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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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
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
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资
源税课税数量的确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减征或者免征
项目包括: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
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994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表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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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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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8元-30元/吨 ┃
┠─────────────┼────────────┨
┃天然气 │2元-15元/千立方米 ┃
┠─────────────┼────────────┨
┃煤炭 │0.3元-5元/吨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元-20元/吨或者立方米 ┃
┠─────────────┼────────────┨
┃黑色金属矿原矿 │2元-30元/吨 ┃
┠─────────────┼────────────┨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元-30元/吨 ┃
┠──┬──────────┼────────────┨
┃ 盐 │固体盐 │10元-60元/吨 ┃
┃ ├──────────┼────────────┨
┃ │液体盐 │2元-1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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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山东省核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表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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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矿业企业 │ 资源 │ 税额 │ 课税数 ┃
┃ │ │ 等级 │ (元) │ 量单位 ┃
┠───┬─────────────┼────────┼───┼─────┼────┨
┃矿原矿│石棉 │ │六等 │ 0.5 │ 吨 ┃
┃非金属├─────────────┼────────┼───┼─────┼────┨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 │ │ 0 │ 吨 ┃
┃ │矿 │ │ │ │ ┃
┠───┼─────────────┼────────┼───┼─────┼────┨
┃原矿铁│入选露天矿 │ │六等 │ 14 │ 吨 ┃
┃矿石黑├─────────────┼────────┼───┼─────┼────┨
┃色金属│入选地下矿 │ │六等 │ 10 │ 吨 ┃
┃矿 │ │ │ │ │ ┃
┠───┼─────────────┼────────┼───┼─────┼────┨
┃ │入炉露天矿 │ │四等 │ 21 │ 吨 ┃
┠───┼─────────────┼────────┼───┼─────┼────┨
┃ │入炉地下矿 │ │四等 │ 20 │ 吨 ┃
┠───┼─────────────┼────────┼───┼─────┼────┨
┃ 有 │铜矿石 │ │五等 │ 1.2 │ 吨 ┃
┃ 色 ├─────────────┼────────┼───┼─────┼────┨
┃ 金 │铅锌矿石 │ │五等 │ 2 │ 吨 ┃
┃ 属 │ │ │ │ │ ┃
┃ 矿 │ │ │ │ │ ┃
┃ 产 │ │ │ │ │ ┃
┃ 原 │ │ │ │ │ ┃
┃ 矿 │ │ │ │ │ ┃
┠───┼─────────────┼────────┼───┼─────┼────┨
┃ │铝土矿 │ │三等 │ 20 │ 吨 ┃
┠───┼─────┬───────┼────────┼───┼─────┼────┨
┃ │黄金矿 │岩金矿 │招远玲珑矿业公司│ 二等 │ 2.3 │ 吨 ┃
┃ │ │ │蓬莱黑峰沟金矿 │ │ │ ┃
┃ │ │ │乳山金矿 │ │ │ ┃
┃ │ │ │招远界河金矿 │ │ │ ┃
┃ │ │ │蓬莱大柳行金矿 │ │ │ ┃
┃ │ │ │莱州仓上金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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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矿业企业 │ 资源 │税额(元)│课税数量单位┃
┃ │ │ 等级 │ │ ┃
┠──┬────┬───┼───────────┼───┼─────┼──────┨
┃ │ │ │大尹格庄金矿 │ 三等 │ 2.1 │ 吨 ┃
┃ 有 │ │ │沂南金矿 │ │ │ ┃
┃ │ │ │三山岛金矿 │ │ │ ┃
┃ 色 │ │ │招远阜山金矿 │ │ │ ┃
┃ │ │ │三甲金矿 │ │ │ ┃
┃ 金 │ │ │金青岭金矿 │ │ │ ┃
┃ │ │ │唐家沟金矿 │ │ │ ┃
┃ 属 │ │ │铜锡山金矿 │ │ │ ┃
┃ │ │ │招远金岭金矿 │ │ │ ┃
┃ 矿 │ │ │招远大秦家金矿 │ │ │ ┃
┃ │ │ │沂南县龙头汪金矿苏家店│ │ │ ┃
┃ 产 │ 黄金矿 │ │金矿 │ │ │ ┃
┃ │ │岩金矿│铜岭金矿 │ │ │ ┃
┃ 原 │ │ │胡家口金矿 │ │ │ ┃
┃ │ │ │栖霞百里店金矿 │ │ │ ┃
┃ 矿 │ │ │栖霞金矿 │ │ │ ┃
┃ │ │ ├───────────┼───┼─────┼──────┨
┃ │ │ │栖霞山城金矿 │ 四等 │ 1.9 │ 吨 ┃
┃ │ │ │烟台杜家崖金矿 │ │ │ ┃
┃ │ │ │龙口下丁家金矿 │ │ │ ┃
┃ │ │ │栖霞流口金矿 │ │ │ ┃
┃ │ │ │招远大河金矿 │ │ │ ┃
┃ │ │ │招远纪山金矿 │ │ │ ┃
┃ │ │ │招远曹家洼金矿 │ │ │ ┃
┃ │ │ │沂南金场金矿 │ │ │ ┃
┃ │ │ │龙口大庄金矿 │ │ │ ┃
┃ │ │ │胡八庄金矿 │ │ │ ┃
┃ │ │ │蓬莱虎路线金矿 │ │ │ ┃
┃ │ │ │临朐县金矿 │ │ │ ┃
┃ │ │ │龙口大元金矿 │ │ │ ┃
┃ │ │ │蓬莱大柳行黄金河金矿 │ │ │ ┃
┃ │ │ │蓬莱台上沟金矿 │ │ │ ┃
┃ │ │ │蓬莱沙沟金矿 │ │ │ ┃
┃ │ │ │蓬莱大柳行喹口金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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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各岩金矿 │七等 │ 1.3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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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矿业企业 │ 资源 │ 税额 │ 课税数 ┃
┃ │ │ 等级 │(元)│ 量单位 ┃
┠──┬────┬─────┼───────┼───────┼───┼─────────┨
┃矿产│黄金矿 │砂金矿 │ │ 五等 │ 1.2 │ 250立方米挖出量 ┃
┃原矿├────┴─────┼───────┼───────┼───┼─────────┨
┃有色│钨矿石 │ │ 五等 │ 0.4 │ 吨 ┃
┃金属│ │ │ │ │ ┃
┠──┼──────────┼───────┼───────┼───┼─────────┨
┃ │锡矿石 │ │ 五等 │ 0.6 │ 吨 ┃
┠──┼──────────┼───────┼───────┼───┼─────────┨
┃ │锑矿石 │ │ 五等 │ 0.6 │ 吨 ┃
┠──┼──────────┼───────┼───────┼───┼─────────┨
┃ │钼矿石 │ │ 五等 │ 0.4 │ 吨 ┃
┠──┼──────────┼───────┼───────┼───┼─────────┨
┃ │镍矿石 │ │ 五等 │ 9 │ 吨 ┃
┠──┼──────────┼───────┼───────┼───┼─────────┨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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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数据来自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矿业企业"栏只
对黄金矿中"岩金矿"税目按资源等级列举企业名称,其他税目未按资源等级列举。
1994年5月, 省财政厅根据资源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山东省资源状况,对资
源税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原矿,鉴于山东省储量小、开采
