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河道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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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滩区生产堤
新中国成立初期,黄河下游执行“宽河固堤”治理方针和破除生产堤的
政策。1 960年9月,三门峡水库基本建成并蓄水拦洪运用。山东、河南河务
局按照黄委的规划部署对河道进行整治,修筑生产堤近500公里。1962年,开
始破除生产堤。此后,破除生产堤和群众自发堵复多有反复。1974年4月,国
务院批转黄河治理领导小组《关于黄河下游治理工作会议的报告》,批示:
“从全局和长远考虑,黄河滩区应迅速废除生产堤,修筑避水台,实行一水
一麦,一季留足全年口粮。”1974-1986年,国家一直强调废除生产堤。但生
产堤的破除工作难以落实,1986年,山东黄河滩区尚有生产堤367.21公里。
1986年,黄河防总制定《黄河防汛管理工作规定》,重申黄河滩区要坚
决破除生产堤,并不准恢复和新修。明确现有生产堤按规定预先破除口门,
口门宽度不小于生产堤长度的五分之一,其高程与当地滩面平。
1987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
知》指出,清除行洪障碍关系到能否安全行洪,是保障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共同努力,使当年的清障
工作有较大进展。省政府、省防指极为重视,及时向沿黄各市(地)传达国务
院精神,并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此后,在清障过程中,根据存在的问题,又
4次向各市(地)发出传真电报,并于7月4日、12日分别召开全省紧急电话会议
和现场办公会, 要求各级政府坚决按照上级部署,搞好清障工作。沿黄各市
(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清障工作得以
顺利进行。其间,国家防总和黄河防总到山东对清障工作进行检查指导。7
月22日,全面完成滩区清障任务,共破除生产堤口门338个,长度70.42公里。
1991年,淮河、太湖流域大水造成惨重损失,主要原因是河道设障严重,
大量滩地、湖泊洼地被围垦。为此,黄河防总再次重申,要充分认识清障工
作的意义,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要求克服各种阻力,完成黄河下游清障
任务。同时,根据国家防总下达的清障任务,提出1992年破除滩区生产堤具
体要求:一是口门位置要选在进水顺畅处,有利于漫滩落淤;二是破除后的
口门底部高程与滩面齐平,破除生产堤长度为滩区生产堤总长度的二分之一。
省及沿黄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各级黄河业务部门积
极配合,制订并落实生产堤破除计划。经过滩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努力,
较好地完成了滩区生产堤破除任务。当年,全省共破除生产堤73公里,占应
破除长度的98%。同时,对河口四段以下北岸的顺河路破除长度10.3公里,占
应破长度的90%。
“96·8”洪水过后,黄河滩区堵复生产堤口门和新修生产堤现象有所抬
头。据1997年初调查,全省堵复和新修生产堤121.09公里。对此,省政府领
导高度重视,明令各地立即破除。省防指先后发出11次传真电报,派出9个工
作组深入沿黄各地督促检查,经过努力,汛前,全部按要求完成生产堤破除
任务。
1999年,黄河防总印发《黄河滩区生产堤破除管理办法(试行)》,对滩
区生产堤破除的监督、检查、验收、破除标准以及处罚作出具体规定。1992-
2000年,黄河滩区破除生产堤工作屡有反复。为此,省防指每年汛前都要进
行检查,一经发现,即明令破除。
2002年, 黄河小浪底水库实施首次调水调沙试验, 花园口站最大流量
3160立方米每秒,调水调沙过程中,山东黄河滩区有23个滩区发生漫滩,淹
没滩区土地36.62万亩。之后,滩区群众对生产堤又进行修复和加固。黄委于
2003年提出“宽河固堤、调水调沙、稳定主槽、政策补偿”的下游河道治理
方略,一方面加强治理,一方面积极要求国家明确滩区补偿政策。在滩区补
偿政策落实以前,只破除行洪河槽宽度内的生产堤,其他生产堤暂维持现状,
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期间不再漫滩。在国家落实补偿政策以后,全部破除生
产堤。截至2005年底,山东黄河尚有生产堤170段370.29公里,其中菏泽、济
南两市最多,分别为19段136.77公里和61段88.63公里。

二、滩区阻水片林
多年来,沿黄群众经常在黄河滩区自发地种植树木,当树木密度加大,
形成片林时,极易对河道行洪造成障碍。1986年汛前,省防指及黄河防办组
织人员对影响行洪的滩区阻水片林进行核查,并责成有关市(地)、县(市、区)
予以清除,其中济南泺口铁桥北端复生的近90亩片林全部被清除,章丘县胡
家岸险工下首滩区片林部分树株被清除,东平县彭集镇大清河河道内30亩阻
水片林被清除。
198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清除行洪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
山东黄河清除滩区阻水片林6720亩、152万株。此后,每年汛前各市(地) 、县
(市、区)防指根据普查情况,均对滩区阻水片林进行普查,并安排清除工作。

图4-4 2003年6月,聊城东阿阻水片林清除现场。

2003年,山东河务局对黄河河道内的违章片林进行普查,副省长、省防
指常务副指挥陈延明签发《清除河道内阻水片林紧急通知》。当年,全省清
除阻水片林236处,计19.11万亩、林木1714.06万株。
2005年,黄河防总组织清除河道内阻水片林工作,山东河道清除阻水片
林0.31万亩、24.2万株。

