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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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山东省地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和创
新,实施一系列有效措施,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税务登记方面,通过税务
登记证的换发、验证以及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核对,清理漏征漏管户,加
强纳税人的户源管理。纳税申报方面,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行以纳税人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为主的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建立方便纳税人办理涉
税事宜的办税服务厅(室)。税款征收方面,建立税务、银行一体化管理,针对地方税
收点多面广、税源分散等特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等办法,方便
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税源控管方面,通过实施以发票控税、综合治税、纳税评估、
建立税收征管责任区等措施,提高监控税收的能力。2003年,在全国地税系统率先建
立社会综合治税管理机制和网络,实现地方税收的社会化管理;推行发票即开即奖、
发票摇奖、发票违法举报奖励,以发票管税效果明显。2004年,实行纳税评估和税收
征管责任区建设,有效解决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个体税
收管理方面,通过推动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实行计算机定税和"双委托"(纳税人委
托银行代缴、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征收方式,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能力和水平。
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
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995年3月, 为全面掌握和控制地方税收税源,理顺征纳关系,堵塞征管漏洞,
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办理税务登记、发证的范围
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证件
实行全省统一编码,代码15位数,按照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
分类进行编制。通过登记、发证工作,全省地税系统共办理税务登记159470户;清理
漏管户2300余户,查补税款1000多万元。
1996年5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由于1995年
已对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的企业进行了税务登记、发证,此次税务登记证的换
发,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包括不足起征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代码使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
登记代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
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

