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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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86年,山东河务局工程管理处设涵闸管理科,各修防处设工程管理科、修防段
设工程管理股以及涵闸管理所,实施黄河水资源管理,主要是对引黄水沙计量、统计
及引黄工程进行管理。1989年,山东河务局按照黄委部署,在齐河修防段开展水利执
法体系建设试点。199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山东河务局成立水政水资源处,
各市(地)、县(市、区)河务部门相继建立水政监察处和水政监察所;1993年12月,更
名为水政水资源处(科)。山东河务局水政水资源处职责主要包括:统一管理山东黄河
水资源,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参与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
划,协同工管处做好水量分配、调度、用水统计;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及水费
计收管理等。
2002年,黄委批准山东河务局设立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处,下设水量调度科、水资
源管理科。主要职责是:1.负责山东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量统一调度;2.负责组
织山东黄河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或指导山东黄河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3.组织
编报山东黄河年、月用水计划和旬用水订单,依据黄委批准的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制定
山东黄河水量调度方案,并负责实时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水量调度工作责任制的贯
彻落实;4.组织实施山东黄河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制度;5.组织开展山东黄
河水权、水市场研究工作,调查了解全省引黄灌溉情况和供水效益。
2002年,黄委对引黄供水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同年11月,山东河务局成立供水局,
各市河务(管理) 局也相继成立供水处。2004年5月,山东河务局对供水局职责进行调
整,明确为:1.负责山东黄河引黄供水的生产、组织、协调和管理,编报用水需求计
划,签订引黄供水协议书,执行上级水量调度指令;2.负责引黄供水水量计量、水费
计收,供水生产成本核算、财务管理、支出预算的核定下达以及水价测算等;3.负责
引黄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和组织落实;4.做好引黄工程
范围内的防汛;5.引黄供水资产保值增值,做好山东黄河水市场研究和引黄供水经营
开发。

二、取水许可制度
1993年6月, 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利用水工程或机械
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特殊规定情形外,都应当
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取水。1994年
3月,山东河务局组织所属各市(地) 、县(市、区)河务(管理)局开展山东黄河首次水
资源调查工作,基本掌握了取水工程类型、取水方式和数量以及需要登记发证的范围、
对象、 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1994年5月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
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山东河务局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范围为山东黄河干流 (含河
口区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以及黄河北展宽区、
黄河南展宽区。
黄委《黄河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山东省境内取水申请,由山东河务局受理。
其中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和日取水量8万立方米以上
的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 地下水取水口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申请,由山东
河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黄委审批发证;上述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山东河务局审批发
证。
金堤河干流山东河段取水申请由金堤河管理局受理。金堤河山东段取水占用山东
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指标。
1994年11月,黄委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黄河取水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取水许
可登记暨发证对象。由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部授予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持有
不同意见, 灌区管理单位登记工作于1995年5月停止。为此,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黄河下游直管河段取水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将取水许可登记暨发证对象调整
为:一切引黄渠首工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取水口管理单位(个人)办理取水登记手续,
领取取水许可证。黄河滩区的提、引水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下水井(或井群),
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个人)办理取水登记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
1995年5月底,按照黄委部署,山东河务局全面完成管辖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登记。
共计登记取水口门806处, 其中地表水取水口门202处,年申请取水量109亿立方米;
地下水取水口604处(水井4969眼),年申请取水量6922万立方米。
1995年,黄委、山东河务局分别审批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有效期限截止
日期统一到1997年12月31日。地表水取水口共计209处,发放取水许可证209套,审批
取水许可水量指标64.92亿立方米。 其中,黄河干流取水口198处,发证198套,许可
水量指标63.19亿立方米。
同年,水利部、黄委、省水利厅协商,决定大汶河(戴村坝断面以上)正常年份取
水许可水量指标为3.4亿立方米, 包含在山东省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指标内,由省水利
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但须将发证、取用水情况及时报送黄委,并接受黄委取水
总量控制管理。
1996年,水利部《关于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报告》规定,流域机构不得
再委托或授权下属机构审批、发证,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栏中必须加盖流域机构印章,
凡不符合这一规定的, 在1996年度年审工作中加以纠正。为此,1997年2月,黄委在
1996年取水许可年审工作中,对原来由山东河务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上,全部加盖黄
委取水许可专用章。从此,黄河取水许可发证权收归黄委所有。在1997年取水许可年
审过程中,受黄委委托,山东河务局将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律从1997年12月31日延
长至1999年12月31日。
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中关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年的要求,黄委先后于2000年、2005年组织换发了取水许可证。
依据黄委《关于印发2005年换发取水许可证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结合1999-
2004年实际取水情况,按照优先安排城乡生活用水和重要工业用水的原则,山东河务
局于2005年8月底,完成新一轮换发取水许可证工作。山东黄河共计换发许可证194套,
许可水量65.22亿立方米(不含支流水量和入卫济津水量) 。新换发的取水许可证首次
对农业和非农业用水进行分离,明确工业和生活用水户的许可水量。按用水类别统计,
农业许可水量54.30亿立方米, 工业许可水量6.44亿立方米,生活许可水量4.48亿立
方米; 按取水口所在地域统计,黄河干流许可水量64.08亿立方米;黄河支流许可水
量1.14亿立方米,其中金堤河1亿立方米,东平湖和大清河0.14亿立方米。
山东黄河水量指标70亿立方米, 其中包括:黄河滩区未控水量0.1亿立方米,聊
城彭楼引黄灌区0.85亿立方米,大汶河3.83亿立方米。

