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与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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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全省地税系统贯彻"依法征税、均衡入库"的工作
指导思想,将收入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管理。1996年,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扩大核
算范围,增加核算内容,改变记账方法,统一报表口径。1998年,省地税局开始改革
收入计划分配办法,下放制订计划的主动权,使计划分配更趋合理。1999年,省地税
局制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全面启用新票证。2002年,试行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
核算,次年,试行市级集中核算。2004年,省地税局对主体税种收入情况进行单独考
核。2005年,省地税局推行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开发使用重点税源信息管理系统;在
全省地税系统取消各种纸质通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以电子数据为依据进行税收会
计统计核算,统一使用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一、税收计划
(一)税收计划制定和分配
1995-1997年,地税收入计划采取"一上一下"的编制程序,即年度开始前一个月,
各县(市、 区) 地税局按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资料编制税收计划建议数上报市
(地)地税局,市(地)地税局汇总各县(市、区)地税局的计划建议数,并结合当
地整体税源情况和国民经济计划指标,综合测算编制年度计划建议数后上报省地税局;
省地税局在各市(地)地税局上报的计划建议数基础上,根据全省国民经济计划指标,
制定出全省地税收入计划,并于年初分配给各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再
将省地税局分配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地税局执行。
1998年,按照分级预算管理要求,省地税局改革收入计划分配办法,只对市(地)
分配省级收入计划。省级收入计划由省地税局根据省级税源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市
级、县级收入计划由各地地税局与当地政府协商自行安排,各地衔接完后层报省地税
局。省地税局汇总各市(地)上报的地税收入计划,作为全年地税收入的指导性计划。
2000年,省地税局不再制定税收计划,由各市(地)、县(市、区)地税局与当
地政府协商,从本地经济发展和税源实际出发,确定税收计划。在各地确定的税收计
划的基础上,省地税局结合全省经济税源发展变化、税收政策调整等情况确定全年的
收入目标。2000-2005年,全省地税收入奋斗目标分别为25336亿元、31480亿元、
362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和600亿元。
2004-2005年, 为促进主体税种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省地税局除确定总
体收入目标外,还确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增幅目标。其中,2004年
和2005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增幅目标分别为16%、8%(泰安、临沂、
德州、聊城、菏泽为5%)、15%和18%、16%、16%。

1995-1999年山东省地税收入计划分配表
表3-2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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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市(地) │ │ │ │ │ ┃
┠───────┼───────┼─────┼───────┼─────┼──────┨
┃ 合计 │ 700140 │ 1028206 │ 1332400 │ 2066950 │ 2300000 ┃
┠───────┼───────┼─────┼───────┼─────┼──────┨
┃ 青岛市 │ 120240 │ 206746 │ │ 376950 │ 444600 ┃
┠───────┼───────┼─────┼───────┼─────┼──────┨
┃ 济南市 │ 96840 │ 117560 │ 179290 │ 240030 │ 278410 ┃
┠───────┼───────┼─────┼───────┼─────┼──────┨
┃ 淄博市 │ 47570 │ 64640 │ 92520 │ 118810 │ 133670 ┃
┠───────┼───────┼─────┼───────┼─────┼──────┨
┃ 枣庄市 │ 23380 │ 34730 │ 51880 │ 64330 │ 71550 ┃
┠───────┼───────┼─────┼───────┼─────┼──────┨
┃ 东营市 │ 66090 │ 77590 │ 90080 │ 111750 │ 120700 ┃
┠───────┼───────┼─────┼───────┼─────┼──────┨
┃ 烟台市 │ 65750 │ 94520 │ 147370 │ 182170 │ 208610 ┃
┠───────┼───────┼─────┼───────┼─────┼──────┨
┃ 潍坊市 │ 66920 │ 149910 │ 149910 │ 188470 │ 193260 ┃
┠───────┼───────┼─────┼───────┼─────┼──────┨
┃ 济宁市 │ 39970 │ 107400 │ 107400 │ 133040 │ 152890 ┃
┠───────┼───────┼─────┼───────┼─────┼──────┨
┃ 泰安市 │ 29040 │ 67280 │ 67280 │ 87610 │ 93950 ┃
┠───────┼───────┼─────┼───────┼─────┼──────┨
┃ 威海市 │ 32660 │ 79700 │ 79700 │ 102350 │ 114560 ┃
┠───────┼───────┼─────┼───────┼─────┼──────┨
┃ 日照市 │ 12340 │ 32090 │ 32090 │ 35630 │ 38810 ┃
┠───────┼───────┼─────┼───────┼─────┼──────┨
┃ 莱芜市 │ 7320 │ 18190 │ 18190 │ 29700 │ 33550 ┃
┠───────┼───────┼─────┼───────┼─────┼──────┨
┃ 滨州市 │ 14490 │ 34750 │ 34750 │ 45890 │ 54200 ┃
┠───────┼───────┼─────┼───────┼─────┼──────┨
┃ 德州市 │ 17740 │ 56560 │ 56560 │ 68780 │ 81850 ┃
┠───────┼───────┼─────┼───────┼─────┼──────┨
┃ 聊城市 │ 15180 │ 58230 │ 58230 │ 65090 │ 63400 ┃
┠───────┼───────┼─────┼───────┼─────┼──────┨
┃ 临沂市 │ 28270 │ 71310 │ 71310 │ 88010 │ 95300 ┃
┠───────┼───────┼─────┼───────┼─────┼──────┨
┃ 菏泽市 │ 16340 │ 37540 │ 37540 │ 43310 │ 39110 ┃
┠───────┼───────┼─────┼───────┼─────┼──────┨
┃省地税直属分局│ │ 28580 │ 58300 │ 85030 │ 8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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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00年后,省地税局不再下达税收计划。

(二)税收计划考核
1994-1999年,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按月定期对下一级地税部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按月开展税收计划完成情
况分析,发布收入情况通报,督导和督促征收,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