图3-19 1997年12月11日,省地税局领导同志在基层调查研究。

1997年3月, 山东省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启用税务登记验讫章。税务登记验
讫章按各持章地税局所管辖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编号,无行政区划代码的,由省
地税局设定。
1998年2月, 省地税局开展内资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的验证工作。
此次税务登记验证的重点是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违法行为
和应变更未变更、应注销未注销税务登记问题。通过验证,全省(不含青岛)办理税务
登记验证568372户, 验证合格560427户,不合格7945户,清理漏管户10017户,查补
税款及罚款316万元。
1999年6月, 省地税局组织全省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使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对没有独立组织机构
统一代码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其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之后增加码位,
并根据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多少确定增加位数。对个体工商户以其居民身
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一户多照"的个体工商户,在其身份证号之后增
加码位。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便于征收管理,对全年纳税额在600元(以1998年度纳税
额为准) 以下,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改税务登记证为税务登记卡,小额纳
税户只需持税务登记卡就可办理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纳税事宜;核定为小额纳税户
的具体年纳税额度由市(地)地税局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及税源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
地税局备案。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核发税务登记卡,不收取任何工本费;对
本身不是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申报缴税代码卡。此次换证,
共换发税务登记证728930户,其中内资企业165428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464户,外
商投资企业5651户,外国企业434户,个体工商户555299户,其他654户;清理漏管户
22407户,补税罚款1952.66万元。
7月,省地税局就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1)使用税务登记卡的
纳税人,持卡办理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纳税事宜,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发放税务
登记卡的纳税人标准为:对城区固定业户降低标准,年纳税额600元以下200元(含)
以上纳税户,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卡,但不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年纳税额
在200元以下或愿意接受税务登记卡的纳税人, 可只发税务登记卡,不发税务登记证
正本。经济欠发达、税源相对缺乏地区,为不影响税收进度,对只发放税务登记卡的
纳税户也可适当降低标准。 (2)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在本地办理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本地企业在本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
均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3)对于应办而未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或没有
办理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理税务登记时,
可责成其填报税务登记表,暂对其发放申报缴税代码卡,凭卡办理纳税事宜,待其取
得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后,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8月, 省地税局明确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对正常管理户,按原有规
定既换正本,也换副本,其收费标准为每户(套)40元;对"三改"(改制、改造、改组)
企业,每户(套) 收取10元工本费;对年纳税额在6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
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凡作为副本使用,同时发给正本的,每套收取40元工本费;
对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不发正本的纳税户,每套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
记表);对下岗职工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定期定额户)》,不收取工本费;对按法律、
法规规定只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或发
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有扣
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除外)等纳税人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申报缴税代码本)》,
每套收取5元工本费(含登记表)。
2000年5月, 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登记户
的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共验税务登记证702571户,其中,内资企业171931户,个体工
商户528500户,其他2140户,验证率85.5%,验证合格率99%。此次验证清理漏征漏管
户20492户, 罚款及补缴税款51.90万元。9月,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
加强协作搞好户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工商局、地税局,
要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至年底,全省地
税系统共办理税务登记户数917811户,比1999年增加85442户,增长10.3%。其中,青
岛、烟台、菏泽三市税务登记户数均增加1万户以上。
2003年6月, 为摸清税源底数,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全省地税系统与
全省工商管理系统就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进行清查核对。截至2002年底,全
省地税税务登记户数1129566户,与工商登记户数(1804152户)差异较大。差异数中,
内资企业占6.39%,外商投资企业占0.35%,私营企业占9.01%,个体工商户占84.31%。
工商登记户数与地税税务登记户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有: (1)已注销地税登记而
未注销工商登记的户数,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28.20%。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是,
部分业户已停止经营并注销地税登记,但并未主动注销工商登记。此类情况中,个体
工商户占7756%。 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虽然已停止经营并注销地税登记手续,但未进
入破产程序,还需要执照、公章等用于索要欠款等事项,一直未注销工商登记。(2)
一户税务登记证办理多个工商登记的户数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677%。有些企
业和个体业户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地税部门只为其办理一个税
务登记或者未按营业执照数量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3)已办理工商登记,因未经营
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1091%。(4)已办理工商登记,未
超出税务登记办理期限的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2.84%。(5)企业的分支机构
未办理地税登记的占工商、 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2.21%。此类情况主要有金融保险、
农村信用社下属的分社、储蓄所、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农机、生资、植保等企
业。(6)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办理地税登记的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15.98%。
此类情况集中体现在小加工户、 小修理户、小零售户、小服务户。(7)已办理工商
登记并纳入地税管理但未办理地税登记的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14.23%。此类
业户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经营业户、柜台承包户和个体运输业户、屠宰户,其税款征
收方式多采取集中一次性征收或委托代征。 (8)已经办理地税登记,但不需办理工
商登记的占工商、 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3.29%。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技术监督、社
会团体等特定行业,由其主管部门(民政、教育、卫生等)发放经营许可证,无须办理
营业执照。 (9)已办理工商登记但不需办理地税登记的占工商、地税登记差异户数
的8.61%。 主要包括种植户、养殖户以及从事海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10)其他已
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地税登记的占工商、 地税登记差异户数的5.95%。一是一些单
位和个人由于业务不多,收入较小,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一直未办证,属税务部门漏
管户;二是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成立一些无组织、无机构、无生产厂家的"三无"
企业;三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出资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撤出资金。

图3-20 2003年3月30日,省地税局领导同志在滨州市地税局征收大厅调研纳税服务工作。

2004年2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县及县级以上国
税局(分局)、地税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国税局
(分局) 与地税局(分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税局
(分局)、地税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局与地税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编制。 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
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
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港澳
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2005年6月,为加强对外出(来) 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针对个别地方不给外出经
营的施工企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省地税局要求,县级及以
上地税部门对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凡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要按规定及时开具,并做好后续
管理工作。对外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
人报验登记, 并列入临时户管理;对累计超过 180天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到主管地
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户管理。
截至2005年底, 全省地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企业986298户, 其中, 内资企业
262882户, 外商投资企业9917户,外国企业178户,港澳台投资企业3840户,个体工
商户704818个,其他4663户。
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
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人享受
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996年1月1日起,省地税局在全省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文书式样,计有纳税申
报表19种、税务文书42个。除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以及扣押
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等四种文书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外,其他征管文书及纳
税申报表一律由各市(地)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不得层层下放印制权,不得擅自改动
式样,不得自行修改。

