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税收财务装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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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5年, 省地税局在税收经费、财务和装备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大规范化建
设力度,为地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在经费管理方面,1994年全省地税系统成
立后,各级地税部门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1998年,适应垂直管理的需要,
省以下地税部门的经费采取"集中上划,收支挂钩,分级负担,统一管理"的办法,实
行上划经费与税收收入挂钩。2003年,取消地税经费与税收收入增长挂钩的办法,实
行收支脱钩的预算制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省地税局强化对省地税局机关和地税系
统的财务管理,开展对各市(地)地税局的财务审计。在装备管理方面,及时配发更
换税务制服,按照税收工作重点向基层和征管转移的要求,为基层税务部门和税收征
管一线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改善基层工作条件。
一、经费管理
1994年,省地税局的经费管理工作由省地税局计划会计处负责。
1996年2月,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地税部门经费基数核定工
作的通知》,对地税部门经费基数的核定和正常增长问题作出规定。地税部门的经费
包括两部分,一是财政核拨的正常经费,二是财政核拨的税务业务经费,即取消集贸
税收分成办法后,相应增加的财政拨款。
1997年10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就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问题作出明
确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或委托代扣代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入省级国库总额
5%的比例计算提取征收手续费。省财政厅于每季度终了后,根据省地税局提供的资料,
计算出全省征收手续费的数额,全额拨付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按省、市(地)、县
(市、 区)1∶0.5∶3.5分配比例,拨付各级地税局。提取的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宣传、支付代扣代收单位的报酬等。
1998年9月, 省政府下发《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
省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经费采取 "集中上划, 收支挂钩,分级负担,统一管理"的办
法,地方税务经费的划转以1997年财政决算数和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用于地方税务部门
的其他经费为基数,同时考虑其他应划转因素。划转后,地方税务部门的经费采取上
划经费与税收收入挂钩的办法。各级地税部门(含所属单位、企业单位)的财产全部
划转。财税合一的单位,在机构分设时,财产要按照人员比例划分。青岛市地税系统
的经费暂由青岛市地税局管理。12月,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地方税务
经费划转问题的通知》,确定地税部门经费划转以1997年为基数,同时考虑增支因素,
划转内容包括:(1)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地税部门的正常性经费,以1997年财政决算中
各科目用于地方税务部门的正常经费为基数进行划转。一次性经费是否划转,由各级
政府视财力情况确定; (2)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用于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提退经费;
(3) 1997年新增人员费用;(4)基建经费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定额上划;(5)公
费医疗经费、养老保险金不划转,仍由各级财政负担,按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另外,
从1998年起,上划的地税经费(扣除基建经费)与1997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数挂钩,
即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收入每增长1%, 地税经费增长08%。据此计算增长经费,相
应增加地税经费基数;若达不到上年收入,相应扣减地税增长经费基数。年终通过体
制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
2000年1月,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核定地方税务经费划转基数的通知》,确定各
市地经费划转的具体数额。4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地税经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市(地) 地税局做好地税经费划转、落实工作。5月,省地税局对全省地税系
统预算内经费进行了清算。
2001年,省地税局第一年试编部门预算。
2002年2月, 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促进地方税收征管,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
地方税收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税务稽查专项补助经费,分别由省及
其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的地方税收收入缴入哪级
国库,由哪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以查补入库的地方税收及其罚款
和滞纳金等入库总额,作为计算确定地方税收稽查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依据;税务稽
查机关查补的地方税收,凡按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的,按10%的比例计
算确定专项补助经费,列入预算;上级税务稽查机关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缴入执行检
查税务稽查机关同级国库的,按15%的比例计算确定专项补助经费,列入预算,由执
查的税务稽查机关和入库税款级次的同级税务稽查机关按5∶5的比例分享;地方税收
稽查专项补助经费每季度核拨一次,主要用于税务稽查装备设施的改善、稽查现代化
建设、专项检查和大案要案的办案经费、稽查人员的培训费用、诉讼费用、聘请中介
机构费用、 举报奖励以及对下级部门的专项补助。4月,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就加强
地税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在申请或审核计
算稽查专项补助经费时,"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和"发展旅游事业费收入"的查补收入
不纳入税收稽查查补收入总额计算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税收管
理方面的罚款可作为税收稽查查补收入据以计算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税务稽查专项补
助经费纳入各级地税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12月,省财政厅规定,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
代征税款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2003年1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收支脱钩"的要求和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省
财政厅从1月1日起,取消地税经费与税收收入增长挂钩的办法,对地税经费实行收支