难度大、 利润低的实际情况,暂缓征收资源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中划分资源等级,未列举名称征税的岩金矿,对于山东省内储量较大、
利润较高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资源税税
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
在30%的浮动幅度内逐一列举确定单位税额。(3)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其它应税产品,
凡《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按照《资
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所列最低档税额标准执行。
6月, 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4
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1995年2月, 为支持盐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4年1月1
日起,省地税局对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20元/吨计征。
1996年5月,省地税局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海上原油按12元/吨的单位税额征收
资源税。 6月,省地税局对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存在跨区域开采济
宁市境内煤炭资源缴纳资源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
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 按枣庄73%、济宁27%的比例划分缴纳。9月,省
地税局制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代扣代缴行为。
1997年1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对
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
再减征20%, 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
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1998年4月,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
缴管理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
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9年9月, 省政府决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
收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天然矿泉水3元/吨,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
料1元/立方米。
2000年6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将淄博
矿务局在济宁市任城区新建的许厂煤矿、 岱庄煤矿、 葛亭煤矿的资源税单位税额由
0.5元/吨调整到1.2元/吨。12月,山东省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所用粘
土,按"其他粘土"品目征收资源税。在实际执行中,对修筑路、桥梁、大堤、水库等
工程在施工地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施工地取土用作他用或
在施工地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2001年12月,山东省对滨博高速公路开采的黄河预备沙土,按"其他粘土"品目征
收资源税。
2002年2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对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单位税额由12元/吨调整为14元/吨。 9
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对临沂矿务局、肥城矿务局在兖州矿务局开采区域新建
的新驿、古城和梁宝寺等三处煤矿,按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与兖州
矿务局大体相当的实际,将其资源税单位税额核定为1.2元/吨,自2002年7月1日起执
行。
自2003年7月1日起,山东省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0.5元-3元/
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10元/立方米。
2004年6月,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将枣
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六号煤矿、枣庄市台儿庄闫布煤矿、
柴里煤矿袁堂井等4家企业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高至1.8元/吨; 将枣庄泉兴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等51家企业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高至2.4元/吨。51家企业是:枣庄
泉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恒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宏煤业有限公司、张山子
煤业有限公司、山东丰源煤电股份公司北徐楼煤矿、滕州市全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富安煤炭有限公司、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山东省徐庄生建煤矿、枣庄市市
中区官地煤矿官桥井、滕州市官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滕州市曹庄煤炭有限公
司、山东丰源煤电股份公司赵坡煤矿、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王晁煤矿有限
责任公司、滕州市郭庄矿业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福兴煤矿、枣庄市南石镇袁庄煤
矿、枣庄市薛城区邹坞煤矿、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西煤矿、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防备
煤矿、枣庄市薛城区薛城镇二号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厂煤矿、山东省
田庄煤矿、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杨村煤矿、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岱庄煤矿、淄博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里能鲁西矿
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山矿业有限公司古城煤矿、兖州大统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裕隆矿
业集团有限公司单家村煤矿、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矿业集团太平煤矿、
山东里能里彦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市落陵煤矿、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北宿煤矿、兖
州煤业股份公司、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矿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付村煤矿、枣庄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高庄煤矿、枣庄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济宁市菜园生建煤矿、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山东省
三河口生建煤矿、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济宁矿业集团鹿洼煤矿、济宁市金桥煤矿、
山东里能新河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阳煤矿。
2005年6月, 省地税局规定,对"页岩"按照"其他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的标准征
收资源税。自2005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3.6元/吨。
9月, 省地税局规定,钛铁矿是以铁矿石为主产品开采的一种矿石,是铁矿石的伴生
矿,而伴生矿应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为应税品目,单位和个人开采钛铁矿,按铁矿石
征收资源税。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资源税96.53亿元。

图3-13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资源税收入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