2005年山东黄河取水许可证统计表
表5-3

┌────┬───┬─────┬─────┬─────┬─────┐
│市河务 │发证数│批复水量 │农业 │工业 │生活 │
│(管理)局│(套) │(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万立方米)│
├────┼───┼─────┼─────┼─────┼─────┤
│菏泽 │25 │97500 │86700 │7829 │2971 │
├────┼───┼─────┼─────┼─────┼─────┤
│东平湖 │29 │22050.39 │22045 │0 │5.39 │
├────┼───┼─────┼─────┼─────┼─────┤
│聊城 │11 │90200 │88200 │2000 │0 │
├────┼───┼─────┼─────┼─────┼─────┤
│德州 │4 │114980 │112680 │1000 │1300 │
├────┼───┼─────┼─────┼─────┼─────┤
│济南 │55 │57981 │34201 │16303 │7477 │
├────┼───┼─────┼─────┼─────┼─────┤
│淄博 │11 │35000 │16270 │18190 │540 │
├────┼───┼─────┼─────┼─────┼─────┤
│滨州 │27 │139475.38 │119915 │5435 │14125.38 │
├────┼───┼─────┼─────┼─────┼─────┤
│东营 │32 │95000 │63024 │13613 │18363 │
├────┼───┼─────┼─────┼─────┼─────┤
│合计 │194 │652186.77 │543035 │64370 │44781.77 │
└────┴───┴─────┴─────┴─────┴─────┘

三、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要求,1999年起,新建、改建、
扩建取水项目必须进行包括水源、节水和水资源保护等内容的水资源论证,凡未通过
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取水项目,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2001年,结合提交八里湾闸改
建工程取水许可预申请,山东河务局指导相关建设单位编制《取水量保证程度及水源
动态分析报告》,对八里湾改建工程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作为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
必要材料,开启了山东黄河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先河。
2002年3月24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规定2002年5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明确今后凡
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取水项
目,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黄委《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山东河务局对山东黄河水资源论证及其审查程序作出进一步明
确:1.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取用黄河水的平原水库),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2.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称报告书)通过当地河务部门逐级报请黄
委审查;3.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再提请黄委审查;4.审查通
过的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和必备条件。
在受理取水许可证申请时,凡未提交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设计任务书的,取
水许可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机关在审查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设计任务书时,重
点审查单位产品用水量是否超过用水定额、节水工艺和设施是否可靠、在取水口是否
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节水挖潜措施是否可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全省同行业
平均水平的工程项目,不再批准新增取水量的取水申请。节水设施与主体建筑应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批机关参加节水设施和计量设施的竣工验收,不合格
者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1998-2005年,每年初由山东河务局审批下达各市(地) 逐月取水计划,各市(地)
县(市、区)河务局审批下达各取水口逐月取水计划。山东河务局在《山东黄河用水简
报》上按季度公布各市(地)取水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