脱钩的预算制管理。 具体包括:(1)全省地税系统2003年经费,以2001年的经费决
算数加适当增长为基数予以核定。按照这一原则核定的各地2003年度地税经费数额作
为各市财政今后每年上解省财政的固定基数, 不再变动。(2)市以下财政部门除结
算上解的地税经费外,还通过经费补助或奖励等方式承担部分地税系统经费。对该部
分经费实行收支脱钩,采用预算制管理办法,继续给予地税部门一定补助,支持地税
事业发展。 (3)针对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量大、费用相对较高的实际,按照相当于同
级其他部门人均经费水平的原则,依照规定定额核定地税部门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
经费等基本支出预算。 (4)从2003年度起,经费预算总额扣除基本支出后的余额,
全部纳入专项支出预算。
2004年6月, 省地税局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地税部门代收的残疾人保障金按实际划入国库的5%计算
业务费,由同级财政按季拨付。
2004年,省地税局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20042006年基层建设工作规划》和《关
于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六好基层单位"活动的意见》,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
基层建设进行重点支持。省地税局安排基层建设资金8420万元,其中县(市、区)地
税局以下补助6720万元;同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县的支持力度,除在经费上给予支
持外,还增加改善办公条件方面的投入,全年对经济欠发达县的投入近1000万元。
2005年8月, 省地税局首次在全省地税系统试编综合预算,将省级预算拨款、地
方财政拨款(包括乡镇财政拨款)、税务工本费、上年结余及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
算编制范围,进一步加强全面预算管理。
二、财务管理
1994年11月,省地税局制定《关于省地税局机关内部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
种来源的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1998年11月,为规范地税系统经费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省地税局
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会计科目、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会计报表的编审等会计事项进行规范和统一。
2000年4月, 省地税局对全省地税系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将各项
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地点、购置时间、使用管理人员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
6月, 省地税局首次审计市(地)地税局和县(市、区)地税局的内部财务,审
计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各项收支、结余的真实
性、 合法性、完整性;专用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9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
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2001年5月, 省地税局在全省地税系统进行历时8个多月的全面清产核资。 截至
2000年底,全省地税系统拥有各类资产3180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49015万元、流
动资产69005万元, 负债41299万元,净资产276721万元,资产盘盈12404万元、资产
盘亏1437万元。
6月, 省地税局对全省地税系统的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清理,省、市两级地税局共
撤销银行账户42个,保留88个。
2002年4月, 省地税局与浪潮集团联合开发山东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在济南、烟台等地试用。
2003年2月, 山东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全省推广,济南、泰安、威海
市地税局运用网络版, 其他市地税局运用单机版。5月,省地税局财务装备处职能调
整, 增加对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财务的管理职能。8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地方
税务局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3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
要求全省地税系统的重大财务事项严格按照程序报省地税局审批、 备案。4月,省地
税局下发《关于明确局机关印刷业务程序及费用结算方式的通知》,规定了预算审批
程序、定点印刷厂、承办单位和结算方式。5月,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强化监督,省地税局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一律由各级地税局财
务机构统一办理。
2005年3月,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情况通报制度。9月,
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三、装备管理
1994年3月, 省税务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务制服样服、制作标
准和颜色标样的通知》 精神,制作了男女春秋装、男女冬装、男女夏装。9月,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
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1995年12月, 省地税局印发《税收服装管理办法》 《着装税容风纪管理规定》
《装具票证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统一规范全省装备票证工作。开发研制
税收票证信息管理系统和税务服装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级鉴定,实现装备票证现
代化、科学化管理。
1998年9月, 省地税局为各市(地)地税局配备基层一线稽查、征管、涉外专用
车184辆,为基层税务所配备摩托车1500辆。
1999年1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配发"山东地税"标志徽章及着装注意事项的通
知》,对税务服装、标志领发、使用等作出统一规定。
2000年4月, 省地税局对全系统的基层装备和办公用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
点核查济南、淄博、枣庄、烟台、威海、日照、德州、临沂等市地情况,掌握全省基
层分局,包括基层分局办公用房的基本类型、总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总投资额、
年租金、办税服务厅的建筑面积、"五小"(小食堂、小花园、小菜地、小图书室、小
澡堂)建设的规模、基层建设资金来源、基层建设存在的问题等总体情况。当年,省
地税局为基层和征管一线配备各种征管用车138辆、 "111"服务车132辆,制发税务服
装2.3万套(件)、帽子1000顶,配发各种标志(肩章、肩徽)8.6万枚(副)。
2001年7月,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必须有专用车辆运输的规定,省地税
局为全省17个市各配备票证专用车一辆。
2002年,省地税局为基层配备12辆业务用车,为省地税局机关配备35台笔记本电
脑和18台复印机。 全年制发各种税务服装77375套(件),配发各种税务标志7.86万
枚(副)。
2003年,省地税局为全省地税系统配发税务服装35383套(件),领带19283条,
腰带19038条,帽子2160顶,各种税务标志2.69万枚(副)。
2004年8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办理全省车辆统一保险的通知》,明确地税系
统车辆入保范围和具体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