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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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价
1983-1989年, 引黄供水价格执行水电部《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
理暂行办法》 ,水价标准为:农业用水4-6月份1厘每立方米,其他月份0.3厘每立方
米;工业用水4-6月份4厘每立方米,其他月份2.5厘每立方米。
1990年,山东引黄供水价格执行水利部“以粮定价、货币结算”的规定。具体水
费标准为:农业用水4-6月份每万立方米收中等小麦44.44公斤,按山东省小麦合同定
购价格,折合人民币22.93元,其他月份每万立方米收中等小麦33.34公斤,折合人民
币17.2元; 工业及城市用水4-6月份按4.5厘每立方米,其他月份按2.5厘每立方米计
收水费。以上水费标准经山东河务局报省政府同意,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随小麦
合同定购价作相应变动, 1992年5月,根据山东河务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引黄渠首
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4-6月份枯水季节,农业用水每万立方米收中等小麦44.44公斤,
折合人民币28.44元; 其他月份每万立方米收中等小麦33.34公斤,折合人民币21.34
元。工业及城市用水价格不变。
1995年, 省政府将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4-6月份4.8厘每立方米,其他月份3.6
厘每立方米;工业用水价格未进行调整。
1998年,山东河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调整后的农业用水价格为: 4-6月份6.49厘每立方米,其他月份4.87厘每立方米;工
业用水价格不作调整。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2000年,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
水价格的通知》,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为:农业用水4-6月份1.2分每立方米,其他月份
1分每立方米;城市及工业用水4-6月份4.6分每立方米,其他月份3.9分每立方米。自
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城市及工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城市及工业用
水价格调整分两步。 第一步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4-6月份6.9分每
立方米,其他月份6.2分每立方米。

二、水费管理
1986年,山东黄河引黄供水水费征收与管理执行水电部1982年《黄河下游引黄渠
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暂行办法》,由供水单位按引水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向用水单
位、灌区或当地水利部门征收,单位取得水费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抵顶预算支出。
1998年,山东河务局把引黄供水作为一个完整核算体系,制定《山东黄河河务局
引黄供水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引黄供水由山东河务局统一核算,对
供水的固定资产进行划分,人员进行调整,将引黄供水成本费用分为制造费用、期间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每年各市级河务(管理)局编
制引黄供水收支预算,收入上交山东河务局,支出按批准的预算进行核拨。
依据投资渠道、管理方式、取水口位置不同,实行按规定水价标准不同比例征收
水费。1990-2005年,黄河干流上由国家投资和管理的涵闸按规定水价标准100%征收;
由地方投资、 黄河部门管理的涵闸,按规定水价标准75%征收;全部由地方投资、管
理的涵闸,按规定水价标准50%征收。黄河支流水费相应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