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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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税系统坚持规范、监督、服务并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强化税收执法责
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全面提升全系统的税收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一、法制管理制度
1994年10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
件备查备案规定,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由省地税局负责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省
地税局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全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
等,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市(地) 、县(市、区)人大、政府制定的在本辖区内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由本级地税局报送省地税局备查。
1996年10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地税局实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制
度。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 (含) 以上罚款, 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
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997年2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
申报不缴纳税款的, 以偷税论处。4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税收
法制工作的意见》,明确税收法制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
研究;参与起草重大政策法规文件和报告;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审核把关以及税收法
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负责对
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负责
地方税收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税务系统的法制建设,进行系统法制人员业务培训;
牵头组织税收资料普查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制工作事项。在机构设置方面,各级地税
部门可设置专司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不能单设机构的,应由办公室承担这项业务。
根据工作要求,市(地)地税局应尽快配备23人,县(市、区)地税局应配备12人。在
制度建设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税收
政策法规联系点制度、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税务行政执法目标责
任制,明确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要求和评分标准,定期组织考评,对税务行
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考核。
1998年3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省和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月,省地税
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明确为从税款当期
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 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7月,省地税
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
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由地税执法人员当场向违章的纳税
人和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税收罚款,并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缴。
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一律使
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一律
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1999年4月, 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实施办法》,规定: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省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地税局制定下达的
税收具体政策、规定、解释和征收管理办法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地
税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置税法公告栏、印制宣传材料、借助新闻媒体等多种
方式,及时公告,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地方税收法规、政策
服务。
5月, 省地税局发布政务公开公告,公布地方税务机关执法权限与纳税人权利义
务。同时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地税机关政务
公开的管理, 确保政务公开长期、扎实、有效开展作出制度规范。6月,省地税局下
发《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把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2000年11月,省地税局向山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方案》 ,对清查梳理出的26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具体改革意见。(1)将开采
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用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东营市地税局,由
东营市地税局核准并报送省地税局备案。对免税保险险种审批,由审批事项改为核准
事项; (2)取消对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的军队系统军以上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减
免省级营业税的审批;(3)保留的审批事项共有23项:全省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确定、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技术创新营业税减免、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资源税减免、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技术开发费核定、总机构管理费核定、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年检、省级收入税款的延期缴纳、省级企业延期申报、省级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省级企业税务登记、省级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个体工商户固
定资产因特殊原因缩短折旧年限、营业税起征点的确定。
2001年5月, 省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审理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是:对下级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审理其办公室报送的
案件、作出审理结论、监督已审案件的执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
其工作职责是: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
的案件材料,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002年5月, 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要求
对涉及征纳双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部门从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
立法技术、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衔接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2003年5月, 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取
消45项减免税审批事项,对保留的42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进行重新明确,全省地税
系统简化行政审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取消的45项减免税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1)
营业税方面: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承包军队系统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业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
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
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
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
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
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
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业务;保险公司开办的免税险种;个人
