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及行为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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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及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
税、集市交易税(山东省保留税种,暂停开征)以及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的城市
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印花税
自1988年10月1日起, 山东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恢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设有购销合同、加
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
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共
13个税目。 对各种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不同种类按金额比例计税,税率为0.003
%-0.1%; 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纳税,每件5元,其中记载资金的
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0.05%纳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
本、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
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均免征印花税。
1989年5月,省税务局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
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
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为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配套建
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
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暂缓征收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公立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所立的书据,比
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贴印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
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分次贴花办法,但最长不得超
过三年,并在规定年限的最后一年按当年的资金总额贴足印花;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
如种植、养殖、饲养以及捕捞等所设立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采取正列举征税的办法;在大面额税票印发之前,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100元的,
可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时,山东省根据财政部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
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
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境内书立、领受属
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没有设立营
业机构、场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仅为本企业从事联络性辅助活动不缴纳工商统一
税的,其在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缴纳印花税,但所
书立、领受的信贷合同、技术贸易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
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1989--1993年,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规定,对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
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
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
1990年1月1993年, 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
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
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免征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按规定征税。
1990年5月, 省税务局明确,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印花税。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印花税列为地方税种,由地税
局征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印花税仍由国税局征管。

1988-1993年山东省印花税收入统计表
表1-1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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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年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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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65││1991│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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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74││1992│6174┃
┠──┼─┼┼──┼──┨
┃1990│57││1993│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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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牲畜交易税
1983年3月, 省政府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制
定《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对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
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均按规定征收牲畜交易税。以购买
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为5%。
1986年2月, 山东省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屠宰业、饮食业收购的菜牛,
征收产品税,暂不征收牲畜交易税;收购的驴、骡、马按规定征收屠宰税,暂不征收
牲畜交易税。4月,山东省规定,无证屠宰业户收购的大牲畜暂不征收牲畜交易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取消牲畜
交易税。

1986-1993年山东省牲畜交易税收入统计表
表1-19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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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金 额 │ │年 份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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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45 │ │1990 │161 ┃
┠────┼─────┼─┼─────────┼────────┨
┃1987 │-696 │ │1991 │268 ┃
┠────┼─────┼─┼─────────┼────────┨
┃1988 │178 │ │1992 │171 ┃
┠────┼─────┼─┼─────────┼────────┨
┃1989 │167 │ │1993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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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83年1月1日起,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实行分成办法。将
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收入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市(地)、县(市、区)
税务局按月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由此导致1987年牲畜交易税收入为负数。

三、房产税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1月,省政府颁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条例及细则自当年
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凡坐落于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
矿企业的房产,均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
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
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
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
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
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公务用房、宗教活动
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个人所有非
营业用的房产;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
税的其他房产。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
税或免税的照顾。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分月、季、半年不等。纳税
人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12月,山东省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
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营业用地下人防设施,
暂不征收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税务局批准
暂不征收房产税;当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依规定征
收。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
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
使用及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同月,山东省规定:对坐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
小型工矿企业的房产不征房产税,但对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分坐落地点,其房产均应征
收房产税,此规定于199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属于纳税有困难临时性减免,一户企
业年税额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在3万元以下的,其他市(地)在2万元以下的,
由市(地)税务局审批,年税额超过上述税额的,报省税务局审批;其他法定减免,
由县(市、区)税务局审批;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不抵房屋维修支出纳税有困难的,
由市(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
待所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但对免征房产税单位附设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免征房
产税。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对外销售的,其房产按规定征税;专门供应本院使
用而不对外销售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不再征收
营业税。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
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987年1月, 省税务局明确应征收房产税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标准和范围:大中
型工矿企业的标准可按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即固定资产原值
在300万元以上, 年实现利润在30万元以上,具备两个条件之一者,属大中型工矿企
业。国营企业暂按第二步"利改税"时划分确定的执行,其他企业以1986年底的决算数
字,按上述标准划分确定。大中型工矿企业包括达到上述标准的国营企业、城镇集体
企业、 乡镇村办企业、 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该规定于1991年1月停止执行。
1990年11月,省政府将1986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 施行细则》中应征收房产税的"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修改为:"工矿区:
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
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
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当时符合条件并经省政府批准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有34
个。
5月,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出租的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由各市(地)
税务局据当地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具体情况确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
位,在1986年底以前已经实现自收自支满三年的,照征房产税;不满三年的,三年期
满后征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意见,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恢复征
收房产税。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三年的,按规
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还不满三年的,继续免税到满三年
为止。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三年免税
照顾,照章征收房产税。
从1989年1月1日起,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
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房产,按规定征税。1992年3月,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提高了房租,不再免征房产税。
9月, 山东省明确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生产
经营以及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1993年11月,山东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
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于融资租赁
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承租方缴纳。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房产税列为地方税种,由地税
局征管。


1986-1994年山东省房产税收入统计表
表1-20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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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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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40 ││199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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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165││199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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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01││1993│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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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478││1994│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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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91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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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4年国税局部分征收房产税。