2000-2005年, 全省地税系统上一级税务机关取消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指令性计
划,只对总体收入增幅和主要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提
出一定的目标要求,税收计划考核和分析分别改为税收收入目标考核和税收增减变化
原因分析。
二、税收会计
(一)税收会计改革
1994年7月, 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
收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精神,属于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国税系统开票缴
(退)当地中央金库,并按收入项目、级次与当地金库对账,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
由中央金库对账无误后,划转地方金库;属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地税系统
开票缴(退)地方金库,并负责这部分税收的对账工作。国税、地税机构均使用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的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计算机程序。
1995年10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
计改革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税收会计改革。(1)扩大核算
范围,由原来的从征收数开始核算,向前延伸至从应征数开始核算;(2)增加明细核
算内容,除按分税种、分预算级次进行核算外, 增加按纳税人设置明细账,进行全面
核算;(3)在记账方法上, 由原来的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4)各种会计统
计报表一律由原来填写征收数改为入库数。
11月,省地税局要求税收会计改革与征管改革同步进行,尽快完善和规范纳税申
报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及时准确,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确保会计资料的
完整统一,制定税收会计核算规程,设计开发计算机会计核算软件,促进会计核算工
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2002年4月, 省地税局制定《县以下税收会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开始县级会
计集中核算改革。以县级地税局为会计核算单位,实行分别征收,集中入库、销号、
对账、核算,对税款实施全过程监控的会计核算模式,确定济南市历城区、即墨市、
荣成市、淄博市周村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芝罘区、寿光市、莱芜市莱城区、沾
化县9个地税局为省级试点单位, 各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地税局作为市级试
点单位。
2003年12月,省地税局要求各地对会计统计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规定:县级征收
厅或直属分局、乡镇分局等具体征收单位,负责日常开票、汇总,将所开税票递交相
关专业银行后进行上解销号,并视需要打印本单位的凭证、账、报表;对于设乡镇金
库的分局,需要对从乡镇金库返回的票据进行入库销号,办理更正,并负责税款的对
账工作;县级地税局的计划会计科,负责对从县级(或市)金库返回的票据进行入库
销号,办理更正、提退等,并负责税款的对账工作,以及打印本单位的凭证、账、报
表;实现市级集中处理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对相关数据的维护,以及所辖市、县
地税局数字、报表的检查、汇总统计工作。截至2003年底,全省实现县级集中核算的
市12个; 在县级核算单位中,已实现集中核算的134个。2004年,全省县级税收核算
单位全部实现会计集中核算。
(二)税收会计制度
1995年9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下发《税收会
计核算实施办法(试行稿)》,明确税收会计记账方法、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报表等。12月,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
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征解入库和办理退库的各项收入都必须根
据《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由财政部
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等,在填开收入退还书时应
在备注栏注明"财政委托退税"字样, 核算时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单独设账登记,不在"
提退税金"科目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算软件进行税收会
计核算。后的超税负退税,纳入"减免税金"科目核算。

图3-43 济南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利用会计核

1996年7月, 鉴于国税、地税征管范围调整的实际,省地税局对税收会计统计作
出规定:(1)对国税局提供的截至移交日的各种会计统计报表,在进行有关的账务处
理后, 随同6月份会计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2)在《入库税款移交清单》的"税
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3)个体税收移交地税管理后,
对个体业户的明细核算原则上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税收会计核算实施办法》
的规定核算到户,但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场所比较固定、经营正常、能够按时申报
纳税的要按户核算;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由基层会计部门按征收人员设明细表,由
征收人员进行分户明细核算;对集贸市场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业户等不能实行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的,由基层会计部门设置综合户进行核算,并由征收人员设置备查登记
簿管理; (4)对1995年底前没有核算的欠税,在清理结束时,如实记入当月有关账
簿, 不再调整以前月份和年初账表的数据;(5)已移交接收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
已征税款需要退库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所需的原始凭证,移交方应
及时提供复印件; (6)征管范围调整后,对征收的涉外税收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
行核算,并在现行各种会计统计报表中反映涉外税收数字。
12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欠税的分类核算、年终冲账后有关科
目的余额关系、年终冲账后的报表编报、有关明细科目的调整、原始凭证汇总单的编
制、退税在分户账的反映、零申报问题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要求核算单位必须在"
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 分设"死欠"、"缓征"、"往年陈欠"三类,不
同类别的欠税应分设账页,反映欠缴税金的构成情况。
1997年5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
策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规定:(1)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
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中央
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 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