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2) 房产税方面: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
产;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
的房产;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毁损不
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的房产;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
的房产;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
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的药品的房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
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
工厂专用生产军品和为武警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和部队装备的房产;劳改、
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
集贸市场用房。(3) 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
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
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
宿舍用地;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民政部门管理
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自用的土地,包括敬
(养)老院、盲人按摩诊所;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残
疾人福利机构自用的土地; 各类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包括盲聋学校
(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自用的土地;高校后勤实体的土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自用的土地;营利性科研机
构、 转制科研机构免税的土地;电力行业、水利设施免税的土地; 核工业总公司、
铁道部所属单位免税的土地;矿山企业、煤炭企业、建材企业、林业系统免税的土地;
民航机场用地、交通部门的港口免税的土地;油气生产建设及生活免税的土地;劳改
劳教单位、军工企业免税的土地;各类安全防范用地;企业范围内未利用的荒山、林
地、湖泊等占地;在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未处置的闲置土地。 保留42项审批事
项,具体包括:(1) 营业税方面: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业务;为军队内部提供
服务的军队系统师以下单位(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企
业生产人员35%(含) 以上并经营属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民政福利
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并提供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应税劳务的校办
企业; 2002年底前销售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住房,普通住房
继续延续至2002年底;新开办的营业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条
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资源税方面: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
热、修井用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
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减税、免税项目。(3) 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办第
三产业的企业;企业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
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当年
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党校所办的校办工
厂、农场;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事业单
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经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 (控股比例
超过50%(不含50%)的)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并与其他业务
单独核算的;对省、地(市) 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
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
人数达到一定比例而新办的企业;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照国
办函〔2002〕53号文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对新
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
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现有的符合上述条
件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 以上,并
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规定
条件的。(4) 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
重大损失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方税
务局依据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5) 房产税方面:纳税人遭受自然
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6) 土地使用税方面:对遭受
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土地;三线调整企
业原有不再使用的土地;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不使用的土地;基建项目在
建期间使用的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
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房屋用地;城镇(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7)车船使用税方面: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车船使用税的。8月,为
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颁发《山东
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有:(1)地方税务
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应收尽收,不得混淆预算级次或者改变税种,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提前征收或者截
留、 挪用税款。(2)公安机关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
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维护税收秩序。(3)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
关、单位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将发放、变
更、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土地使用证书以及土地交易、房产证书以及房产交易的
情况、其他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情况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通报给同级地方
税务机关。(4)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在每次演出2日前,应当将演出合同、演出活动安
排和演出收入分配方案等材料报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活动安
排发生变化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日内重新报送有关情况。(5)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进行建筑施工
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并取得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出租房屋的;
其他应当依法纳税的。 (6)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
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拥有并使用车
辆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房
屋租赁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人才交流过程中应当缴
纳的地方税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纳税人
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2004年3月, 省地税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就税收
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制度、备查备案制度、定期清理制度以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规范减免税审批行为、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行税务行政复
议制度、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税收会计核算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 7月,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
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对涉及全省地税系统的五项许可项目 (指定企业
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的依据、条件、期限
