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涉外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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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1996年1月, 国务院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确定将外商投资
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交由地税局负
责征收管理。 3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1997年11月,省地税局成立税收管理五处,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的涉外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等业务。各地陆续组建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专司
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998年,省地税局要求各市(地)地税局、县(市、区)地税局做好涉外税收管
理机构设置工作,明确各自职责。截至年底,全省17个市(地)地税局有14个成立专
门涉外机构,90个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涉外税收机构,没有成立机构的指定专人
负责,从事涉外税收的人员585人。
1999年2月,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五处更名为税收管理四处,职能不变。2000年9月,
省地税局撤销税收管理四处,成立涉外税收管理处,主管地方涉外税收政策和征收管
理等业务,同时负责税收协定执行、情报交换、反避税等国际税务管理工作。
2002年,全省17个市地税局全部设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同年,省地税局明确规定:
涉外税收必须由县以上地税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市级地税局的涉外税收政策业务管理
由各市涉外税收(国际税务) 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地税局在税收管理科设涉外税收
(国际税务)管理岗位,具体负责涉外税收管理事项,确保有专人管理。在涉外企业
和外籍个人的税收征管方面,设立涉外税收(国际税务)专业征收机构的市、县(市、
区)地税局,其征收管理业务由专业机构负责,未设立专业机构的市、县(市、区)
地税局由其直属局负责。
二、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1996年69月,省地税局对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 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1999年7-10月, 省地税局对6144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青岛)再次
换发税务登记证, 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
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
安装、 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
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分支机构。
2002年4月, 省地税局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外籍人员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认
定登记: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
境内使用取得所得的;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
其他财产取得所得的;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所得的;从中国境内公
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的。
截至2005年底, 全省各级地税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8977户,其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608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83户,外商独资经营企业9527户,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84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943户,其他企业32户。
纳税申报。2002年7月1日起,省地税局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试行双向申报制度,
即外籍人员与扣缴义务人分别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
税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得:从两处或两处以
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
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分笔取得属于同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应税所得。2002年,全省依法
进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4272人,入库个人所得税12937万元; 2003年5091人,入库
18481万元; 2004年6526人,入库26402万元;2005年9735人,入库35203万元。全省
依法申报纳税的外籍人员和入库个人所得税逐年增长,年均递增37%和31%。
联合年检。1997年起,山东省实行省地税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财
政和外汇管理部门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联合年检制度。
1997-2005年, 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户数、参检率、参检合格率
见表3-24。

1997-2005年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参加年检情况表
表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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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参检户数(户) │ 参检率(%) │ 参检合格率(%) ┃
┃年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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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7687 │ 93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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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7793 │ 93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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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8136 │ 94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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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6582 │ 86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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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9865 │ 91.50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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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2378 │ 93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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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13689 │ 92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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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15422 │ 91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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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4431 │ 91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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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
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
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的综合评定,是在借鉴国外税收评估做法基础上实行的一项加强
税收控管的举措, 是涉外税收部门的一项创新性工作。199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在全国涉外税收
中开展审核评税工作。
1999年3月, 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税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从7月1日起试行。规程对审核评税的范围、依据的
资料、内容、方法、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
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
税收。 审核评税内容包括:(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
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
率及各项数字是否准确; 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3)
纳税申报附属资料, 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4)
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
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5)会计师查账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
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6)当期申报纳税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
否合理解释; (7)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
解释;(8)纳税申报表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9)主管税
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审核评税分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至
2005年,各级地税部门均按照上述操作规程进行审核评税工作。
税源管理。1999年,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加强重点税源控管的
通知》 ,对年实现地方涉外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的64户企业,按户建立税源档案,
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以及税务机关的执法情况;各市(地)地税局对年实
现地方涉外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企业经济税收档案。
2002年3月, 省地税局印发《关于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专业化管理改革实
施方案》,全面推行"源泉控管、部门配合、约谈评估、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全
省统一的外籍人员资料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建立税源动态监控信息网
络体系,实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
2004年6月, 省地税局加强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的税收管理,范围涉及发生进
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的所有企业、单位、组织。具体管理对象为负责进口设备安装调
试业务的境外企业、从事具体安装调试业务的外籍个人、承载安装调试业务的合同。
当年共获取进口设备安装调试业务信息264条, 入库税款1220.6万元。加强新增外商
投资项目税收跟踪服务管理,对经山东省各级外经贸、计委、民航、金融、保险、新
闻出版、医药等有关部门新批准投资立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项目,自批
准立项之日起开始实施项目跟踪和纳税服务,对新办企业期初的合同、基建、安装调
试等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全省全年增加地方涉外税收2亿元。
2005年4月, 省地税局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率先在全国推行
外籍个人所得税"一人一档"的管理模式。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外籍人员基本情况
及变更资料,包括: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外籍人员适用税收政策认定表及变更资料;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
资料;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换核查资料;其他纳入档案管理资料。外籍人员"一
人一档"相关信息的采集包括外籍人员基本情况采集和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采集。 通
过推行"一人一档"管理,纳入控管范围的外籍人员由2004年的6526人增加到2005年的
9735人,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11.88亿元。

