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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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4年2月4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
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纳税额,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33%。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
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依照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5年。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除地方银行和外资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地方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划归地税局征收管理。
1994年4月, 山东省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精神,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
括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为支持
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
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
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
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
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
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
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
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
期间免征所得税;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年底以前减半
征收所得税; 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
1995年底;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
业,在1995年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同月,对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在
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后, 该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
2000年12月31日。
8月, 将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确定为月500元/人;实行两档
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5年7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精神,省
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确定为:山东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
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
有企业的所得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
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山东兴办的集体
企业的所得税;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1996年7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
未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 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550元。
1997年4月, 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
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精神,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
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
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
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8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务院1993
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
度的提取比例。以上规定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同月,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
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
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予以扣除。
10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7年1月1日起,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
注册、 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以外,
其他一切收入都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8年3月, 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
之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减按27%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
4月,省地税局结合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财产损失的范围、申报审批程序、申请报送资料、审批权限等作出补充规定:对省
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地税局审批;市
地级以下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自行确定。对省属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损失的税前
扣除,凡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的,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报省地税局审批;
凡由各市(地)地税局管理的,由各市(地)地税局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月,在贯彻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同时,结合山东实际,对申报审
批减免税程序、申报减免税需附报的材料、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报减免税时间和减
免税的上报统计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减免税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对省属企业及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企业)所办的企事业单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要层报省地税局审批。除以上企业和项目外,对其他企业和项目,凡
企业所得税减免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要层报省地税局审批;所得税减免数额
在50万元以下的,其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确定。结合贯彻执行国
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就审核权限等问题,提出处
理意见:(1)对省属企业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企业)所办的企事业单位,凡由省地
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的,其税前弥补亏损,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审核;凡由各
市(地)地税局管理的,由各市(地)地税局负责审核。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税前弥补
损失的审核权限, 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确定。(2)对所有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
企业,税务部门都要建立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自可用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年度起至开始弥补年度每年的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
亏损数额以及税务部门审核的弥补亏损情况。
6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规定:199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
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
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对直接
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
部供应价格的,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
执行。
7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大力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涉
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下岗职工自行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的集体企业、
单位, 自开办之日起,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又吸收
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 再给予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 (2)1995--
1998年新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分别给予
2年、3年、4年、5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以后新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单
位, 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5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
策。 (3)下岗职工创办的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经营性亏损,自
亏损年度的下一个纳税年度起5年内,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前亏损弥补。
8月, 鉴于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水灾,山东省部分企业向灾区捐赠钱物的
实际情况,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救灾捐赠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企业的救灾捐
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从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
1999年5月, 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地税局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
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9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结合
山东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认定标准。新产品是指在
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
的使用性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域和
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性技术,在原有技
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
改革、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流程路线某一方面
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
次应用的工艺。 (2)技术开发费用列支原则。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先用国
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技术开发基金开支, 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3)审核
确认权限。 省属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其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预算在100万元
(含) 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100万元以下的,报各市(地)地税局审核确
认。 (4)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管理。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
术开发费实行审批预、决算制度;省属集团公司、跨市地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
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省地税局审批,其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
发费,由市(地)地税局审批。
10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
税收政策,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
年底之前(2001年9月被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政府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比照执行。
11月,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9年10月
1日起,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
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000年4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
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
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
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已经享受
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
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0年
1月1日起,山东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
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限
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
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7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同时规定,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 以下
的,仍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 以
下的,仍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月,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 省地税局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
就业而新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月,山东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
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 精神,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社会
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
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同月,贯彻执行
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
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7月1日起,
对在中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
产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
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涉及企
业所得税的规定有: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
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4)省、市
(地) 所属的科研机构(不含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1999年10月1日以后转制
的, 自1999年至20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
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国有、
