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转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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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分为三档,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
化体育业适用3%的比例税率;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适
用5%的比例税率; 娱乐业适用5%--20%的比例税率。免税项目主要有六项:一是托儿
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是残疾人个
人提供的劳务;三是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是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是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
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
治业务;六是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
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
以上规定外,营业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各部门和地方一律无权规定营业税的减免。
纳税人(限于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994年5月,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对军队系统各单位
(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型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1996年3月,省地税局结合山东实际,对
执行上述政策中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山东省军队系统的范围,是指中国人民解
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是指军队系统团以上
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军人服务社、招待所等;军队内部范围,是指列入军队系
统编制的军事机关、作战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仓库、干休所等,但不
包括军办企业;接受服务的对象为现役军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比照军队内部
服务办理。为正确划分军内军外服务收入,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
设的服务性单位, 对内服务使用由各市(地)地税局监制的"军队系统内部服务专用
发票";对军外单位服务,使用由各市(地)地税局统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或"
招待所(宾馆) 统一发票"。对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
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
一下达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1994年5月30日,省税务局就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建筑业纳
税地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修缮装饰业务和其他工程作业,在应税劳务发
生地,即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总包或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
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整个工程跨省、某一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工
程未跨省的,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纳税。山东省内或省外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山东省跨
市(地)或跨县(市、区) 工程,在施工工程的结算地缴纳营业税。(2)计税依据中
成本利润率的确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成本利润率为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3)对金融业企业销售支票、汇票等凭证,将其销售收入合并到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通知》,
对原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退还问题作出规定: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
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
纳的税款, 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
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1995年3月, 省地税局对建筑业纳税地点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对纳税人承包山东
省省内跨市、地区的工程,其纳税地点由有关市(地)地税局报省地税局研究确定;
纳税人承包山东省各市、地区内跨县(市、区)的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各市(地)地
税局确定。 6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
收入, 免征营业税。7月,对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
产人员35% (含) 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 如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
(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作为"
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同月,省地税局决定,对山东省交通部门有关单位收取的公路
养路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由省交通厅在其所在地统一集中缴纳。具体征收管
理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 8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
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学校办
企业(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
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不
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享受优惠的学校办企业,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和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10月,省地税局制定《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自10月13日起,对营业税
减免审核审批,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分级管理。需
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减免税项目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省级收入的项目;
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的军队系统军以上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其他需要报省地税局
审核批准的项目。需报市(地)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项目有:单位、个
人承包国防工程、承包军队系统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转让的业务;
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业务;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的军
队系统师以下单位(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企业
人员35%(含)以上,并经营属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 业务的民政福利企
业;为本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并提供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的校
办企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
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
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
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个人转让著
作权业务;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地)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项目。
11月1日,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城市
住宅小区建设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求,通
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的,对偿还
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
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
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
营业税。 12月,省地税局就营业税执行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对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凡不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收费须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
据;收费标准必须在其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收费必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
直接收取的。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其营业额均按料
工费的全额确定。 (3)对邮政部门开展的邮政储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务"税目征
税。 (4)对邮政部门订销报刊代发行业务取得的报刊发行收入,以其实际取得的进
销差额为营业额; 对自营零售业务取得的报刊订销收入,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对
山东省邮政部门调拨集邮商品的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零售集邮商
品的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5)对纳税人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
劳务的行为,对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还本期满后退给对方的本金,不允许从其
营业额中扣除。 (6)对各种培训活动,除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类型的文
化、技术等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
税。(7)以观众身份参与视听、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税范围;
对亲身参与某项活动、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对娱乐业中列举的一些体育项目的正式体育比赛, 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8)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业务,属于广告行为,对
其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9)对停放、寄存车辆(包括机动车、
非机动车辆)的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0)产盐区盐业部
门向销区用盐单位销盐时兼营麻袋租赁业务收取的费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的劳务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物品寄存等业
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12)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
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就其收入全额以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6年2月, 省地税局对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
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月, 省地税局明确对征管范围调整后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问
题: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由各地地方税务
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1994年
税制改革而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批准,在已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 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
营期限的, 在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1996年,
省地税局对77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收返还, 返还税额1156万元;1997年,对134户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收返还,返还税额1948万元;1998年,对74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
