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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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入修改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此,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
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一",统一为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
得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
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
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免税的项目有:省级人
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
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
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
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
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
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
得。经批准可以减征税款的项目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
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采用代扣
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
税款项时,依法代扣税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1994年4月, 省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
定》,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
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
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5月,
省税务局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每人每月200元的院士
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其经营范围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农业税、牧业
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
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
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
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
达5年以上、 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对达到
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
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
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指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
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
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
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家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
负担的) 。7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1994年和1995年,对股
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6年2月,该项政策延长至1996年底;1998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和
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9月,省地
税局、 省国税局联合下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和《山东省个人
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10月,
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
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自10月1日起,
省地税局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确定统一标
准为每人80元/月。 12月,省地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扣缴义务人申
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精神,在济南、淄博、烟台等地进行个人所得税
明细申报试点。
1996年4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税收征管规定,
结合山东实际规定,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客货运输收入额的核定及应纳税所得额的
确定,由各市(地)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同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
部下发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实际,明确演职员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同时实行演出机构备案制度。7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1月,省地税局对外商投资企业
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2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取
得应税的退职费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
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1997年3月, 为支持人寿保险业务开展,省地税局规定,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
扣除30%--40%的费用后,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月,省地税局对外籍
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
得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
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8月,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税控收款机支出扣
除等提出具体意见。
1998年1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
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在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领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3月,根据山东省实际,将保险营销员计税扣除比例定为
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4月,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7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大力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下岗职
工个人从事商业、工业及手工业、建筑安装业,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1000元的以及从
事饮食业、 服务业和修理业,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8月, 省地税局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
对其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月,对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
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月,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
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险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客户的利息,按"其他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月,省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金融保险业、新
闻出版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业务费、广告提成、回扣、办案提成、佣金等名目向
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向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上述收入以及广告、发行、吸储报酬等,
均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征所得税。因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出版社按基本
稿酬的30%-50%付给作者的著译费, 以及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
出版而支付给作者的约稿费等劳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出版社按国家规定送给作者的样书,不属于稿酬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
以抵顶稿酬形式给作者的书刊,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银行金融机
构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比照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
的揽储奖金征税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
的比例,提取并向个人发放或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
资、 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2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特聘教授获得"
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减免税的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减免额在5万
元(含) 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税局确定;减免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
1999年3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中国福利赈灾彩票中奖收入1万
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7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减免个人所得税。 8月,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
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8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1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
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股
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12月,对因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采用一定期
限内平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月,省地税局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
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工
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由境内机构、
场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年3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
往来等活动中,从其他单位和部门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按照"其他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月,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5月,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6月,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
的保险费,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7月,省地税局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3倍数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8月,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规定,对1年内换购住房的纳税人,根据重新购房价值减免个人所得税。9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
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月,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
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2月,补充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 规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按每人每月800元执行,从
业人员工资支出按照各市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山东省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
家属, 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
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同月,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1年4月, 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
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为规范
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地税局将律师分成
收入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分成收入的30%。7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8月,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
得税的调节作用,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确定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范
围,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强化高收入行业
的代扣代缴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9月,山东省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2年4月, 省地税局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
度的试行规定》,对下列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约谈:申报的应税所得明显异常且不能说
明正常原因; 取得境外所得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
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 7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
人取得的"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征税。8月,省地税局印发《山东
省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同月,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
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9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
2002年8月1日起,对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
税金及附加后, 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
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3年4月,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除外) ,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山东省
自2003年5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5月,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力支持防治"非典"促进经济发展的
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对出租汽车司机,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对防治"
非典"一线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防治"非典"一线医务工作
者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非典"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
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
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非典"药品等
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用途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
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
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业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
时取消税后利润挂账1年以上征税的规定。9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
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全额扣除。12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确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山东省纳税人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定为3.3%。
自200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
或免征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业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
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月,对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
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
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 有价证券),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2月,省地税
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
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
赠,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6月,省地税局贯彻执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10月,省地税局对纳税人
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
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准予在缴纳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5年1月1日起,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
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
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平均各月确定其税
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月,省地税局针对山东省通讯改革实
际,制定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
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 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的
部分,以及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法人代表、总经理
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同月,省地税局制定《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
重点纳税人实行跟踪管理。重点纳税人是指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取得境外(包括港澳台)所得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
员;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人员;年各项应税所得在58万以上的纳税
人(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重点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演职人员(演
员、模特、导演、制作、编剧);(2) 教师(大学教授、大学讲师、中学教师、小学
教师、其他);(3)中介人员(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律师、设计师);(4)经纪
人(商业经纪人、房地产业经纪人、演艺业经纪人、体育业经纪人);(5) 医生(个
体、非个体);(6)体育(教练员、运动员、裁判);(7)技术管理人员(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8)服务(美容美发师、厨师、导游);(9)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4月,对企业员
工参与企业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
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兼职取
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月,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按照"其他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个人支
付的股份、 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9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要求,对个人房产交易实行"先缴税后办证"的办法。12月,国务
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
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
月内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共征收个人所得税343.42亿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表3-5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不超过500元 │ 5 ┃
┠──┼─────────────┼──────┨
┃ 2│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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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系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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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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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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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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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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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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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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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内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系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