图3-21 日照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辅导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纳税。

1996年8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改革
的目标之一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纳税申报采取三种方式:(1)由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直接申报; (2)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
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到税务机关的邮寄申报; (3)由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
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传输到税务机关的电子申报。同时,合理设置纳税申报受理
地点,在城市和县城,一般以区局、分局为纳税申报受理点,并建立办税服务厅(室);
在农村,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受理纳税申报,并逐步实现相对集中。
1997年10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对纳税申报
的基本要求、征管业务流程以及征管工作的载体表、证、单、书等进行规范和统一。
《规程》由基本规范和两个附件构成。基本规范是对征管工作全过程的基本要求,是
对现行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和具体化,共分为十三章八十三条,侧重点
是细化税务执法的权限和时限,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
效的征管经验与做法进行规范,保证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以利于在征管工作中准确执法。附件一为征管业务流程图,通过图形的形式概述新的
税收征管模式在各环节的具体运行过程,以明示征管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主要事项,通
过流程图形可具体了解税收征管过程中管理服务、税务稽查、税务复议和应诉等业务
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监控关系,并据此统一、开发、完善全省计算机征管软件。附件二
为表、证、单、书,是反映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的载体。表、证、单、书的统一设计,
为满足执法的需要,达到规范、精简、适用、全面的要求提供了依据。
2000年5月, 为激励纳税人依法申报,省地税局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
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财务管理水平和纳税情况,将纳税人分为A、B、C三种类型,
并在纳税申报方式上实行差别管理,对A类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上门申报、邮寄申报、
电子申报和代理申报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对B、C类纳税人,可在上门申报和代理申报
中做出选择。对纳税人的分类,采用分值考评的方式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内容
主要有税务登记、账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四个方面。考评总分值1000分,
其中,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为A类;得分600900分的,为B类;600分(不
含)以下的,为C类。
2002年3月,省地税局对民营企业启用多种简化申报纳税方式。(1)民营企业可
以在邮寄申报、 电话申报、网上报税、电脑终端报税、报税器报税、IC卡报税、"双
委托"报税等方式中自由选择申报纳税方式;(2)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民营企业,
可以实行"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 (3)定期定额纳税且定额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
20%的民营企业, 实行简易纳税户申报,即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
的, 视为已申报;(4)对月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征收的民营企业,实行
按季度或半年合并征收税款,在季度或半年后10日内缴纳。
10月,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省地税局对实行定期定额方
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双委托"申报征收方式。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
际经营额变动不超过20%的,只要按期足额缴纳税款,视为已申报。
2003年6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报
后,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局确定。
2005年9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方式、报表种类、报送期间、报送期限、接受管理、报
表的使用、报表数据的采集与维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
会计报表,主管地税部门原则上只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
税人在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
计报表。实行计算机报表自动生成的,按要求纳税人报送的与财务会计报表同类的报
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要求报送;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
据有重复的,要修改报表内容和报表生成软件,避免重复报送;同类报表计算机无法
自动生成、仍需手工汇制的,则需报送。
三、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
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委
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书。

图3-22 苍山县地税局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努力挖掘税源潜力。

1994年12月,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加强对被撤销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的税收征管,依法取消其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对漏缴税款及时追缴入库。
1995年10月,省地税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税收乡村征管社会化城市征管现
代化建设的意见》。乡村征管社会化建设的目标是,在全省农村地区的县(市、区)、
乡(镇)、村和城市街道、居民居住区,广泛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并形成网络,运用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等征管方式,规范其管理。城市征管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是,在全省大、中、小城市,普遍建立计算机管理的征税中心和征收服务厅。对税收
征管、监控各环节实现全方位的计算机管理,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计算机局域网络,
最终实现全省地税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网。

