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定目的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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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年工商税制
改革,保留这两个税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年1月1日后,山东省继续执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1994年2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
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月,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原价外征收的
三峡基金因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在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予以免征。后经几次调整,国家将这一
规定延至2009年12月31日。
12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政策,
不适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6年12月,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县外
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
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7年3月, 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
调高而增加, 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4月,省地税局针对个别地方没有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随着县改市、乡改镇行政区划的变更而调整的情况,对县改市、
乡改镇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要
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而调整。规定主要有: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
县级市的整个行政辖区内的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整个辖区内的税率为5%。对在地
级市所属区、县级市偏远郊区的乡镇集体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需要给予减按
5%和1%税率征税照顾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1998年7月,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下岗职工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收入,
给予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照顾: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
得的育养服务等收入;从事婚姻介绍、医疗、家教、家政服务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
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以及通过自己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创造发明转让收
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 (指农机耕耘、种
植、收割、脱粒、植保、排灌、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等)取得的收入;个人从事饮食(包
括快餐、小吃等饮食摊点及订餐、送餐等饮食服务)、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
装饰、装修、修缮、沐浴、理发、洗染、打字、复印、镌刻、设计、制图、裱画、誊
写、 照相、 录音、录像、打包、咨询服务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凡月营业额在
800元(含) 以下的。另外,对保险公司为下岗职工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
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照顾。对下岗职工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在3年内给予免税照顾。
2001年3月,省地税局规定,凡经批准减免(不包括先征后返) 增值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
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月,针对一些县(市、区) 对乡镇行政建制进行
调整的情况,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发文规定:撤乡设镇或将几个乡镇合并为一个建制
镇的,新设立的建制镇整个行政辖区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
护建设税。 8月,对部分市反映的乡镇行政建制调整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
题,省地税局规定,对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所辖撤并后的
所有建制乡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县所辖撤并后的
所有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县所辖撤并后的所
有建制乡,其整个行政辖区按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2年11月,省地税局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问题作出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
税额,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3年11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级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
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
务院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
建设税。
2004年3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勘队伍改革的通知》,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免征上述三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月,省地税局规定,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依据扣缴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和扣缴税款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
维护建设税。 6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地税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
业零售企业,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
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5年4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实行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的生产企业, 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抵"增值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税。 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山东省对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不退还随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月,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山东省家禽养殖
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属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的禽肉产品减免城市维
护建设税。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67.92亿元。

图3-11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示意图。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 山东省继续执行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和同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1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
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套工程,适用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
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统一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月,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征管经费开支,省地税局经与省财
政厅协商,决定山东省自1994年起,从所收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提取
4%的手续经费,其中,2%为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地方税务部门和计划部门征管经
费不足问题,另2%为代扣代收手续费,用于代征单位代征手续经费开支。手续经费由
县级地税局按规定提取。 同月,省地税局规定:(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
房,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商品
房之前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地方税务部
门委托, 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要在商品房出售时代扣代缴税款。
(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各级政府承办的旧城改造项目,不超过原面积的给予零税
率照顾, 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税。(3)由单位和个人各出资购建的职工住
宅,产权属于个人(或部分属于个人),并且个人集资款不予返还的,可扣除个人集资
部分后征税,但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产权证明、集资合同等资
料, 否则按全部投资额征税。(4)对单位经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建造的内部业务培
训学校,比照"教学设施"税目,给予零税率照顾;对以"培训中心"为名建造的宾馆、
招待所等投资项目, 按规定征税。(5)对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项目,
按扩建后的总经济规模确定适用税率,以扩建部分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征税。
1995年5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地税局对测绘类、地震类、技术监督类、
检察类、人防类、安全类、法院类、海洋类、公安类、广播电视类税目零税率适用范
围作出规定。同月,省地税局对兖州矿务局及下属单位建设职工住宅征免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从1992年起至1995年止,对国家统配
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给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的规定精神, 对兖州矿