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
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方
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地方所
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
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
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
预算收入, 分别填开"一般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
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2)从1997年1月1日起,除各银行总行、
保险总公司外, 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 "科目,缴入地方国库。10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
下发《关于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地税部门代征代
收和委托代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入省级国库总额5%的比例计算提取征收手续费;
每季度终了后,由省地税局提供有关资料,省财政厅据以计算全省征收手续费的数额,
全额拨付省地税局, 然后由省地税局按照省、市(地)、县(市、区)1∶0.5∶3.5
的分配比例,逐级拨付各级地税局;提取的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
收管理、宣传、支付代扣代收单位的报酬等。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要单独设
置账簿,及时记载征收手续费收支情况,不得与税款手续费混淆。
1998年1月,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1998年预算科目进行调整。(1)
改变多年来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等划分"类"级科目和按税种设置"款"级科目
的办法, 直接将税收收入按税种设置"类"级科目;(2)在部分"类"级科目下增设按
经济类型划分的"款"级科目。在税收会计方面,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减
少预算科目变动后对税收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1998年税收会计的"工商税收"类总账
科目暂维持不变,其核算内容仍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入库"类
总账科目原则上不按经济类型设明细科目,其明细科目按新的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和
入库税金会计报表的项目要求设置。 另外,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取消"能交基金"和"调
解基金"的总账科目, 其清欠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为满足国库部门分经
济类型核算入库税金的要求,各种税收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款"、"项"栏
都按1998年预算科目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名称分别填写。
1999年12月,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方税收会计管理办法(试行)》,对会计
工作组织、税收会计工作职责权限、税收会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税收会计统计报
表、税收会计统计分析、税收会计监督检查、税收会计档案、会计工作交接、税收会
计电算化、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2000年11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招商银行营业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规定:
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青岛除外),其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
部分外, 均属省级收入, 就地缴入省级国库。2001年11月,省地税局执行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营业税缴库级次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除交通银行、中信实业
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市县所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税(地方
部分)属市县财政收入外,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青岛除外)缴纳的
营业税(地方部分),均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2002年4月,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
《关于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所得税、营业
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预算收入科目、预算收入缴库、预算收入征收、划分和报解等
问题作出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
营业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划分,并据此分别上缴中
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以下各级财政。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享
50%、 省级分享10%,市以下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以下分
享32%; 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享比例为:省级暂不参与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市
以下分享50%; 2003年中央分享60%, 市以下分享40%; 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包括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高速公路
有限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为省级收入,上
缴省级财政, 其他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以下共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20%,
市以下分享80%。6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精神, 省地税局要求各级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
登记簿", 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账的形式分户分税
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11月,省地税局印发《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除规定减免税审批机构、征管机构和会计核算机构的工作流程外,还明确了减免税
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机构接到减免税审批文件后,借记"减免类"账户,贷记"
待征类"账户;退库的减免税额,税收会计依据"退库申请书",先借记"提退类"账户,
贷记"上解类"账户或"入库类"账户,然后借记"减免类"账户,贷记"提退类"账户;年
度终了借记"应征类"账户,贷记"减免类"账户,冲转后"减免类"账户无余额。
