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执法督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2&rec=11&run=13

1996年机构改革中,省编办明确省委政法委机关内设执法督查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拟定严肃执法、落
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2.负责社会稳定工作情况的控制和调度;3.支持和严
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
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4.根据省委和中央
政法委部署,直接参与并组织协调查处重大疑难案件;5.研究办理政法部门有关业务
的请示报告;6.负责办理省委和中央政法委领导批示的信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997年12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全省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明确各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执法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执法监督
工作的职责范围,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程序和
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和要求,执法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等内容。1998年4
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全省各级党委政
法委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的两个《意见》,从案件督办、案件协调
、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指导等方面开展工作,并逐步走向规范。

一、案件督办
针对政法部门执法办案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全省各级
政法部门采取不同形式,及时督查督办。对上级批办的案件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
必果。1998-2005年,省委政法委办理批办件730件;通过督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
正、改判案件110件;督办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3件。
(一)阳信县“12·12”事件
因2000年12月8日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发生一起事件,12月12日,在少数人的串
联、组织下,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数百名回族群众乘车前往阳信县,在阳信县境内
与劝阻民警发生冲突。冲突中,有6名群众死亡,19人受伤,13名民警受伤。事发后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指示尽快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省委政法委迅速督查督办,组织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
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外省市
检察机关和济南市中级法院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进行了处理。
(二)“取汇款的遭遇”案
2002年8月31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取汇款的遭遇”为题,播出定
陶县公安局违反办案程序、插手经济纠纷的报道。中央及山东省委领导先后作出批示
,省委政法委组织省政法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办查处。经调查,焦点访谈栏目
报道基本属实,系定陶县公安局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督导组建议对有关
人员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定陶县委、县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根据有关人员违纪事实,责令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向县委
写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给予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公安局
经文保大队大队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职务,调出公安机关;给予
县公安局经文保大队教导员、副大队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公安局经文保大队2名
具体办案民警党内警告处分,调出公安机关。省委政法委将案件通报全省政法机关,
组织全省政法机关认真开展执法执纪检查,进行执法执纪教育,认真解决队伍建设中
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防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三)陈某某上访案
2003年1月4日,济南市检察院郭某驾车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谭某所驾车辆擦碰,发
生争执。谭某同事陈某某与郭某之子郭某某在说理过程中发生厮打,郭某某跑离现场
,陈某某将上前劝架的郭某之妻推倒在地,并殴打郭某(后经鉴定为轻伤)。1月6日,
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济南市中区公安分局拘留,1月30日被取保候审释放。3月2
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经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
6月26日,陈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后陈某某
以自己受轻伤为由上访,要求依法追究郭某某刑事责任。9月,根据中央政法委要求
,省委政法委从省和市公、检、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询问上访人陈某某
,查阅原有卷宗材料,先后调查与案件有关人员50余人次,形成材料150余份,基本
查清上访人陈某某反映的主要问题。经法院审理,郭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1年,缓刑1年,陈某某表示不再上访。