税收返还,返还税额998万元。
6月,省地税局对各地在执行营业税政策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1)
拍卖行受委托办理物品的竞卖销售,其取得的手续费和其他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
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委托人拍卖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开办的农机具保险,不属于农牧保险免税范围,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金存入银行或以投资贷款形式发放贷款所
取得的利息,在征税时按以下原则办理:对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税;对投资贷
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3)对单位和居民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
入, 按"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4)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
单位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各种报装费、初装费、开户费、贴费、增容费、基金及其他
费用,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5)山东省内企业出租船舶给外国企业使用,征收营业
税。对船舶的运营,凡劳务发生在省内的,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劳务发生在境
外的, 不征收营业税。(6)单位(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
备或设施等租赁给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凡结算收入的,征收营业税。(7)
电影发行单位将影片出租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放映单位和
个人取得的片租收入,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电影发行单位与放映单位采取按
售票收入分成办法结算的,对放映单位取得的售票收入,按全额依"文化体育业"税目
征税; 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售票收入,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8)对单位
将不动产或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及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 (9)对境内单位介绍劳务人员到境外工作,对其取得的收入,按"代理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11月, 省地税局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1)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
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收入,扣除支付
给海、陆(铁路、公路)、空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
等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后的余额
为计税营业额, 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
的单位和个人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含服务费或手续费),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
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3)对从事
代理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税局批准扣除项目的,一律
依其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997年1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
场所而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和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
神,从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对1996年12月31
日之前在经济特区以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
营业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征收。对1997年1月1日以后在
经济特区以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 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减按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自1998年1月1日起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月, 省地税局就社区服务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出规定,对社区内以下主
要服务项目,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社区内托儿
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社区
内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社区内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社区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社区内科研
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社区内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 以上的民
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社区内校办企
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
除外)等。
6月,省地税局对泰山进山门票收入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9月, 省地税局就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为本油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作
出规定:对胜利石油管理局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
务(不包括通过招标形式承揽的本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劳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其为
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
务在内)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含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提
供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征收营业税。
胜利石油管理局下设独立核算单位(含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为本油气田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及其他劳务,均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 省地税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
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3月, 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1)自1997年1
月1日起, 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
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对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征收营业税。(2)不
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及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列举名
单,未列入名单的各类收费(基金),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社会管理、经济或技术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特定管
理和服务所收取的,且经国家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费
用(基金)。经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是否征收营
业税,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清理和认定,并分批下达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
费项目名单。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
务登记证收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件工本费、
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职工技能考核费、职工技能鉴定费、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
鉴定费、 劳动力管理费、 山东省电教复制录制教材工本费、《山东通讯》工本费、
《党员干部之友》工本费、《山东统一战线》工本费、《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工本费、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农转非计划凭证工本费、产权登记收费、注册会计师考务费、专
控商品附加费、收费票据工本费、珠算技术鉴定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文化经营
许可证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音像制品管理证照工本费、职工
购买公有住房许可证费、建筑职工干部岗位合格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自行车证照
工本费、护照收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机动车号牌费、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费、专利纠纷调处费、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测绘许可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
工本费、企业定价认可证工本费、非刑事案件鉴定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济南市机动
车辆城市道路建设费、 落地原油管理费、 清罐油管理费、油区内运输管理费。各市
(地)对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在审验中查出需要调整或取
消不征税资格的收费项目,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定。同月,针对各地对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范围执行不一的情况,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
政策对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重新进行明确: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免征营业税", 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指国家教委,下同)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举办的九年
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后颁发教委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
员学历的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其他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和个人等面
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技术培训、职称培训、上岗培训、文化补习、自学考试
以及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国家不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短期学习班、培训
班,不属于学历教育劳务免税范围,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等巧立
名目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如赞助费、试读费、高价生费用等) ,
凡属于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论收费方式如何,使用何种票据,均按规定全
额征收营业税。 4月, 省地税局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
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
滑(溜)冰、射击、狩猎、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 滑道、棋牌室、 健身房、水
上游乐场、 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
按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税局确
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能够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
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的饭店、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凡不能把服务业与娱
乐业的收入分开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50%之间确定娱乐业营
业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例,据此计算征收娱乐业与服务业的营业税。