三、东平湖行、蓄洪障碍
由于汶河洪水历年汛期进入东平湖老湖区,区内群众经常遭受洪水灾害。
为此,群众自发地在老湖区修筑了一些围堰(也称生产堤),以保护耕地和财
产安全。1996年,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在东平湖老湖区开展围湖造田活动,
先后形成围湖造田9处,总面积54.61平方公里,占老湖总面积的26.13%。其
中西部区域1处,南起二级湖堤,北接东金山,修筑了一条长约5400米的生产
堤,称为金山坝,用以保护老湖西部4 1平方公里内的群众和耕地。鉴于金山
坝影响黄河向老湖分洪运用并减小了老湖库容, 1996年7月23日, 黄河防总
《关于〈东平湖金山坝和浅滩地改造处理意见的函〉的复函》明确提出:金
山坝高程不能超过44.5米,并不得再加固;预留药室长1000米 (其中预留口门
500米,石护坡拆至41.50米)。地方政府基本照此实施。但在2001年防洪过程
中,为了西区群众安全,地方政府仍着力组织了对金山坝的防守和抢险。当
年,发生洪水时老湖最高水位44.38米,为建滞洪区以来历史最高水位。
在清河门、陈山口出湖闸上游围湖造田3处,围湖长度8285米,围湖面积
7.5平方公里,此处围湖造田缩窄了出湖闸上游的行洪断面,在一定条件下减
小了出湖闸的泄流量。在大清河入湖口处有围湖造田5处,围湖长度21500米,
围湖面积6.11平方公里,此处围湖造田缩窄了入湖断面,易壅高大清河水位。
2001年洪水期间,部分生产堤被冲决,事后均进行了修复。
2001年8月、9月,黄河防总先后下发《关于清除东平湖库区内违章建筑
的通知》和《关于坚决清除东平湖滩区围湖造田围堤等违章建筑的再通知》,
请省政府责令东平县等当地政府,做好群众工作,从黄河防洪保安全大局出
发,对东平湖湖区围湖造田等违章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清除。2001
年12月29日,东平县政府《关于对东平湖金山坝进行除险加固的请示》报山
东河务局,拟在保持坝顶高程不超过44.50米的情况下,对金山坝进行适当加
固;今后运用管理服从东平湖整体防洪运用的统一调度,并按黄河分洪运用
要求,预留500米宽爆破口门。2002年1月,山东河务局转报黄委。2002年4月,
黄委《关于对东平湖水库金山坝进行加固的批复》指出:如果加固金山坝,
势必壅高老湖区水位,对二级湖堤的安全造成威胁。二级湖堤一旦出现重大
险情,不仅不可能保住金山坝西侧3.28万人的安全,也将造成新湖区23万人、
近4 0万亩耕地的重大损失。2001年汶河发生仅约5年一遇的洪水,东平湖就
出现历史最高水位,多处工程出险,其原因是综合性的,但与湖区大量围湖
造田等违章工程有直接关系。鉴于上述种种原因,金山坝坚决不能加固。至
2005年,东平湖老湖围湖造田生产堤一直未破除。

四、跨河交通设施
(一)黄河泺口铁路桥
津浦铁路黄河泺口铁路桥始建于1912年,保险期为50年。随着黄河的不
断淤积抬高和铁路桥的超期服役,该桥影响防洪安全,成为黄河行洪障碍。
1985年,桥梁下弦低于当年预报10000立方米每秒防洪水位1.5米。为此,省政
府于1987年请示国务院, 要求拆除黄河泺口铁路桥。同年,国务院批复同意
1989年6月底前拆除。由于铁路联络复线北园-北关段,市内施工困难较多,
未能按时完成拆除任务。1989年,国家计委、水利部、铁道部和省政府共同
研究后,作出缓拆黄河泺口铁路桥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1992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总总指挥田纪云在视察山东黄河防汛
工作期间,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黄河泺口铁路桥现场办公,确定7月20日
前拆除4孔钢梁。按此决定,北4孔钢梁于6月20日提前一个月拆除完工,并于
1993年汛前对铁路穿越黄河大堤和导流堤缺口进行了堵复。
黄河泺口铁路桥退役8年后, 经过专家论证,认为可以在计划兴建的邯
(郸)济(南)铁路中继续利用,并提出将大桥抬高,更换纵梁等改建方案。1998
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2002年12月竣工,通过国家验收通车,成为邯济铁路
跨黄河桥梁。
(二)浮桥
1986-2005年,随着黄河两岸经济社会的发展,跨河交通运输量不断增大,
山东黄河跨河浮桥建设得到快速发展。1989年,山东黄河第一座跨河浮桥--
泺口浮桥建成通车。至2005年,跨河浮桥发展到50座。
黄河浮桥建设方便了两岸交通运输,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在一
定程度上也对黄河洪(凌)水安全下泄形成障碍。1990年8月,水利部印发《关
于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浮桥的建设审查,严格浮桥的管
理,浮桥架设必须符合防洪防凌的要求。规定黄河伏秋大汛期(7-10月)不准架
设新的浮桥, 当预报花园口流量3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时,已架设浮桥必须在
24小时内拆除;凌汛期(12月-次年2月)艾山以下河段不准架设新的浮桥,已有
浮桥一律拆除;艾山以上河段已架设浮桥,当泺口河段出现淌凌时,必须在
24小时内拆除。按照水利部规定和山东黄河防洪(凌)需要,每年省防指均把
洪水到来之前及时拆除浮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汛期,省黄河防办根据
上中游来水情况,及时发出洪(凌)水预报,并对浮桥拆除时机作出安排。浮
桥的拆除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沿黄市(地)、县(市、区)黄河防办对拆除情况负
责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