务局下属7个国家统配煤矿建设的职工住宅, 在1995年底前,给予免税照顾。对兖州
矿务局机关及所属的各处、 站、部等所建的职工住宅,按规定征税;属于"地质、野
外工作人员住宅"的, 适用零税率;非"地质、野外工作人员"住宅,除别墅、高级住
宅外,按5%税率征税。
1996年1月, 针对各地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地
税局规定: (1)对新建房的装饰装修,以新建房主体工程适用的税率,按全部装饰
装修费用征税; 对旧房的装饰装修,凡装饰装修费超过5万元并且达到或超过旧房原
值30%的,视同更新改造项目,按全部装饰装修费用征税。(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以项目计划申请方为纳税人,缴纳联建项目的全部应纳税款。
(3) 对军队、武警办的对外经营项目投资,按规定征税;既有军需品又有对外经营
民用品的投资项目,按军需品和民用品投资额的比例划分征免范围;无法划清的,按
全部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原有军需品投资项目进行改造转变为民
用品的, 按更新改造项目的适用税率征税。(4)纳税人将原有职工住宅出售给职工
个人, 收取卖房款形成住房基金后再建职工住宅的,按规定征税。(5)对引进国外
贷款、设备、技术以及其他未经工商部门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
照章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假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追缴税款;纳
税人建造的应税项目尚未竣工而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其已缴税款不再退还。(6)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给予零税率照
顾;对自行建设的文化设施,按规定征税。(7)对利用"三废" (废水、废气、废渣)
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凡原材料中利用"三废"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给予零税率照顾。
(8)对单位办的培训中心,凡经市(地) 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有教员编制且国家承认
学历的,视同教学设施给予零税率照顾。
4月,省地税局对下列项目执行零税率:石油化工行业500万吨以上原油加工;大
中型基本化工原料(包括无机和有机原料) ;30万吨及以上乙烯工程;6万吨及以上聚
烯烃类合成树脂;大中型其它合成树脂及工程塑料;特种橡胶和大型合成橡胶;22
5万吨及以上对苯二甲酸;6万吨及以上聚酯切片;5万吨及以上己内酰胺和尼龙66盐;
5万吨及以上丙烯腈及腈纶; 国家科技攻关石油化工项目和高新技术攻关项目、中间
实验、工业实验和开放性实验;石油化工生活区共用配套建设和城市配套建设。对下
列项目适用5%税率征税:250万吨(含)以上500万吨以下原油加工;以轻烃为原料的
10万吨(含)以上乙烯工程;催化剂、化学助剂。100万吨(含)以上250万吨以下原
油加工,适用30%的税率。
5月, 省地税局规定,对为军队转业干部新建的住房和服务设施,免缴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 6月,对铁道行业建造的性质和用途与"待班室"相同的"间休室",
给予零税率照顾。对以"待班室"、"间休室"名义建造的办公楼、宿舍等其它用途的设
施或施工后改变项目计划性质和用途的, 按改变后的性质及用途补缴税款。7月,山
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山东省计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997年12月31日
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列项目除外: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
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
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
1997年1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
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
额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
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3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对应税项目的税目税率核定、项目建档、税款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
的结算清算、 跟踪监控、纳税检查等作出规定。7月,山东省对军队牺牲病故军官随
军家属易地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而新建住房投资,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月,省地税局对高速公路收费站适用零税率计征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用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生活辅助设施按照相应的税目税率,计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对个人购建的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问题作出规定:个人自建或购买的用于居住的房屋,适用零税率;用于经营活动且
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的, 按规定征税;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按不同的用
途分别确定适用税率;对经营用房进行装饰装修的,按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规定征税。
11月,省地税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山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投资,比照
全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
零税率照顾。山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系指国家和山东省确定的贫困县,包括夏津县、
鄄城县、沂源县、东阿县、阳信县、惠民县、莘县、冠县、沾化县、庆云县。乡镇企
业系指以农村经济组织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村义务的各类企
业。在上述贫困县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
率照顾。
1998年8月, 省地税局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自其竣工验收之
日起两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视同改变用途项目,由固定资产的购买者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并根据固定资
产购买者的具体用途,按基本建设项目序列确定适用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对原有的固
定资产进行重建、翻建等再投资,不论原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后是否超过两年,应将再
投资后的固定资产视为新建项目,自该固定资产再投资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出售
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由购买者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出
售的固定资产,是因危房改造或遭受自然灾害而进行再投资的,可扣除原固定资产恢
复性投资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同月,针对会计制度改革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土
地投资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省地税局规定:虽然会计制度改革后,
企业取得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不再构成完工后固定资产的造价,但是土
地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土地投资,
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作为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税率征税。
11月,省地税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规定,对山东省各地建造的各类简易商业批发
交易市场,按"低档饮食服务网点"项目,适用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简易商品批发市场,是指经市(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造、不超过当地一般民用
建筑标准、敞开或半敞开式的集中从事商品批发交易业务的场所。具体建设标准,由
各市(地)地税局根据当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简易商品批发交易市
场项目,由各市(地)地税局审批并核定适用税率。12月,针对山东省商业企业出现一
些仓储式商场投资项目,省地税局规定,仓储式销售是商业企业出现的一种商品交易
方式,仓储式商场是这种特殊商业经销方式的场所,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按商业用房
确定其适用税率,而不按"仓储设施"确定适用税率。
1999年1月, 省地税局对经济适用住房按"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计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标准,由各市(地)地税局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及人均收入状况,参照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确定。10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对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税
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减半征税的范围包括适用5%、 10%、 15%、30%税率并且于
1999年7月1日及以后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和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实际完成
的投资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后减半征税;1999
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属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后减半征税;对属于7月1日
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以及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1999年7月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在7月1日以后清缴和追缴入库的,不得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 12月,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山东省执行国务院决定,对纳税人自2000年1
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多退少补。
2000年4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
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开展清理清查,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进
行清算,多退少补;对以前年度欠缴和查补的税款,催缴和追缴入库;纳税人一次缴
清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于2000年底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共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含清欠期收入)
76.59亿元。
说明:2000-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为清欠收入。

图3-12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