图3-23 莱芜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1996年2月,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省地税局印发《委托代征税
收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为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
的地方税收和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税收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
漏难管的地方税收。受托人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委托代征税收的批准权
限:对税收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代征的地方税收,由市(地)地税局批准;对税收法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须经省地税局批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
主要内容包括: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单位税额,代
征环节和代征时间,代征税款报缴期限,代征手续费,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委
托代征协议期限等。
2000年5月, 山东省对纳税人实行A、B、C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纳税人申请办理
延期纳税,可按规定从宽批准延期缴纳;对B类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从严掌握;
对C类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从严掌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图3-24 2004年5月,莱芜市地税局举办全市部分A级纳税信用企业座谈会。

2003年12月,省地税局修订1996年制定的《委托代征税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地税部门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方式:拥有并使用车辆
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房屋
租赁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人才交流过程中应当缴纳
的地方税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纳税
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2005年3月, 为规范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省地税局制定《欠税公告实施办法》,对欠税的范围和公告的形式、
内容、机关、程序等进行明确。县级以上地税局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
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公告,督促纳税人及时、足
额清缴欠税。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欠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等。公告期限: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
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按月公告。公告权限: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
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
地税局予以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个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予以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
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地税局予以公告。
四、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部门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
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
为,是在借鉴国外税收评估做法和国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开展的审核评税基
础上实行的一种税收征管措施。纳税评估工作上承税收征收环节的逻辑审核,下为税
收检查提供案源,是税收征管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改革中的一项创新项
目。
在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地税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
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况采取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虽然核定
税收的方式方法具有纳税评估的性质,但核定方式简单,没有系统化、制度化、规范
化。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进行的审核评税,其实质就是纳税评估,只是名称不同。
2004年1月,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积极探
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健全完善专门机构,明
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要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与生产经营相关信
息和行业信息进行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
的差距,以确定管理和检查的方向与重点;及时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式,尽
快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将纳税评估与情况预告、税收约谈、
日常检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结合起来,形成评估、预告、约谈、检查、审计、
稽查职责清楚、 配合联动的工作体系。4月,省地税局制定《关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的实施方案》,目标是建立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和征管数据集中为基础,以信息化
手段和现代管理技术为支撑,以征管责任区建设和税务稽查为保障,集中评估、分级
落实、定期反馈的纳税评估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收管理层次,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
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2005年3月,省地税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定义、
评估的原则、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职责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
纳税评估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对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评价。纳税评估主要是在税务部门内部通过案头审计方式进行,原则上不进行调账检
查;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申报疑点,而所掌握的资料又难以明确判定的,通过约谈
方式进行询问核实,确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要经主管地税局批准。纳税评估的内
容,主要是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税务部门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
以及从外部获取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核分析,以确认和评价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纳税评估的程序包括选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
处理等四个环节。当年,全省对28547户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入库税款105亿元,
通过评估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452户,查补税款5100万元。

图3-25 日照市地税局岚山分局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进行税源情况调查。

五、发票管理
1994年1月1日后,山东省继续执行1993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
地税机构分设后,原发票监制章已不再适用。从1995年1月1日起,省地税局在全省范
围内启用由省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由省地税
局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统一制作,发放到各市(地)使用。
1995年3月, 省地税局制定《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
开具、 保管、检查、处罚等作出规范。(1)在山东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普通发票式
样由省地税局设计。 (2)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
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3)普通发票一律由省地税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地税局统一管理。 (4)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
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零
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开具发票,但对方要求开具的,不得拒开。
需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市(地)地税局批准,并使用地税局统一监制的机打
发票。11月,为加强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的管理,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国
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996年4月,省地税局在全省启用"山东省车辆清洗定额统一发票"。8月,为加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的税收管理,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企业,均使用"
山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9月,为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
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防伪,山东省从199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更换使用
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12月,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
理,全省从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
1997年1月, 为支持铁路系统职工技协技术贸易的开展,加强对铁路系统有偿技
术服务的税收源泉控管,山东省启用"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仅限
济南铁路局职工技协所属有偿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有偿服务结算时使用。
4月,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发票管理
和使用情况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印制、保管和使用地税发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全省
检查纳税户77629户,其中有问题的9384户,占检查总户数的12%,处罚6524户;违章发
票86564份, 罚款256万元,补交税款397万元。同月,为加强对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工
本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省地税局制定《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票
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发票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印制成本、
票样设计成本、调拨运输成本、保管费用、换版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发票损失、召开发
票专业会议、开发研制防伪发票、与发票管理直接有关的其他项目。