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变更、延续
以及注销的程序) 逐一明确,并制定统一的申请书示范文本。省地税局建立基层法制
工作联系点制度,确定邹城市、烟台市牟平区、沂水县、齐河县地税局为基层法制工
作联系点。各基层地税机关普遍推行兼职法制员制度。
9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规范有关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处罚,对查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一同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期限内发现问题的处罚,对审计、财政部门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及企
业改制适用税收法律依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3月, 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规定基层
地税机关(不含县(市、区)地税局)设立税收法制员。法制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对
基层地税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承办有关涉税法律事务。
截至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有基层税收法制员1458人。同月,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减免税的申请与审批、监督与管理、核算与统
计以及档案管理等,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的
调控作用。同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规范代收费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地税系统代
收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各项费用,必须是经省政府
批准并赋予地税机关相应的征收权限的收费;(2)对经省政府批准和授权的代收费,
由省地税局依据批准或者授权文件作出统一部署,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征收
管理办法; (3)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依法开展代收费工作,不得将税收法定职权用于
代收费,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擅自扩大代收费,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行政复议诉讼
1994年9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应设立税
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纳税人对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由其上一级地税局管辖。对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
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辖。12月,省地税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
委员会及办公室。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根据调查取证材料,作出复议决定;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
诉事宜;指导下级复议委员会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税务行政复议委员
会办公室是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1997年4月, 省地税局对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及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组成人员由11
人增加到13人,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办公室。1999年4月,省地税局对税
务行政复议机构及组成人员作出调整,组成人员由13人增加到17人,复议委员会办公
室设在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2000年2月,省地税局启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
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 当年,全省地税系统共发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13起,其
中行政复议案件7起(受理并审结税务行政复议案件6起, 不予受理1起),发生税务
行政应诉案件6起。
2001年11月,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省地税局将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
议法律文书格式统一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20012003年, 全省地税系统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件,受理5件,不予受理1件,
审结维持3件, 撤销2件;应诉案件4起,一审判决维持3起、撤销1起,二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3起、改判1起;申请文件审查案件1起。
2004年,全省地税系统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件,审结维持;应诉案件1起,撤诉
结案。2005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件,不予受理9件,办结10件。
三、税收执法责任制
1994--1999年,全省地税系统主要利用签订责任状方式,明确执法责任制的目标
要求和责任。
2000年3月, 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规范》《山东省
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地税局局长为执法第一责任人,采取层层签订执法责任
书、责任状等方式,将税收的执法责任、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单位、执
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实行法制目标管理,实现依法治税的制度化、规范化。
2002年5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省地
税局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选取分别代表较大的市和较小市的淄博市和日照
市作为试点单位。 经过一年努力,淄博市地税局开发成功"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考核
系统"软件;日照市地税局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人工考核进行具体深入的探索和实践。
2003年9月,省地税局在全省推广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
2004年1月,省地税局制定《关于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要求在全省地税系统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
制。《意见》指出,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
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工作
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
行政复议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执法岗位,依法对执法岗位及各级地税机关负责人
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进行确认。工作规程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定
和操作程序。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
作为奖惩依据的评价方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意见》 要求各市地税局要在省地税局制定的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框
架下,结合本市地税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分解岗位职责,解决"做什么"的
问题;明确工作规程,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开展评议考核,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
题;要严格过错追究,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同时,推广应用税收执法全过
程自动监控考核软件,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供技术支撑。济南、青岛、淄博、东
营、 烟台、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等市在2004年实施到位;其他地区确定2
个以上县(市、区)地税局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展,在2005年实施到位。根据《意
见》 和《办法》要求,从2004年1月开始,全省地税系统围绕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加大投入, 注重基础规范和配套措施建设。(1)规范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税种核
定、各种表证单书等,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税率、征收项目、纳税期限等
准确无误, 满足执法责任制度要求。(2)清理数据,保证考核的准确性,对6896
万户纳税人的基础数据进行重新清理核定。 (3)定岗定责,签订执法责任书和岗位
定位书17万多份。(4)强化业务培训,举办执法责任制业务培训班436期,培训执
法人员236万人次。(5)建立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各级信息中心建设,
保证制度体系和软件系统的顺利运行。 (6)规范各种应用软件,对不符合执法责任
制要求的软件进行并轨调整。(7)购置计算机设备,增加资金投入。(8)实行动态
管理和维护, 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2005年8月,经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山东省地税
局在国务院部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现场会上,作为全国地税系统的代表进行汇报演