四、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山东省城市房地产税收入572万元。
自1990年1月1日起, 山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城市房
地产税税种名称,其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等,一律改按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办理。
1992年12月,对外商投资医院自有自用的房产,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确有困
难的,按规定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税制改革,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由国税局征管。
五、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全省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106万元。
1989年2月, 山东省明确,动力驱动机械、链条传动的各种轻骑、二轮、三轮摩
托车和机动三轮车,比照机器脚踏车的有关计税标准和税额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
税。
1991年2月,对凡载重量在2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征税。外商投资
企业自有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转借他人使用并且
签有转借合同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没有签订转借合同的,由所有权人缴纳。
1992年12月,山东省对外商投资医院自有专用防疫和救护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牌
照税,其他车船按规定征税。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税制改革,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外籍人员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国税局征管。
六、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1月,省政
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10月
1日起一并施行。 细则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在
山东省缴纳车船使用税。船舶按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依条例规定标准从量定额计征,机
动船每吨每年税额1.20元、1.60元、2.20元、3.20元、4.20元、5.00元不等,非机动
船每吨每年0.60元、0.80元、1.00元、1.20元、1.40元不等;车辆按辆数或净吨位依
细则规定从量定额计征, 乘人汽车每辆每年税额108元、120元、144元、204元、240
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42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48元,二轮摩托车每
辆每年36元, 轻骑每辆每年24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年2.4元、3.6元、6元不等。对个
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
税。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车船
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有季、半年、年不等,具体征收时间由县级税
务机关确定。条例还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
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经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0月1日起, 山东省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暂行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能够
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照章征税;对企业内部行驶的
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免征车船使用税;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
吨以下的按半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税;船舶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
下的免算, 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税,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按1吨计净吨位;拖轮按马力
折合净吨位计税;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客货两
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新
购置的车辆如暂不使用,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要使用时,应于使用前依车船使
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国营交通运
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
用于归还贷款;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征免车船使用税,
不能划分者,一律照章征税。
12月, 山东省规定:拖拉机全年从事农业生产在9个月以上的免税;全年从事运
输业务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税;全年从事运输业务的时间在9个月以下的,按
从事运输业务时间计征车船使用税。为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对从事运输业务的
拖拉机所挂拖车,暂比照载货汽车挂车税额(即按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税。凡载重
量在2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按乘人汽车征税。公用事业局用于市内交通的公共汽
车和电车,暂免车船使用税,但不包括其对外出租的各种车辆;交通部门的客运车辆
和企业的交通车辆按规定征税。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招待所的车船,
部队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的车船,未办行驶执照而行驶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的车船,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为便于管理,暂由出包单位缴纳车船
使用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用于教学的教练车,免征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因故停驶
停航的车船,凭有关部门的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停驶停航手续,免征其停驶停航期
间的税款,但在征税期内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
年。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车船,暂免征收。
1987年3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检
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检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
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
车, 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税。5月,山东省补充规定,对
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一律照征车
船使用税;但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在1986年底以前已经实现自收自支满三年的,照征车船使用税,不满
三年的于三年期满后征收。
1990年4月, 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车船使用税三
年的,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车船使用税还不满三年的,继
续免税到期满为止。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
享受三年免税照顾,照章征收。
从1991年1月1日起,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改按载货汽车税额五折
计征车船使用税。
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
用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恢复征收车船使用
税。
1993年6月, 山东省对原有乘人客车改装的卧铺客车,按原乘人汽车税额征收车
船使用税; 对新生产的卧铺客车,暂按卧铺折算乘人座位(一个卧铺折合2个乘人座
位)所适用的乘人客车税额征税。对农用机动三轮车按三轮摩托车征收车船使用税。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车船使用税列为地方税种,由
地税局征管。

1986-1994年山东省车船使用税收入统计表
表1-2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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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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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3 ││199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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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209││1992│5433┃
┠──┼──┼┼──┼──┨
┃1988│4412││1993│6398┃
┠──┼──┼┼──┼──┨
┃1989│4887││1994│1703┃
┠──┼──┼┼──┼──┨
┃1990│4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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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4年国税局部分征收车船使用税。

七、屠宰税
1986-1993年,山东省执行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1986年2月,山东省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猪、
牛、羊等牲畜,按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减按4%。
1989年6月, 山东省规定,缴售自养宰杀的猪、牛白条肉,扣缴了产品税的单位
或个人,凭代扣税款证明,不再补缴屠宰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精神,屠宰税由地
税局征管。

1986--1994年山东省屠宰税收入统计表
表1-2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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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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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59││199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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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75 ││1992│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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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30 ││1993│151 ┃
┠──┼──┼┼──┼──┨
┃1989│111 ││1994│843 ┃
┠──┼──┼┼──┼──┨
┃1990│1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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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83年1月1日起,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实行分成办法。将
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收入全额入库,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市(地)、县(市、区)
税务局按月向金库统一办理退库,由此导致1986年、1987年屠宰税收入为负数。

八、筵席税
1988年9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开
征筵席税。在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
的单位和个人, 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200元-500元。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
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
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山东省除青岛市外,其他市(地)未征收
筵席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精神,筵席税由地
税局征管。

1989--1993年山东省筵席税收入统计表
表1-2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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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年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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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9.││199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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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4.││199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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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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