图3-26 宁津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发票。

为加强对饮食业、娱乐业的税收管理,省地税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
启用"山东省××市(地区) 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和"山东省××市(地区)娱乐业
专用定额发票"。饮食业定额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服务企业,分一元、二元、五元、十
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等10种面额,由各市(地)
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确定的票样自行印制。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其面额由各市(地)
地税局参照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的规定,自行确定并印制。
1998年2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将门票纳入地方
税务部门管理范围。 8月,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省地税局规定,
凡依法缴税的过路过桥收费,其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管。9月,省地税局启用"山东
省烟威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 12月,山东省将全省范围内的微机发票和无碳复写纸
发票统一更换为使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的发票。
1999年2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部分微机发票和出租车税控卷筒发票的工本
费收费标准作出批复: 1. 水印无碳防伪专用纸发票: 72K (3联×1份)的为0.25元,
60K(3联×1份) 的为0.30元,21K(3联×1份)的为0.75元。2. 出租车税控计价器
专用发票:44mm × 127mm (100张/卷) 的 为5.50元,44mm× 133.35mm (100张/卷
) 的为6.00元,44mm× 152.4mm (100张/卷) 的为6.50元, 56mm× 127mm (100张/
卷) 的为7元, 56mm×133.35mm (100张/卷)的为7.30元, 56mm× 152.4mm (100张/
卷) 的为8元。 4月,省地税局开展发票清理检查活动,共检查纳税人102736户,查
出有问题的25850户, 占检查户数的25%, 查出各类违章发票17611357份,补税罚款
近2亿元。
2000年, 为加强行业发票和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 省地税局先后启用"山东省
东青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服务专用发票"、"济
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专用定额发票"、"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专用发票"、"山东省
地方建筑材料服务交易手续费专用发票"、 "山东省××市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和手
写式"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等。 3月,省地税局明确发票防伪用纸和油墨
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实行专供制度和订购制度。4月,山东省启用"国际
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次年,省地税局先后启用"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服
务专用发票"、"山东省电信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专用发票"、
"平安保险公司专用发票"、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发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中保山东分公司专用发票"、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发票"和"济南铁路局专用发票"
等。
2002年, 省地税局先后启用"铁通公司专用发票"、"快速货运公司专用发票"、"
天安保险公司专用发票"、"山东省通信公司专用发票"、"山东省地方铁路局货运发票"
等。为发挥"以票管税"作用,济宁市地税局建立发票专项基金,从2002年7月1日起,
在全市开展对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和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即开即
兑奖励活动。 7月,省地税局印发济宁市地税局实行的发票举报奖励和发票即开即兑
奖励办法。10月1日起,威海市地税局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即开即奖式发
票刮奖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
2003年1月, 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促进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
财政收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
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在全省实施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即
开即兑奖励发票的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零售业、修理修配业、娱乐业、服务业 (餐饮
业、宾馆业、洗熨业、洗浴业、照相业、旅游业、广告业) 等行业使用的发票。发票
即开即兑奖励的设奖发票量和奖金金额根据发票总量的一定比例,由省国税局、省地
税局合理设置。
3月,省地税局对发票即开即奖及违章举报奖励工作提出要求:(1)科学布奖。
根据发票印制量和奖金金额合理设置发票奖项和布奖率,按照大额面值设大奖、小额
面值设小奖的原则进行布奖。 奖项金额,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最低奖不低于2元,
布奖率高于5%。定额发票1元(不含)以下不设奖。(2)方便兑奖。每一个办税场所
或地税部门以及全部开具发票的单位均可兑奖。 对500元以下的奖金,在纳税人处当
场兑付, 纳税人凭兑奖存根到其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垫奖金。(3)限时查处发票违
章举报案件。 对一般发票案件,在2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兑现奖金;对暂时无法查实的
在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对主观故意性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不低于1000
元, 对举报人的奖励不低于300元。对举报制假、售假、用假以及利用发票偷税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重奖。