1996-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涉外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3-25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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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金额 │ 年份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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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3.09 │ 2001 │ 14.32 ┃
┠──────────┼──────────┼──────────┼──────────┨
┃ 1997 │ 4.75 │ 2002 │ 2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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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6.45 │ 2003 │ 30.59 ┃
┠──────────┼──────────┼──────────┼──────────┨
┃ 1999 │ 7.77 │ 2004 │ 4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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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0.02 │ 2005 │ 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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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避税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防止税收收入流失,199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
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省一级税务机关要在原有的
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内部设立反避税岗位, 配备专业人员。3月,省地税局专题部署反
避税工作,要求各市(地)地税局,至少选择一户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探索反避税工
作路子。
1999-2000年, 省地税局充分利用情报交换渠道查实外籍纳税人收入水平,加强
对涉外企业的税前辅导,搞好征税前的税额调整,强化征税以后的监督,对日常征管
不到位的纳税事项,通过反避税进行调整。
2001年6月, 省地税局组织系统内业务骨干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营业
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反避税专题调研,进一步探索地税部门反避税的重点和领域。
2003年4月, 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资料
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关联业务往来的资料上报、审核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全年
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27户, 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
业有389户,涉及关联交易金额910829.41万元。
2004年,省地税局确定在跨国企业多、税收征管基础较好的烟台、济宁市进行反
避税工作试点, 选择电信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采掘业等为重点
行业,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税种,以税源大户为重点户开展反避税调查。确
定53户税源大户作为反避税重点调查对象, 共补税款1655.53万元, 其中, 营业税
425.83万元,个人所得税911.7万元,滞纳金318万元。
2005年,全省对118户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共调整补缴税款3672.15万元。
四、涉外税务审计
1994年至1996年2月, 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之前,涉外税务审计由国税系统负
责,征管范围调整后, 涉外税收中有关税种的审计由地税系统负责。
1999年4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开展涉
外税务审计工作。 2000年,省地税局开展涉外税务审计试点,全省审计企业432户,
审计出有问题的企业237户,审计出偷逃税款563.67万元,入库税款481.75万元,加收
滞纳金及罚款30.59万元。
从2001年开始,省地税局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涉外税务专项审计。
2003年6月, 省地税局对2001年以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
中国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或收入,或
者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但上述所得、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外国企业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补营业税2982.5万元。
2004年5月, 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联合进行税务审计,全省确
定51户共管企业为联合税务审计对象, 查补地方税款484.57万元, 其中, 营业税
281.63万元, 个人所得税62.94万元,城市房地产税86.72万元,其他地方税收53.28
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39.33万元。
2005年,省地税局组织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2930人,已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的2760人,未代扣代缴的170人,查补个人所得税1991.61万元,已扣
缴入库1912.32万元,未扣缴79.29万元;加收滞纳金5.74万元,罚款33.72万元。

2001-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涉外税务专项审计情况表
表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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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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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户数(户) │ 2057 │ 1268 │ 853 │ 848 │ 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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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库税款(万元) │ 4108 │ 3930 │ 3518.44 │ 3072.2 │ 19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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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合作方面的
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一种协议或条约,属于国际法的范畴。自20世纪80年代初,为
适应国家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需要,我国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工作,
到2005年,我国已与82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省地税局在税收征管中,认真
执行税收协定,促进了山东省对外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与外国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专项
协议)中,赋予缔约方为相关税种的正确查定与征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正确执
行以及相关人的起诉或裁决,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税务合作的
主要形式之一,有利于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维护缔约国的税收权益。
1998年5月, 省地税局首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韩国税务当局提起专项情报交换
请求,要求韩国税务当局协助核查18名驻山东韩籍人员在韩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情况。
1999年,省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情报核查任务,组织核查日本自动税收情
报27份,查补税款330元。
2000年,省地税局核查丹麦、日本、韩国税收情报41份,查补税款66763.99元。
2001年1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
确定协约国提供的税收情报外文函件由省地税局翻译后下发核查,情报交换核查后的
外文复函及申请税收情报交换的外文函件,由省地税局审批。当年核查日本专项情报
1份,处理6份韩国自动税收情报的核查结果,查补税款886166元。
2002年,省地税局核查外来专项税收情报18份,查补税款100多万元。
2003年5月, 全省核查日本、韩国、德国等税收情报50份,查补税款12.4万元,
收集、制作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美国、日本、韩国自动税收情报219份。
2004年, 全省核查办理税收情报51份,查补税款1275.87元,收集、制作并向国
家税务总局报送美国、日本、韩国自动税收情报287份。
2005年,省地税局首次对美国电子自动税收情报进行核查,制定《外来情报核查
工作指南》。全年核查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电子自动税收情报631份,专项情报3份,
查补税款748606.75元, 收集、制作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美国、日本、韩国自动税
收情报2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