
│泰安 │1647│1530│127 │527 │476 │47 │547 │508 │44 │749 │675 │84 │
├────┼──┼──┼──┼──┼──┼──┼──┼──┼──┼──┼──┼──┤
│威海 │775 │691 │91 │394 │334 │37 │388 │363 │50 │498 │441 │57 │
├────┼──┼──┼──┼──┼──┼──┼──┼──┼──┼──┼──┼──┤
│日照 │518 │474 │43 │188 │169 │19 │246 │230 │22 │335 │303 │45 │
├────┼──┼──┼──┼──┼──┼──┼──┼──┼──┼──┼──┼──┤
│莱芜 │439 │404 │42 │157 │138 │14 │151 │145 │14 │195 │176 │27 │
├────┼──┼──┼──┼──┼──┼──┼──┼──┼──┼──┼──┼──┤
│临沂 │1917│1776│160 │755 │640 │61 │791 │720 │76 │1077│960 │122 │
├────┼──┼──┼──┼──┼──┼──┼──┼──┼──┼──┼──┼──┤
│德州 │1285│1167│85 │321 │283 │25 │380 │353 │32 │554 │505 │51 │
└────┴──┴──┴──┴──┴──┴──┴──┴──┴──┴──┴──┴──┘

续表
┌────┬──────────┬──────────┬──────────┬──────────┐
│年份考区│2002 │2003 │2004 │2005 │
│ ├───┬───┬──┼───┬───┬──┼───┬───┬──┼───┬───┬──┤
│ │报名 │参考 │获证│报名 │参考 │获证│报名 │参考 │获证│报名 │参考 │获证│
├────┼───┼───┼──┼───┼───┼──┼───┼───┼──┼───┼───┼──┤
│聊城 │1306 │1169 │63 │450 │387 │33 │412 │393 │48 │547 │509 │59 │
├────┼───┼───┼──┼───┼───┼──┼───┼───┼──┼───┼───┼──┤
│滨州 │1000 │868 │96 │271 │243 │34 │354 │330 │31 │528 │472 │52 │
├────┼───┼───┼──┼───┼───┼──┼───┼───┼──┼───┼───┼──┤
│菏泽 │1158 │1070 │88 │463 │411 │44 │483 │463 │45 │568 │510 │65 │
├────┼───┼───┼──┼───┼───┼──┼───┼───┼──┼───┼───┼──┤
│合计 │29119 │25921 │2445│11534 │10117 │1144│12077 │11191 │1248│16374 │14681 │1979│
└────┴───┴───┴──┴───┴───┴──┴───┴───┴──┴───┴───┴──┘

2002-2005年山东省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情况统计表
表4-9
单位:人

┌────┬─────┬─────┬─────┬─────┐
│年份系统│2002 │2003 │2004 │2005 │
│ ├──┬──┼──┬──┼──┬──┼──┬──┤
│ │报考│获证│报考│获证│报考│获证│报考│获证│
├────┼──┼──┼──┼──┼──┼──┼──┼──┤
│法院 │3161│323 │1799│283 │2149│317 │2444│445 │
├────┼──┼──┼──┼──┼──┼──┼──┼──┤
│检察院 │607 │122 │1215│164 │1350│201 │1613│296 │
└────┴──┴──┴──┴──┴──┴──┴──┴──┘

三、收费
报名考务费。2002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同意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报
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沿用原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130元/人。2003年4月,
省司法厅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6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200元/人。2
004年7月,司法部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规定:负责报名工作的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考试费用具体核收标准由省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考试收费的规定,会同同
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2004年、2005年,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仍为200元
/人。
证书工本费。2005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套证书开始收取工本费35元(其中,正本10元/本,副本25元/
本)。由各市司法局代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