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
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
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7)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
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 不得结转抵扣。(8)凡在山东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的企业, 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
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
时, 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9)在山东省境内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
业,经认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
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在山东省境内新创办的、符合国务
院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集成电路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11)国有、集体工业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
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最短可为三年。(12)国有、集体工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并不
再提取折旧。
2001年2月, 省地税局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
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
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5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对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
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以及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月, 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
的, 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
以下的,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
知》精神,对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取得的奖金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
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月,省地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
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
11月,省地税局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企
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
勘察设计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
团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
支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
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
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2月,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
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精神,规定:(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
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
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 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
公司, 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月,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从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以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为基数, 实施增量分成。(1)分享范围:除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
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
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 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分
享比例:对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对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
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
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 地方分享40%执行。(3)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
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
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
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
2002年1月, 国家税务总局对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对2001年12月31日前国
税局、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由国税局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
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在2002年1月l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税局、
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2001年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
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
(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2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
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
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4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
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中所列的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
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
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 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
企业所得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
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
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5月,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
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支
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
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农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
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
产的产品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
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
者免征所得税1年。(3)农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4)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
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
所得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
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
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其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
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内新办的农业企业,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
年; 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7)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8)
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业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 农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10)农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11)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
或免征所得税1年。(12)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农业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 以下的企业,暂减
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月, 山东省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并入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
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10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
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
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宣传文化事业进行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
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月,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山
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
品的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半"的政策, 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
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 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的政策; 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
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投资额超
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
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
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
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月,山东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作出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
款逾期90天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
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金融企业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
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3年1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对债务重组的方式、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月,省地税局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月,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
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
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
纳企业所得税。
4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从2003年1月1日
至2005年12月31日,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
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
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人数×100%)×2。对新办的商贸
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
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 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
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
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到职工总数30%(含) 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
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
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
贸企业中从事批发、 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
5月,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
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对支持"非典"防治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
明确: (1)对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纳税单位向各
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
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凭上述单位出具的防治"
非典"捐赠的收据,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对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
研设备及科研经费支出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 (3)对承担政府防治"非典"研究
任务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以及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
费,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此而导致效益下降的,按
不受影响的效益计算发放效益工资,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6月,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
充通知,规定:(1)"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指没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
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
货商场、 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2)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
企业, 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
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8月,山东省执行国家关于促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
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
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2)对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
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含)以上,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同月,山东省执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4年1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地税局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