2003年12月,省政府规定,2004年及以后年份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一般企业所得税
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以下分享32%;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收入, 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市
分享40%。
200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由总机构集中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含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下同)以及经批
准由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后,60%作为中
央财政收入, 就地缴入中央国库,4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因企
业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所得税所影响总机构所在地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统
一处理。
6月,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
《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地税部门在受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时,将用人单位持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与残疾人劳
动就业服务机构传递的磁质资料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用人单位开具代收专
用票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
票据"。 各级地税部门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登记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
户台账两种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005年9月, 为适应税收会计集中核算的需要,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
化工作,省地税局制定《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税收会计电算化
是以相应的计算机网络和会计处理软件为依托,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税收会计业务,
实现会计处理的自动化和税收资料综合管理运用的一种活动。规程规定了实行会计电
算化的单位应设置的岗位及其职责,并对从税款的申报征收到最终核算结果的各个环
节作出明确规定。
三、 税收统计
1994年,省地税局使用的统计报表有快报、旬报、月报、年报,其中月报表6种,
包括《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月报表》《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税收分经济类型统
计月报总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和
《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1995年1月,省地税局在1994年统计报表基础上增加《工商税收欠税统计月报表》。
4月, 对199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有关报表、项目作出调整,将《工商税收欠税
统计月报表》改为《工商税收欠税及集贸市场税收月报表》。12月,对1996年税收快
报、 旬报进行调整,将税收快报项目由1995年的47项增加到68项,旬报增加"教育费
附加"一项。
1996年,省地税局对市(地)地税局上报的数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考核,
保证税收快报报送质量。其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报表均做到资料完整、口径统
一、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在全国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考评中获得好评。
1997年12月,省地税局明确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其有关事项。1998年税收
会计统计报表14种, 其中,会计月报表6种,统计月报表6种,年报表2种;增加《纳
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企业所得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删除《农村税收税
额统计月报表》。
1998年4月,全省地税系统利用广域网,采用FTP和内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和
资料数据,税收统计中的旬报、快报、月报的报送时间比以往提前两天。
1999年,省地税局调整、细化税收统计报表的表式和填报口径,新增税收收入分
产业和分企业类型统计表,规范各种报表的报送程序,对各种统计报表采取手工审核
和计算机审核、自审和会审相结合的方式,将数据差错消灭在报表形成之前,确保各
类统计报表的准确性。 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统计报表评审活动中, 山东省地税局
1998年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年报被评为优秀等次。
2000年12月,省地税局规定,自2001年起,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增加《待清理呆账
税金明细月报表》和《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会计统计报表增加到19种。
2003年, 省地税局推广使用报表软件TRS系统,实现会计统计报表和税收快报两
个软件的统一,增加了分析功能,全省会计统计报表准确率达到98%。
2004年6月, 省地税局在税收统计报表中增加《税收分类情况月报表》《抓大、
控中、定小收入情况月报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情况月报表》。
2005年,省地税局利用全省市级税收数据集中的平台,选择济宁、泰安、莱芜三
个市进行市级数据库直接生成会计统计报表试点。
四、重点税源监控
1994年,为掌握重点税源纳税情况,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确定19户资源税重点
企业作为直接联系点,与银行系统建立营业税重点税源联系制度。各地根据当地的税
源情况,确定自己的重点税源联系单位。
1995年34月,省地税局对1994年实现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以上的纳税
业户进行普遍调查。
1996年,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国有企业所得税和国税代征地方税的专项调
查,对全省国有企业的地域分布、行业构成、生产经营、执行财务制度、税款实现、
缴纳等情况以及征管范围调整后税源变化、对地税收入的影响等进行调查,摸清了税
源底数。
1997年5月, 省地税局召开全省地方税源分析会议,分析地税机构组建以来收入
高速增长的原因及变化规律,研究探讨地税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预测税源发展趋
势。
1998年, 省地税局确定16个县级单位、36个年地税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
企业作为省地税局的联系点,定期报送有关税源收入资料。
1999年46月,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税源普查工作,基本掌握税源底数
和全省地方税源的构成、分布状况,建成地方税源数据库。
2000年1月, 省地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
行办法》 ,规定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为1999年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