图3-27 2003年11月,省地税局启用的数码防伪定额发票。

11月, 省地税局启动新一轮发票改革。一是统一发票票样,简并发票种类;二是
统一全省发票编码,全部实行二十位的发票编码;三是改革发票开具方式, 通过推行
税控装置,使用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四是增加发票防伪措施,采
用数码防伪、温变防伪等大众防伪识别措施;五是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等
行业实行有奖发票; 六是全面实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七是启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将新版发票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发票管理的精细化和数据处理的集约化。
在此次发票改革中, 除继续实行发票即开即奖、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外,从2003年
12月1日起, 实行发票二次开奖(摇奖)办法。发票二次开奖(摇奖)的范围为山东
省地税机关管理的已填开使用并缴销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不实行即开即奖的发票、
作废发票不列入摇奖范围。发票摇奖每月开奖一次,每次设奖20名,奖金总额33万元。
当年,为加强行业发票和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 省地税局启用"山东省教育考试服务
测试发票"、"山东省电信公司定额专用发票"、"山东省通信公司定额专用发票"等。
2004年1月, 省地税局启用"山东地税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为以计算
机网络为依托、以发票管理为核心、以税控装置为延伸、以安全管理为保障、与税收
征管软件统一平台的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由"发票管理子系统"、"税款装置管理
子系统"、"发票布奖及印制监控子系统"和"发票摇奖子系统"等4个子系统组成。同月,
为便于消费者识别发票真伪,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省地税局在部分行业统一更换使用
新版数码防伪发票。 此次共更换使用6种新版发票,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
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等。
6月, 省地税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
的新版机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货运发票清单
信息由发票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8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
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规定,对山东省原已使用的发票分类代码进行适当调整,
除门票由各市地税局根据编码规则编制分类代码外,其余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编制分
类代码。实行新的编码规则后,全省所有普通发票全部纳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当年,
省地税局先后启用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
公司、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专用发票。
截至2004年底, 全省印制有奖发票2.29亿份,布奖229批次;发票摇奖13期,兑
付奖金263万元; 查处发票违法行为4800起,查处罚款金额330万元。"山东地税发票
税控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 全省(不含青岛) 16个市地税局、140个县级地税局、
1200个发票点共处理业务320万笔。2004年112月,全省营业税收入比上年增长21.94%,
其中与有奖发票有关的餐饮住宿业营业税比上年增长34.45%,娱乐业营业税比上年增
长52.68%。
2005年, 省地税局先后启用"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专用发票"、"民生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专用发票"、"幼儿园、托儿所专用发票"、"邯济铁路
装卸费专用发票"、"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专用发票"、"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等。
5月,省地税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铁路专线运输
专用发票"。 该发票由各经营铁路专线的纳税人在收取运营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
用及其他杂费时开具,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同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客运出租车专用
定额发票、停车洗车专用定额发票、文印服务专用定额发票、理发洗浴专用定额发票、
小额零星服务通用定额发票等5种小额定额发票的票样和价格。 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
的税收管理,省地税局自2005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二手车销
售统一发票"。
2005年,全省地税系统印制发票81094万份,使用发票65637万份。截至2005年底,
全省共印制有奖发票4.2亿份, 布奖420批次;发票摇奖25期,兑付奖金435万元;查
处发票违法行为10000多起,查处罚款金额700多万元。
六、社会综合治税
社会综合治税是山东省地税系统于2002年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实施的加强税源管
理的创新性举措, 是山东省地税部门借助外力,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调动政府各相
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和共享制度,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实现对
税源控管的有效办法。其核心是及时、全面、合法地采集并综合利用涉税信息;目的
是解决地方税收面大量广、零散复杂、易漏难管的难题,强化对地方税收的税源控管;
主要特征是"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各级地税部门积极探索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强税源
控管。1995年,省地税局制定《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税收乡村征管社会化城市征管现代
化建设的意见》。1996年,济南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搞好地方税收征
管工作的通知》。此后,许多地方政府下发加强部门配合,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