二、案件协调
按照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的要求,全省政法系统围绕领导关注的案件、容易引发
群体性事件的案件、需要多个部门统一认识协调处理的案件、省政法部门及各市委政
法委提请协调的案件,进行协调督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两
个基本”(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坚持不干预政法机关独立办案,帮
助政法机关排除执法活动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
时,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科学发挥司法资源的
整体效能。1991-2005年,省委政法委共召开各类案件协调会230余次,协调案件150
余件,其中协调有重大影响的代表性案件3件。
(一)苍山县“6·18”事件
1993年6月18日,五莲县公安局于里派出所副所长曲某带领两名联防队员执行公
务,苍山县第二运输公司司机韩某等人拒绝盘问驾车而跑,曲某在鸣枪示警韩某等人
仍不停车的情况下,朝汽车轮胎开枪,误将韩某击伤。事发后,日照市、五莲县公安
局高度重视,对韩某及时救治。因事发两地,双方对事件性质和处理意见分歧较大,
致使事件发生8年没有得到处理。韩某多次到省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追究曲某刑事责
任和78万元补偿。2001年4月,省委政法委组织由省公、检、法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的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认真调查。经反复协调,苍山、五莲两地统一认识,对事
件作出妥善处理。
(二)胜利油田“家属工”集体上访案
胜利油田开发初期,将6.3万余名农村户口的家属迁落到油田,从事农副业生产
,称为“家属工”。1994-1999年,胜利石油管理局一次性为他们办理了退养手续。
2000年4月,“家属工”提出按月发放退养金、办理退休的要求,协商过程中,双方
矛盾逐渐升级,部分“家属工”陆续到北京上访。2002年,“家属工”向东营市劳动
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向东营市东营区法院起诉。省委政法委根据省委要求迅速督
办,组成省公、检、法、司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以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迅速
解决问题为原则开展一系列工作。审判期间没有发生聚众围堵党政机关、越级上访及
影响胜利油田生产的事件。经督查督办,案件圆满审结。
(三)泰灵塔案件
1997年初,江苏省卫星工贸集团公司在济南市长清县建设经营长清泰灵塔陵园。
工程奠基后,由于没有工程预算所需巨额资金,开始采用传销手段预售骨灰格位,筹
集建塔资金。1998年国家明令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后,该集团又采用多种方式,规避国
家规定,诱使群众竞相购买。2003年案发时,购买者2.8万余人,非法经营数额3.7亿
余元。2004年9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有关涉案人员作出判决,追回资金不及十分之一。绝大多数群众既是参与者,又是
受害者,追讨损失的期望值很高,情绪不稳定,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多次上
访。省委、省政府领导对依法妥善处理泰灵塔案件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多
次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明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搞好协调配合,尽快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多次召集协调会,对案件处理工作提出要求,经各市、
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积极工作,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来信来访
省委政法委一直把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作为执法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2
001年,制定印发《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明确省委政法委
执法督查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省委政法委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对于受理的来信来访采取转办、交办、摘报、协调、自办5种处理方式。根据省委政
法委部署,各市委政法委、省政法各部门相应出台有关规定、意见,明确各自受理群
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范围、重点、程序及办理方式等。
2004年8月,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山
东省设立6个专项工作小组,其中处理涉法涉诉和重信重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省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委政法委从政法部门抽调12名专业人员
组成班子开展工作。9-10月,省委政法委制定下发《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委部署进一步
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一阶
段和第二阶段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指导思想、主
要任务、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就如何做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
政法各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年,省委政法
委下发《关于加强涉法涉诉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督查督办制度;下
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确定专人,
每月按时上报案件排查情况、结案情况和息诉罢访情况。
1991-2005年,省委政法委共受理群众来信近2万件,接待群众来访2000余人次。
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共排查并处结1418件重点上访案件,纠正错案12起,改判8起,
追究责任8起。

四、工作指导
自1997年起,省委政法委协调省法院、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于
每年春节之前,对原判刑期10年(不含)以上余刑3年以下的,对原判刑期10年以下、
5年以上余刑不足2年的,原判刑期5年以下刑期过半的,凡是刑期执行超法定服刑年
限和符合规定的判刑间隔时间,民愤不大、认罪伏法、改造一贯表现好、余刑较短,
放出去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尤其是老病残犯、未成年及轻刑犯,集中开展减刑、假
释、保外就医工作。至2005年,先后对3万余名罪犯依法减刑、假释,5000余名罪犯
依法保外就医,对罪犯的改造和转化、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严打”成果、促进社会
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1998年,根据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政法机
关撤销、移交和保留企业审批工作。当年,全省处理政法机关所办企业1294户,其中
,撤销企业782户,占60.43%;移交企业84户,占6.49%;解除挂靠关系的196户,占
15.15%;按政策规定保留的企业232户,占17.93%。
1999年12月,省委政法委印发《追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任的规定(
试行)》,确定在全省集中清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的行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潍坊市召开现场
会,向全国推广山东省的经验做法。
2002年,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省委政法委就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
织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5年9月,省委政法委组织人员对济南市委政法委在政法部门中建立执法档案
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转发调研报告,在全省推广学习,引起很大反响。新华社《国
内动态清样》、《法制日报》、《大众日报》等作了介绍,至年底,上海、重庆、辽
宁等20多个省(区、市)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300余人前来考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