2001年1月, 省地税局扩大重点企业税源监控范围,将2000年度营业税年收入在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9月,省地税局将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市上
市的58家上市公司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至2001年底,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监控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1080户企业,监控的营业税近40亿元,占营
业税收入的60%以上。
2003年1月,省地税局将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调整为年缴纳地方税收收入500万元
以上的纳税人和年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全省全年监控重点税源企业900
户, 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占全部地税收入的13%。2004年,全省监控重点税
源企业2951户,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占全部地税收入的44%。
2005年 2月,省地税局对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确定办法,省、市、县(市、区)地
税部门分别确定各自的重点税源标准。省级重点税源认定标准为年缴纳地方税收收入
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本级重点
税源标准,但所有重点税源纳税人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应占当地地方税收收入总量的
50%以上。 重点税源认定标准根据地税收入形势的发展确定,一般一年一定,年度内
不作调整。当年,省地税局通过采集发布129项经济税收指标,监控年纳税额100万元
以上的大中型企业3480户,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占全省地税收入的49.15%。

图3-44 潍坊市地税局奎文分局探索实行重点税源"双实时双监控"管理,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实时监控和对税收管理员的实时监控。

五、税收票证
1995年1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和《关于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补充通知》要求,下发《关于启用税收票证的通知》,
自1995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12种税收票证,字号编制使用"地"字表明地税
局。10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启用"扣缴税款通知书"及部分微机用税收票证的通知》,
设计、 印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等6种手工、微机
用缴款、退库凭证。
1996年4月, 在济南市试用个人所得税定额完税证,主要用于出租车行业,票面
面额为50元,一式三联。
1997年9月, 省地税局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停止印制个人所得税定额完税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等6种,主要用于税务机
关或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
1998年2月,山东省统一使用新设计的微机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999年6月, 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省地税局制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对税收票证管理的职责、分类及使用范围、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和盘点、填用、
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处理、损失处理及核销、核算、审核、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
等作出具体规定。地方税收票证的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
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等13种。列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其
他凭证有车船使用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销售凭证等5种。 列入地方税收票证管理的票证专用章戳有
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4种。
2000年6月, 为适应电子申报纳税的需要,山东省设计了"计算机专用缴款书",
作为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税款的专用凭证,用于纳税人通过电子报税方式缴纳税款、
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后从银行取得的缴款凭证。12月,省地税局将拖拉机、
摩托车、船车使用税标志正面主体颜色统一改为绿色,年份代码统一改为2001,增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自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实行对拖拉机、摩托
车、船舶钉挂车船使用税完税标识制度。

图3-45 东营市地税局东营分局工作人员检查纳税人使用票证情况。

2002年4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票改版的通知》精神,每
两年对印花税票进行一次改版。印花税票参照邮票印制发行方式,将1988年版印花税
票作为普票每年印制发行,每两年改版的新票作为特种纪念票定量印制和发行,新版
和老版票均可使用。12月,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
题的通知》精神,对实行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可以使用一联
式完税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
电子数据。一联式完税凭证可套印省地税局"征税专用章",同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
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可以合填一张完税凭证。
2003年3月, 山东省启用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新版"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适用范
围与旧版税收定额完税证相同,票面金额增加了一百元票。
2004年7月, 省地税局对遗失完税凭证的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
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纳税人
遗失手工完税凭证需要补开微机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将核准确认的遗失完税凭证
的有关内容录入征管软件并开具完税凭证,随后将该笔录入信息立即作废处理。遗失
的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税票联次不再撤换,重开完税凭证备注栏应注明" 原××号完
税凭证收据联遗失作废"字样, 除一联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外,其余各联加盖"作废"
字样,留税务机关备查。
2005年4月, 省地税局取消各种纸质通用缴款书和汇总缴款书,全部以电子数据
为依据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该方式缴税的,对纳税人不再打印税收通用缴款
书作为缴税凭证,统一使用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