2000年,淄博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加强地方税收管理
若干规定》,明确各部门的配合责任。2003年,山东省国、地税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2002年8月, 东营市地税局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源控管方式,探索建立市、县、
乡三级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体系,建立社会综合治税新机制。东营市地税局先后与工商、
国税、建委、土地、公路等30多个部门、单位签订税源控管配合协议; 东营市3县2区
地税部门与130个部门、单位签订配合协议,与1724个行政村逐一签订综合治税责任书,
与1883个有税源控管能力的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逐步建立起税
源监控网络体系。
2003年4月,省地税局在全省推广东营市地税局综合治税经验,8月,省地税局成
立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全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及
乡镇地税分局(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9月1日,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省政府颁发《山东省地
方税收保障办法》,明确部门配合义务和责任,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提供了保障。同
月,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
司法保障、 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和市、县、乡三级社会综合治
税网络, 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
征管手段弱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相关部
门间的联网,及时传递、交换有关户源管理信息。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
建立部门协作工作制度、部门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制度等。截至年底, 全省各级
地税部门全部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320名,兼职工作人员
58名;与1277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下发文件或签订协议,聘用7万多名涉税信息员;采
集各类涉税信息334万条,征收税款16亿元,其中,通过社会综合治税新增税款3.6亿
元,新增税务登记4.8万户。
2004年3月, 为进一步规范并推进全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省地税局下
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从思想认识、工作目标、坚持原则、
内容要求、落实措施、方法步骤和考核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深化意见,规范并推进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为规范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处理业务,省地税局制定《山
东省地税系统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业务处理规程(试行)》。规定:涉税信息分为户籍
信息(包括从工商、国税、技术监督、民政、司法、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取得的
户籍信息)、税种信息(包括涉及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信息)、综
合信息(包括宏观经济信息和其他信息)。户籍信息主要采集工商部门办理的业户开
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年检等信息,由民政、司法、人事、教育、卫
生等部门核发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登记信息,国税部门办理的纳税人开业、变更、
注销登记信息以及验证、换证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信息,在
建设、交通、房管、公安等部门备案的单位信息,需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审批的
单位信息,公安部门办理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登记信息, 文化、体育和教育部门办理
的知名人士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的登记信息以及其他户籍信息。税种信息主要采集
计划、水务、交通、公路、市政等部门制定或者批复传递的基本建设、水利建设、公
路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计划信息和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集的信息,
建设、水务、公路等部门办理的工程招投标信息,建设等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房产转让、
房屋租赁等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信息和转让信息,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提供的车船信息,工商、司法行政、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纳税人纳税申
报信息,需要有关部门和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综合信息主要采集宏观经济信息,
包括计划、统计、经贸、财政等部门制定或者统计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发展统计指标及发展情况等信息, 具体有计划部门年初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指标等信息,统计部门每月统计公布的国民经济发展统计指标信息,经贸部
门每月统计公布的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重点商贸企业的经营状况信
息,财政部门统计公布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全年财政收支情况,其他经济管理部
门掌握的综合经济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对户籍信息,
定期采集、核对;对税种信息,即时采集或者按月采集;对定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指标等信息,发布后10日内采集;其他部门信息,按月采集。采集信息可
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磁盘传递或者纸质文件传递等形式。
4月, 省地税局开发出社会综合治税管理系统软件,从技术层面将社会综合治税
工作固化为地税部门一项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

