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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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组织
1986-1997年, 山东黄河基本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采取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和自
建自管相结合的组织管理模式。
大堤加培和涵闸工程建设,单靠县级河务局的施工力量难以完成,施工组织多沿
用传统的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做法,即由当地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共同组建工程建
设指挥部,一般由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黄河河务部门负责人任常务副指挥。施工指挥
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前期土地迁占赔偿,协调与地方部门
及群众的关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20世纪80年代,随着施工机械的增加,黄河土方
施工基本采用机械施工方式,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不再大规模组织民工。工程量较
大的工程一般由指挥部选择多个施工队参加,由指挥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除
土石方以外,涵闸工程选择施工队伍还要具备混凝土、设备安装等专业技术能力,多
由山东黄河河务系统的建筑安装队 (山东黄河建筑安装队、梁山建筑安装队、惠民建
筑安装队)承担。
放淤固堤和险工、控导工程建设,主要由县级河务局组织。放淤固堤由县级河务
局组织进行前期迁占和铺工放线,安排本局挖泥船施工;险工、控导工程建设,主要
以土石方为主,一般由市级河务局或县级河务局根据计划安排情况进行铺工放线,由
县级河务局安排本局工程队施工。同时,对各挖泥船和工程队提出具体的工期和质量
要求,并制定奖惩措施。
1998年开始,随着基本建设三项制度的实施,一般不再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由
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等现场建设管理组织,代表项目法人进行前期土地迁占、
移民安置和现场建设管理。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法人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合
同,县级河务局仅作为工程管理单位,不再参加工程建设管理。2003年开始,土地迁
占、移民安置等工作交由地方政府组建的迁占办公室,并实施移民监理,确保项目建
设顺利开展。
1998年9月, 山东河务局成立山东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防洪工程
建设例会制度,定期(或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施工期间,根据
实际需要,派出工作组到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帮助项目法人处理和
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质量管理
1986-1997年, 山东河务局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先后对土
方、石方、压力灌浆、放淤固堤等工程制定施工规程和质量标准,并不断进行修改完
善。1991年,印发《山东黄河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文件汇编》。工程量较大的工程一般
还制定专项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较完整的质量检查控制体系。施工过程中,实施三级
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施工单位检查和建设单位检查。一道工序完成后,通过检查
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山东河务局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作为年
终对建设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给予一票否决。同时,建设过
程中,山东河务局经常组织巡回质量检查,重要工程派出专业人员现场参与质量控制。
1998年开始,随着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山东河务局将构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作
为质量管理的重点。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建
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政府、社会的质量监督体系。
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
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建立相应
的质量保证体系,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方法等方面实施全员和全过程质量控
制,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授权,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对工程设计、施工等质量工作实施监理和控制,对项目法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
任。从参与施工招标、组织图纸会审、施工图纸签发、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技术措施,到指导监督合同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和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验收等,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重点抓好单元工程的
检查和验收,实施全过程控制。每项工程施工质量非经监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个单
元工程的施工。根据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监理方式以旁站监理为主,质量控制贯穿
于工程建设始终。同时,其质量控制工作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以及社会的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全责。建设单位建立工程质量
检查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和阶段检查,对监理的质
量控制体系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抽查和阶段检查,对工程建设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等,
促进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同时,建设单位
工作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1989年1月, 山东河务局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黄委《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定印发《山东黄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并成立山东河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市(地)河务局分
别设置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黄河工程建设履行质量监
督职能。在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质量监督员常驻工地跟踪
或巡回检查监督工程质量。
1999年3月, 撤销山东河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立山东黄河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站,行使水行政主管单位的质量监督职能。依照规定,在各市河务局设立质量监
督项目站,实行异地派遣质量监督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督。
1999年4月, 山东黄河开始实施工程建设督察制度。2000年,山东河务局成立督
察科,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使督察职责,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工程
建设质量等。督察工作中实行工程实体“质量飞检” (指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
量进行突击性、随机抽样检测) 制度,由主管建设单位(部门)委托通过国家质量认证
的检测单位进行。2000-2005年,每年对山东黄河建设项目“质量飞检”10次左右。

三、工程验收
1986-1997年, 山东黄河防洪工程除河道整治、涵闸工程、后戗加固等工程有单
项设计外,放淤固堤、根石加固等工程一般按计划工程量控制。对有单项设计的项目,
原则上由设计审查批复单位进行验收,即由建设单位进行初验,由山东河务局主持进
行竣工验收;对于以计划工程量控制的放淤固堤等项目,在建设单位进行初验的基础
上,由山东河务局组织对年度完成工程量进行验收;其他项目,一般由市级河务局进
行验收,山东河务局进行抽查。
1998年,基本建设管理实施三项制度,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开始实行项目管理,每
项工程均有完整的设计。同年12月,黄委发布《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
收规程》 。2000年8月,山东河务局印发《山东黄河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
细则(暂行)》。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特点,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
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
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并审查项目法
人、设计、监理、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的工作报告;2.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
计进行建设;3.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工程
建设质量作出评价;4.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
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移
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初步验收阶段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竣工验收形成《竣
工验收鉴定书》,对于工程遗留问题,则写入《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法人负责
处理。
1998年黄委《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黄
委直属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在一定建设期内的总项目(某一类)以及直属建设单位单项工
程的验收由黄委负责,山东黄河范围内各类基本建设工程总项目下的单项工程验收由
山东河务局负责,一般小型单项工程可委托下属建设单位组织验收。2000年山东河务
局《山东黄河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投资在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山东河务局备查;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山东河务局组织竣工验收;
河道整治、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等有明文规定需由黄委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山
东河务局组织初步验收。2005年8月,黄委印发《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规定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黄委负责全河防洪
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山东河务局负责管辖权限内黄河防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由黄委批准兴建的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不管其投资来源如
何, 均由黄委或黄委直属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同年1 0月,
黄委对《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做了补充规定,竣工验收按照工程类别和
投资规模分别由黄委和山东、河南两河务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