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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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
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
行垂直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国家税务局;
(二)市、地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
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地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
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区)国家税
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
和税务所的名称的变更和撤销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国税局备案。凡需提高
机构级别和增设机构的,一律报省局审批。
第七条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
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政府所设同级
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
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
制。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事业单位,比照设置同级行政
机关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十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各市、地国家
税务局系统的人员编制由省国家税务局核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员
编制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在其编制总额内核批。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人员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
范围。
第十二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增加编制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国
家税务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
负责。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干部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
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局正、副厅级干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
局长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省局机关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副省级城市局副局长
级干部和其他市地局正、副县级干部由省局管理。市、地国家税务局按照分级管理、
下管一级的原则,比照上述方法,制订本地区的干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级干部实行委任制,其他人员实行委
任制或聘任制。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任免干部不当时,有权纠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第十七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的奖惩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八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要分层次地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并做好
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干部交流制度。省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干部,
由省局负责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流。其他干部由其所在的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 对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轮换时间
根据岗位不同,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所在
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和工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其他经费以
及基本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分级核算,逐级管理的原则。有关经费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资基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由省国家税
务局和市、地国家税务局分级管理。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上级局
下达的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局机关(含直属单位)人员及其他省局管理的干部的工资
变动由省局审批。县(市、区)局机关人员工资的变动由市、地局根据省局审批的原
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福利、津贴标准等有关规定如需参照
执行,须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