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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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山东黄河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权限为:在山东黄河干流河道管理
范围内修建大型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在山东黄河管辖的北金堤滞洪区和在支流大汶
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
内修建大型建设项目,由山东河务局提出意见,上报黄委审批;修建其他建设项目,
由山东河务局审查确定。在黄河河口三角洲 (以宁海为顶点,北起套尔河口,南至支
脉沟口) 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修建大型建设项目,由山东河务局提出意
见,上报黄委审查决定;1976年黄河改道清水沟流路前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中、小
型建设项目,由山东河务局审查确定。
1987年7月,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
内修建非防洪工程的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和施工、运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山东河
务局及所属修防处、段为黄河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黄河工程的管理、组织实施和监
督执行工作。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非防洪工程(如跨河桥梁、管线、码头等),
由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修防段提出申请,经修防处审查后上报山东
河务局,由山东河务局或上报黄委审批。3.已建非防洪工程经当地黄河主管部门鉴定,
确认影响防洪安全和通航的,如继续使用,须由原建设单位编制改建加固工程设计文
件,逐级报黄河主管部门审批;如不再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恢复河道堤防原
貌。
1987年8月, 黄委发布《黄河下游穿堤管线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对黄河下游
堤防上已建、新建或改建穿堤管线工程的审批权限(包括申请文件、报批程序)、技术
标准及管理使用等均作出明确规定:1.穿堤管线工程(含水、气、油管、电缆等)建设
单位须编制工程设计(一式五份),于开工日期4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修防段,经修防
处审查后,上报山东河务局审批,报黄委备案;需破堤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破堤
工程开工报告,通过修防段逐级上报,山东河务局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2.穿堤管线
与黄河防洪工程相关部分施工,修防段有权检查施工情况和监督工程质量,竣工后经
山东河务局(或委托修防处)验收合格后投入运用。3.隐蔽工程进行阶段验收。
1990年8月, 水利部发布《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河南、山东两省
交界河段浮桥建设方案由黄委审查;其他河段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两省河务局审查。
建设单位须于工程开工前两个月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浮桥所在地修防段、修
防处,经山东河务局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审批手续。同时,对建设方案
的主要内容、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要求,山东河务局对之
前未经批准架设的浮桥补办了申请审批手续。
1991年11月,黄委发布《黄河渡口管理办法》,授权山东河务局、处、段对辖区
黄河渡口(含码头)实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工程建设方案报批审查手续及施工、竣工验
收、运行管理等作出规定。
1992年4月, 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
规定》 。1993年5月,水利部下发《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权限的通知》,同年11月,黄委制定《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
办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堤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的报
批手续、审查权限、项目审查(包括申请文件要求和主要审查内容)、施工监督和启用
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项目建设的主要程序是:1.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时,
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填报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文件一式三份:(1) 申请书;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方案防御洪涝设防标准与措施;(5) 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
道行洪、水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重要建设项目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
价报告。2.审查。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在审批权限之内的,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
面通知申请单位;需要报黄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接到申请书30日内提出意见,报黄
委审查。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决定的,或者要
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持
有异议的,在接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
请。3.开工。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度
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等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
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建设
单位方可组织施工。4.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中,由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对
建设单位是否按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安排施工进行检查监督。建设中如有变动,应
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有较大变动时,应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5.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委托部门验收合格
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30日前将竣工资料报送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
1992年6月, 山东河务局规定,黄河浮桥建设须由县级交通部门向当地河道主管
机关提出申请,方能履行规定审批手续;乡(镇)、村不得直接提出申请。小型渡口、
码头、滩区扬水站等建设项目由市(地)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报山东河务局备查。
1995年4月, 黄委明确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许可,由水政水资源部
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单位领导签发,
水政水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997年,水利部修改并重新发布《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凡通过黄
河防洪工程的浮桥,须按规定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用。不按
规定交纳工程管理维护费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交纳,并可处以罚款。
同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
例》规定:已建工程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
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
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
并承担费用。
1998年4月,黄委发布《黄河下游跨河越堤管线管理办法》规定:建设管线工程,
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省际、省界河段的建设项目需报黄委审批外,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分别由河南、山东两河务局审批,并报黄委备案。建设单位编制的立项设计申请文件
包括: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涉及堤防、河道防洪部分的设防标准和安全
措施;说明建设项目对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补救措施;管线使
用年限。工程竣工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黄委或省河务局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2001年11月,山东河务局印发《山东黄河浮桥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当地河
道主管机关对浮桥建设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在申报前,须编制防洪影响评
价报告和进行经济效益分析论证;建设浮桥保持合理密度;新建或改建浮桥由当地黄
河河务部门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浮桥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汛前组织一次拆桥演
练;河道工程管理维护费所包括的费用构成;已架设的浮桥实行年审制度,并对年审
权限、时间、审验内容以及不合格处理意见作出规定;浮桥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届时应拆除,确需继续营运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004年7月, 水利部办公厅发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
则》,规定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005年3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 》,对1987年发布
的《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1987年)》作部分修改补充。明确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
内修建非防洪工程审批工作程序仍执行1987年制定的《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同时明确: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黄河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
予以加固、改建或者修复;或者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建或者修复,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非防洪工程设施运行使用,增加黄河工程管理工作量及
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非防洪工程
设施占用黄河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有偿使用费。黄河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设施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
负责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非防洪工程设施已经废弃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
同年6月, 黄委印发《〈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
规定(暂行)》,对1993年印发的《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中有关建设项目申批程序包括申请时间、材料内容、受理及审查时限等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