示。 截至2005年9月底,全省地税系统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税收执法自
动监控考核系统在全省地税系统普遍安装运行。
四、税收执法检查
1995年2--5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省
地税局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从税政业务、税款征收和征收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检查要
点,并层层落实到各级地税部门。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错用税率、误征税
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种混库、漏征、企业欠税等。
1996年7--8月,省地税局在全省地税系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和重点
检查两个阶段。 各市(地)地税局重点检查1617个执法单位,占应查单位的60%,部
分市(地)地税局达到80%。省地税局组织6个检查组,对16个市(地)地税局进行交
互检查。通过检查,提高了各级地税部门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地税干部
的法制观念,促进了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促进了税收执法环境的改善。发现的主
要问题有,个别地方政府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开减免税口子;基层地税部门在一些具
体执法行为上有偏差;基层税收中存在搭车收费现象,造成税费不分。
1997年7月至9月上旬, 省地税局组织5个检查组,重点检查济宁、烟台、滨州、
德州、临沂5个市(地)地税局和微山、海阳、惠民、禹城、平邑、寿光6个县(市)
地税局的税收执法情况。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个别地方仍在制定有悖于税
法的文件,部分征收单位执法存有不同程度的偏差,税务执法程序方面存有明显不足,
税收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等。
1998年7--9月,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
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检查内容:(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
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有无审核不严、
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的问题;(2)是否存在包税或者变相包税问题;(3)是否改变
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问题,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对应税交易
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等; (4)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
缓缴税款, 有无以缓代免问题;(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
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
促企业做好调账,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6)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问题;(7)
有无征收过头税和空转税款问题; 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问题;(8)税收
票证填开是否规范, 代征税款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9)是否存在以设立税款
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问题;(10)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11)
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12)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否符合规定;(13)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个
别地方政府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开减免税口子问题;部分征收单位工作方法简单,
在确定税额时,实行"一刀切",引起少数群众的不满,引发群众上访;个别地方存在
错用税种、税率,改变纳税环节问题;税务执法程序方面存有税务文书使用不够规范;
部分稽查、征收单位在对纳税人课处税收罚款时,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补税罚款收
据;委托代征税款手续不全;税收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企业纳税申报率有待提高,存
在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问题,税收票证填开使用不规范现象较普遍。
1999年7月, 省地税局开展地方税收执法重点交互检查工作,重点检查1998年以
来的税收执法情况,包括涉税文件、税政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内容和
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8年以前制定的
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遇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省地税局确定执法
重点检查单位,统一组织协调,以市(地)地税局之间互相检查为主。省地税局组织对
济南、 临沂、济宁、烟台、日照、聊城、菏泽、滨州等8个市(地)进行重点检查,
查出并纠正违规文件7份; 撤销违规设立的60个税款过渡账户, 入库过渡账户税款
7829万元;对未按时申报的4487户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的2574户纳税人予以纠正核
实,将申报不实的税款4685万元催缴入库;对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的税款2212万元、
地税部门越权违规审批缓缴的税款2422万元、缓缴税款到期未及时缴纳的税款1188万
元全部清缴入库;对错入库的1138万元税款进行调库处理。对检查出的征管文书、稽
查文书、档案资料不规范和不完整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此次执法检查,全省共增
加税收收入18336万元。
2000年9月,省地税局下发《2000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监察)实施意见》,
部署2000年全省执法重点检查与行政执法监察、税收会计票证检查、征管改革调研等
工作。省地税局牵头组织对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潍坊、泰安、临沂、德州、莱
芜、威海等10个市的地税执法情况的重点检查。通过检查,查出并纠正违规文件16份,
撤销税款过渡账户89个,组织入库延压税款2369.21万元,清理漏征漏管税款1476.68
万元,调库处理混库截留上级税收收入1243.86万元,调整违规调库税款3406.38万元,
催缴入库上报欠征不实税款12572.54万元,催缴入库代征代扣应缴未缴税款3024万元,
纠正先征后返997.13万元。
2001年9--11月, 省地税局将税收执法检查与依法治税、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
序、大力组织收入结合起来,在全省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混库、违规
查封扣押问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
欠税问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问题;故意刁难或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进行打击报复问题;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问题;对
应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交问题;2000年,省地税局执法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各
级审计机关2001年对地税审计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通过检查, 共增加税收收入
53684.94万元。
2002年11月,省地税局部署2002年度地方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检查(监察)
的内容是:落实"两权监督"(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机制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广告业
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情况;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银
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对涉嫌税务犯罪案件的
移送情况;税款入库情况;财务经费管理情况;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对地税收入和征
管检查、审计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
执行情况;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工作开展情况。
2003年5--6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山东省地方税收执
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共
检查纳税单位11597个, 发现有问题的8553个,占总检查户数的73.75%;追缴各项税
款92930万元,加收滞纳金2902万元,处以罚款12785万元。
2005年9月,省地税局组织开展2005年度地方税收执法检查(监察) 工作。主要检
查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以2004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
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涉税文件、税收审批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
审计整改、 税收法制等。通过检查,全省地税系统共整改纠正不规范的执法问题9大
项, 涉及税收金额2701.56万元。省地税局对济南、青岛、枣庄、德州、临沂、威海
等6个市进行重点检查,查出不规范的涉税文件5件,不规范的税政审批管理78项,不
规范的税款征收137项,不规范的税务稽查22项,涉及税收金额362.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