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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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日)
(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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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能调整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
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强化组织收入和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建立规范科学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强化税收
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环境;适应省以下地方
税务系统垂直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各项工作的顺
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将原承担的地方金融、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交给财
政部门;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调整规范机构设置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
保留设置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处级建制,名称为"山
东省××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济南、青岛两市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
不超过9个,其他市地方税务局不超过8个,规模较小的市应更精干一些。市地方税务
局内设机构称科(室),科级建制,其名称规范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收管理科、
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财务装备科、组织人事科、政治工作科等。
市地方税务局下设稽查局,为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副处级建制,其名称为"
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本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受理涉税案件的举
报和大要案的组织查处。稽查局可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原则设置内
设机构。
市地方税务局下设直属征收分局,为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副处级建制,其
名称为"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主要负责本市市级地方税收的征管
工作。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经省政府批准的、规
模较大的开发区可设置地方税务分局, 为市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名称为"山东省
××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其机构规格参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确
定。其他各类开发区的地方税收征管任务,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开发区所在地的
基层地税征收机构承担。
部分经济较发达、涉外税收征管任务较重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设立涉外分局,副
处级建制。不设涉外分局的,可在市地方税务局内部设置涉外税收管理科。
(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保留各县(市) 地方税务局,为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名称为"山东省××县
(市)地方税务局";市辖区设置地方税务分局,为市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名称为"
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区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为科级建制。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设置直属征收分局,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
构。县和县级市可设置稽查局;市辖区实行一级稽查,一般不再设置专门的稽查机构,
由市级稽查局统一承担税务稽查任务;远离城区的市辖区可设置稽查分局,作为市级
稽查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稽查局(分局)为副科级建制。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不再设置各类开发区分局和涉外分局,其地方税收
征管工作,由纳税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构承担。
(三)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构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按照行政区划在其所辖乡镇设置地方税务所,为
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分局)的派出机构,原则上按一乡镇一所设置,名称为"山东
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乡(镇)税务所"。在城市城区税源相对集中、
纳税户较多的地方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货物集散地及大型工矿区可单独设置地方税务
征收机构。
济南、青岛两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格,按中央
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精简人员编制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市、县(市、区)和基层地税所人员编制精简比例,全省
市以下地方税务系统行政编制总体精简10%。人员编制精简后,市、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的核定,由省编委办公室和省地方税务局制
定具体意见,下达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抓住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把精简
编制和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
监督、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要根据人员编制精简的情况,适时补充高素质人员,充
实加强基层和一线地方税务征管力量,使人员结构得到优化,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
步提高。
市级地方税务局领导职数的配备, 济南、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配备局长1名,副局
长5名; 淄博、烟台、潍坊、临沂、济宁、德州市地方税务局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
名;其他市地方税务局按1正3副配备。市级地方税务局内设科(室) ,人员编制3人以
下的可配备科长(主任) 1名,4人以上的可配备正副科长(正副主任)2名。市地方税务
局可配备总经济师、 总会计师各1名。市级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数
的配备可按1正2副配备。
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领导职数的配备,三类县和规模较小的市辖区可配备局长
1名,副局长2名;其他县(市、区)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所属稽查局、直属征
收分局及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构领导职数按1正1副配备。
市、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除非中共党员干部担任正职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
委) 书记;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干部职级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党的基层
组织及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确定。机关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社团组织可按有关章程建立,原则上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的机构设置与编制配备按省委、省政府鲁发
[199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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