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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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行政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1986-1993年,国家对从黄河河道内取水的管理尚不明确。1993年6月,
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4年5月,水利部下发《关于授予黄河水
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黄委印发《黄河取水许可实施细则》。199 5
年起,山东河务局对黄河滩区与河道内扬水站(船)取水和管辖范围内地下取水实施许
可管理。凡未获得取水许可的,不得从黄河河道内取水。1995年共办理黄河取水许可
证209套。
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活动主要集中在大清河河道和东平湖老湖区。1985年前,
大清河河道采砂活动基本处于任意采挖状态。 1985年4月,东平县成立河砂管理站。
1991年底,成立东平县河砂集团公司,直属县政府领导,对河道采砂实施收费管理。
1992年7月, 山东河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黄河河道采砂
收费管理的通知》,对黄河、大清河采砂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山东河务局开始对采砂
活动实施管理。1997年,东平县湖管局开始办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收取采砂管
理费。随着建筑用砂石需求量递增,河砂价格提高,采砂管理面临的难度越来越大。
为防止在河道内乱采乱挖,影响防洪工程安全,东平湖管理局深入沿河(湖)村庄、砂
场开展送法下乡、以案释法等教育活动。2001年8月,大清河洪水期间戴村坝被冲毁,
暴露了无序采砂带来的严重后果。山东河务局以此为契机,督促东平湖管理局以确保
防洪安全为目标,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大清河采砂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查封无
证采砂船9艘。
由于掠夺性开采,大清河河砂资源濒临枯竭,采砂活动自2000年起向东平湖老湖
区蔓延。 2005年初的调查资料显示,2004年采砂量达280万吨左右。2005年东平湖老
湖区采砂和运砂船发展到1000余艘,大部分采砂业主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和交纳采砂
管理费,违规采砂现象普遍。2005年,东平县湖管局和当地水利、国土、公安、交通
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组建河砂资源综合整治指挥部。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对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抽调河务、水利、公安、交通稽查等部门
50余名执法人员,分3个执法中队对大清河加强监管,对非法采砂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当年, 共取缔违规采砂砂场36处,清除违章采砂船206艘,销毁非法采砂船40艘,拆
除违章采砂房屋51间,处理违规采砂人员77人。大清河戴村坝至流泽桥10公里河段实
现全面禁采。 截至2005年底,东平县湖管局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102套。大清河采
砂管理部门由河道、矿产两家部门共同管理,过度开采、乱采乱挖现象依然存在。

二、行政规费征收
堤防维修养护费。 1985年6月,省物价局和山东河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黄河大
堤行驶车辆收取堤防养护费的通知》,明确凡在黄河大堤上行驶的车辆均须缴纳堤防
维修养护费,对各种车辆收费标准作出规定。在过往车辆较多的堤段建有收费站。所
收款项列为专项资金, 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用于堤防维修养护。2000年8月,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对陈山口收费站堤防养护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他收
费站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仍执行原规定。2003年,经山东河务局申请,省财政厅、省
物价局批复同意将黄河大堤堤防养护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用于补充堤防养护经费的不
足。
河道采砂管理费。 1990年6月,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河道采
砂收费办法》 。1992年7月,山东河务局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山东
省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办理采砂
许可证,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东平湖管理局对大清河河道采砂进行依法
管理,按上述规定收取采砂管理费。2003年11月,省防指下发《关于在大汶河琵琶山
坝至戴村坝之间河段内暂停采砂的通知》。

三、水行政执法
1992年后,黄委和山东黄河水行政部门每年汛前、汛后均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在河道内设置行洪障碍、损坏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盗伐堤防林木以及
非法侵占工程和护堤地等水事违法案件。 1991-1998年,水政监察人员会同黄河公安
派出所,重点查处盗割黄河通信线路、私分淤背区土地和侵占护堤地案件。对部分单
位未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及堤防等防洪工程范围内修建工程等案件进行
行政处罚,并采取恢复工程原貌等补救措施。截至2005年,山东黄河水行部门共立案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007起, 结案率达95%以上;清除河道内违章建筑2955处;清除滩
区阻水片林263.6万株,违章垦殖点640处,堤防柴草堆垛11316处,堤防堆沙18820立
方米,近堤挖塘430亩;清除树株10140棵;破除生产堤121090米;依法收回淤背区、
护堤地4010亩, 挽回经济损失286万元;协助办理各类经济民事诉讼案件70多起,收
回778万元。通过有效实施水行政执法,维护了山东黄河治理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