供应任务的,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
制的,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3年1月1日
起至2005年年底,对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
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这一政策延长至2006年年底。
2月, 省地税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凡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
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
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
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
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
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
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从主管部门
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月,省政府
办公厅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对企业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
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
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
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3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勘队伍改革的通知》,规定:
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地质勘查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
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
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2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以及
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提取
管理费条件并经税务部门审批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
4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月,山
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教师待遇有关所得税政策:
(1)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
业按照《教师法》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所办
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
企业费用, 在所得税前扣除。(2)对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
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所办中小学同
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所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
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6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城镇退役
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凡当年新安置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
税。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8月,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规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
年12月31日期间,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 》范围之内;(2)以销售
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
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
能够单独、 准确核算;(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
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包括: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
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
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
分之一; (5)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
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
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12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公司
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
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的证券
结算风险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5年3月, 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可在销售(营业) 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
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月23日,省地税局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作
出规定: (1)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企业年金和工伤保险费,可
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要分解为按公允价格销售和购买商品
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取得的销售返
利,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余额或比例,并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
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3) 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现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时,应以
减免税所得后实现的应缴所得税, 确定抵免基数和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4)企业
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
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可在不少于3年内的期间均匀
扣除。 (5)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使用
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
定的幅度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折旧。同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
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
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为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作出明确规定:(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
企业, 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在境
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
业(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以上规定
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12月,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
革试点单位名单,山东省有:山东视网联媒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电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收藏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省辉煌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鲁
视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发行
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广告公司、 山东报业广告
有限公司、齐鲁先锋广告有限公司、山东大众华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闻培训
中心(山东新闻大厦)、山东报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闻书画院、山东大众报业
集团鲁中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报业集团聊城传媒有限公司、 泰安市大众报
业印务有限公司。
4月, 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将计税工
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960元。 5月,省地税局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
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以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
6月,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对流通股股
东支付的股份、 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5年1
月1日起,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
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月, 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总机构
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精神, 自
2005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
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
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
保监会规定的比例。对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
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
公司总资产6%的;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
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
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精神,山东省自2003年6月18日起,对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
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2003年6月18
日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
整。同月,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
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月,山东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
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对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
性演出提供的捐赠,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同月,省地税局
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同时,结合山东实际,对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申请与受理、审批要
求等作出规定。其中审批权限规定如下: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审批,由省地税局负责;各市、县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
批,由相应的市、县地税局负责;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
政府所在地的地税局的上一级地税局审批;其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
市级地税局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
12月,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办法延长了
年度申报时间,将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期限合二为一,即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强化法律责任;规范汇算清缴程序,取消汇算清缴期内的汇缴检查;将纳税评估引入
汇算清缴。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共征收企业所得税852.80亿元。

1994--2005年山东省地税系统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一览表
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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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
┠──┬────┼───┼────┼───┼────┼───┼───┼────┼───┼────┼───┼────┼───┨
┃ │国有企业│20805 │ 21311 │25429 │ 26447 │25082 │26252 │ 24647 │23199 │ 19411 │16777 │ 12983 │ 9775 ┃
┃ 企├────┼───┼────┼───┼────┼───┼───┼────┼───┼────┼───┼────┼───┨
┃业数│集体企业│78048 │ 75834 │78061 │ 77189 │71023 │55479 │ 48914 │40675 │ 31720 │28283 │ 25062 │14598 ┃
┃(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私营企业│ 3906 │ 5467 │ 7539 │ 11648 │15960 │19181 │ 20105 │21711 │ 18640 │18622 │ 19023 │10977 ┃
┠──┼────┼───┼────┼───┼────┼───┼───┼────┼───┼────┼───┼────┼───┨
┃ │股份制企│ 1081 │ 1809 │ 1649 │ 2407 │ 3832 │10854 │ 19775 │25635 │ 27135 │29581 │ 32002 │21469 ┃
┃ │业 │ │ │ │ │ │ │ │ │ │ │ │ ┃
┠──┼────┼───┼────┼───┼────┼───┼───┼────┼───┼────┼───┼────┼───┨
┃ │联营企业│ 146 │ 210 │ 215 │ 199 │ 458 │ 1249 │ 965 │ 765 │ 560 │ 230 │ 204 │ 130 ┃
┠──┼────┼───┼────┼───┼────┼───┼───┼────┼───┼────┼───┼────┼───┨
┃ │其他各类│ 138 │ 122 │ 252 │ 376 │ 3900 │ 838 │ 1818 │ 2602 │ 1778 │ 1814 │ 1627 │ 1130 ┃
┃ │企业 │ │ │ │ │ │ │ │ │ │ │ │ ┃
┠──┼────┼───┼────┼───┼────┼───┼───┼────┼───┼────┼───┼────┼───┨
┃ │ 合计 │104124│ 104753 │113145│ 118266 │120255│113853│ 116224 │114587│ 99244 │95307 │ 89901 │58079 ┃
┠──┴────┼───┼────┼───┼────┼───┼───┼────┼───┼────┼───┼────┼───┨
┃盈利企业销售(│2042.4│ │2568.2│2799.43 │2964.6│3138.3│3895.97 │4705.8│4836.77 │5576.5│6828.83 │7326.9┃
┃营业)收入(亿│7 │ │2 │ │1 │0 │ │3 │ │3 │ │1 ┃
┃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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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总额(亿元│55.64 │ │101.64│ 121.91 │125.74│138.19│ 187.70 │302.32│ 245.20 │259.88│ 324.37 │393.42┃
┃) │ │ │ │ │ │ │ │ │ │ │ │ ┃
┠──┬────┼───┼────┼───┼────┼───┼───┼────┼───┼────┼───┼────┼───┨
┃减免│减免税企│ 1772 │ │ 1847 │ 1316 │ 2198 │ 1460 │ 1293 │ 1657 │ 1387 │ 1300 │ 1027 │ 1000 ┃
┃税 │业(户)│ │ │ │ │ │ │ │ │ │ │ │ ┃
┠──┼────┼───┼────┼───┼────┼───┼───┼────┼───┼────┼───┼────┼───┨
┃ │减免额(│ 0.83 │ │ 2.19 │ 2.68 │ 2.65 │ 3.73 │ 5.50 │ 6.12 │ 8.32 │10.60 │ 15.88 │18.70 ┃
┃ │亿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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