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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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
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地税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其管理体制按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级地税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地税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不包括已
明确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4年1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
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1
月1日起,开征屠宰税,不再征收筵席税。
5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省地税局,同时成立市(地) 、县(市、区)地税局及
其基层税务所, 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8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
划分: (1)税务登记管理。国税局负责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
编制和分配;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
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
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2)发票
管理。发票管理按流转税归属划分,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
由国税局负责印制;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税局印制、
发放和管理。 (3)税务稽查。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
作;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
税收的税务局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呈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
定意见为准。
1995年5月,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精神, 规定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为:(1)地方各级国有企
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
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2)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除
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
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
(3)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10月,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管理的通知》,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
确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地方国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计划分配、收入考核、
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均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地方国有企业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停止承包办法,各级地税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同月,经省政
府批准,省地税局成立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全省省级预算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对设
在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 (以下
简称"济南市六区") 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的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直接征收管理。济南市六区
以外以及其他市(地)、县(市、区)的省级各项税收,由各市(地)、县(市、区)地税
局征收,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作为专项负责全省省级税收工作
的职能机构,行使以下管理职权:负责对各市、地省级各项税收收入计划的测算、编
制、分配以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监督;负责对省级预算各项税收的纳税检查及税
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处理;负责对省级收入纳税业户的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
1996年1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的意
见,从1996年2月1日起,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按照收入归属原则进行
划分,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收,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1997年2月,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
高到8%,其中,按原5%税率计征部分,由地税局负责征收,提高3%税率计征部分,
由国税局负责征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由地税局负
责征收。
1998年9月6日,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政
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市(地)、县 (市、
区)地税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经费,由省地税局垂直管理。
1999年9月, 山东省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实施办法》 ,从1999年11月1日起,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
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企业等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管理。
2001年12月,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铁
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
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2005年的所得税收入,
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002年2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
范围划分的规定: (1)2001年12月31日前,凡由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仍由地税局征收管理,不作变动。(2)自2002年1月1日起,新设立(开业)
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以下企业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税局征
收管理的;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③原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管理的。 (3)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
的, 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 由国税局、 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4)
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
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5)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
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