图3-28 泰安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与交警共同解答纳税人有关涉税问题。

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要求各有
关部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
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具体要求是:(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
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2)统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
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
要经济指标。 (3)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
况,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4)
物价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
标准等情况。 (5)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
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6)科技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
复审情况,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7)民政
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等情况。 (8)交通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
船舶营运证发放、 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9)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应于每季
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
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10)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
项目资料,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
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11)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12)石油、
煤炭、黄金、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
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13)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
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1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
业信息,应抄送同级税务部门。(15)卫生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
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16)税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
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情况。(17)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当年,全省通过社会综合治税共采集涉税信
息255万条,新增税款7亿元,新增税务登记4.2万户。
2005年,全省通过社会综合治税共采集涉税信息206万条,新增税款6.8亿元,新
增税务登记4.6万户。
七、个体税收管理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时,将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各项税收划归国税局征收管理。
1996年1月, 国务院调整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划归国税局征收管理,将其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划归地税局征
收管理。
199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
当缴纳的税收凡涉及国税局、地税局交叉征管的, 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
售额由国税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税局确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国税局、地税局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以
减少税收收入流失, 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12月,省地税
局对个体工商户大户实行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为月均缴纳税款在1万元以上
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为业户名称、经营范围、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单位等。
1997年6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
户, 要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2人(含)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
元以上,或请帮工5人(含)以上,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
商户设置复式账(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
下, 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1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设置简易账(包括经营
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并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
商户,经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但要对其按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应
纳税额(称为"定期定额"制度)。截至1997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建账面达到32.43%,
其中,1555户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占应建复式账的56.13%;4863户个体工商户建
立简易账,占应建简易账的28.44%。
1999年4月, 山东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全省地税系统共重新核定定额户数312070户,调整定额户数180672户,其中,
调高定额户数174884户, 平均调高幅度为23%;调低定额户数5788户,平均调低幅度
为6.98%;未调整定额户数131398户。调整后增加税收5036万元。
2002年10月,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
额入库,省地税局对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双委托"征收方式,即各级地税
机关委托银行代征税款,纳税人委托银行网点代缴税款。
2004年3月, 为实现个体工商户税负核定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个体税收征
管水平,省地税局改革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办法,实行"微机定税"。微机定税的做法
是: (1)组织典型调查。依据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地税机关日常控管情况,将纳税人
按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地段、规模进行分类,选择有代表性、税法遵从度比较
高的典型户, 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采集相关数据。(2)测算确定各行
业的定税参数、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依据典型调查的数据,采用同行业推算法、成
本推算法、以产定销法、费用推算法、发票控制法、现场调查法、库存盘点法等方法,
测算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所得额);按照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确定相应的定
税参数,换算出经营额的单位定额标准;根据同类纳税人的个性差异确定调整系数,
并将已确定的参数、 系数和定额标准设定在计算机程序内。(3)采集核实全部定期
定额纳税人与参数、 系数相关联的基础数据, 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定额。
(4)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税收定额进行评议核准,经公示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
截至2004年6月30日, 全省实行微机定税的个体工商户506436户,占全省个体工商户
的61%;实行微机定税后全省个体税收月收入比实行前增加1339.33万元,税负平均增
长17%。全省共确定356个行业(产品)的定税参数、调整系数、定额标准和应税所得
率。
2005年,全省实行微机定税的个体工商户占全部户数的80%。

图3-29 2004年3月,省地税局召开山东省地税系统个体双定业户微机定税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