1998年,国家增发1000亿元国债,将其中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
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
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月, 省地税局下发
《关于大力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下列项
目取得的收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举办托儿
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育养服务等收入;为学校教学、科研提
供服务以及通过自己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创造发明转让收入;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指农机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
排灌、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等)取得的收入;从事婚姻介绍、医疗、家教、家政服务取
得的劳务服务收入;从事饮食(包括快餐、小吃等饮食摊点及订餐、送餐等饮食服务)、
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修缮、沐浴、理发、洗染、打字、复印、
铸刻、设计、制图、裱画、誊写、照相、录音、录像、打包、咨询服务等营业税征税
范围的劳务, 月营业额在800元(含)以下的;保险公司为下岗职工开办的一年期以
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取得的收入。下岗职工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 报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在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
税的照顾。
1999年2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
间,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税局
征收,按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税局征收。
7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
一年的普通住宅, 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 销
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
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具体包括房屋
管理部门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住户出售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
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成本价、标准价
向本单位职工和正常工作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的公有住房所取得的收入),暂
免征收营业税;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免征营
业税。空置商品住房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而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11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2000年1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
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中
国境内房地产的,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
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月,省地税局对全省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作出统一规
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旅游企业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
房费、 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他
代付费用"从营业额中扣除, 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替旅游者支付和已计入营业
收入总额。"其他代付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陪同费
(不包括随团导游和陪同人员的电话费、出团补贴)、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旅游事
业发展费。4月,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中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
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 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5月,对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
业税。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
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全额在中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
生在境内外的,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所
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
7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
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8月,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
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按"
服务业代理"税目征收营业税。
11月,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
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
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后,以及
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的范围具体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
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服
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街道卫生清扫、搬家、钟点劳
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缮、安全保卫。省地税局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
业税。
2001年1月, 省地税局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
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3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规定,
自2001年起, 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
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
收入,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中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
征收营业税;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
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
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属于1994年1月1日
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
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予征收营业税。
6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有关规定,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
税。
8月, 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歌厅、
舞厅、 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按20%税率征收
营业税。
2002年3月, 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
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
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
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月,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省地税局贯
彻执行《决定》,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对纳税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
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从事农业技术转让、农业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储备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糖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
征营业税。
9月, 对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凡同时
具备纳税人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
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值两个条件的,对其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
税。
10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省地税局对2001年山东省2784户(不
含青岛)营业税纳税企业进行调查,调查的经营项目包括营业税的所有税目。被调查
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7650375万元,应缴纳营业税336092万元,实际缴纳324098万元,
占全省2001年度入库营业税689735万元的46.99%。

2001年度被调查企业分行业营业税统计表
表3-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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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 项目 │户数(户)│ 计税营业额│实缴营业税│实际税负(%)┃
┠──────────┼─────┼──────┼─────┼──────┨
┃ 合计 │ 2784 │ 7650375 │ 324098│ 4.24 ┃
┠──────────┼─────┼──────┼─────┼──────┨
┃ 建筑业 │ 634 │ 1745519 │ 49338 │ 2.83 ┃
┠──────────┼─────┼──────┼─────┼──────┨
┃ 交运仓储邮电通信 │ 325 │ 2177364 │ 65939 │ 3.03 ┃
┠──────────┼─────┼──────┼─────┼──────┨
┃ 其中:邮电通讯业 │ 146 │ 1685754 │ 50540 │ 3 ┃
┠──────────┼─────┼──────┼─────┼──────┨
┃ 金融保险业 │ 1024 │ 2297639 │ 143690│ 6.25 ┃
┠──────────┼─────┼──────┼─────┼──────┨
┃ 房地产业 │ 219 │ 535864 │ 24295 │ 4.53 ┃
┠──────────┼─────┼──────┼─────┼──────┨
┃ 社会服务业 │ 277 │ 472054 │ 21512 │ 4.56 ┃
┠──────────┼─────┼──────┼─────┼──────┨
┃ 卫生体育社会福利 │ 8 │ 11342 │ 622 │ 5.48 ┃
┠──────────┼─────┼──────┼─────┼──────┨
┃ 文教广播电影电视 │ 28 │ 98540 │ 4859 │ 4.93 ┃
┠──────────┼─────┼──────┼─────┼──────┨
┃ 科研技术服务业 │ 18 │ 19383 │ 984 │ 5.08 ┃
┠──────────┼─────┼──────┼─────┼──────┨
┃ 其他 │ 105 │ 292670 │ 12859 │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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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数据来自《2001年度山东省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情况的报告》。

2001年度被调查企业分所有制营业税统计表
表3-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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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户数(户)│计税营业额│实缴营业税│实际税负(%)┃
┃所有制分类 │ │ │ │ ┃
┠────────┼─────┼─────┼─────┼──────┨
┃ 合计 │ 2784 │ 7650375│ 324098 │ 4.24 ┃
┠────────┼─────┼─────┼─────┼──────┨
┃ 国有企业 │ 1225 │ 4477929│ 201945 │ 4.51 ┃
┠────────┼─────┼─────┼─────┼──────┨
┃ 集体企业 │ 797 │ 1089399│ 42778 │ 3.93 ┃
┠────────┼─────┼─────┼─────┼──────┨
┃ 股份合作企业 │ 27 │ 63473│ 2564 │ 4.04 ┃
┠────────┼─────┼─────┼─────┼──────┨
┃ 联营企业 │ 29 │ 33941│ 1191 │ 3.51 ┃
┠────────┼─────┼─────┼─────┼──────┨
┃ 有限责任公司 │ 272 │ 627863│ 23263 │ 3.7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106 │ 435515│ 18806 │ 4.32 ┃
┠────────┼─────┼─────┼─────┼──────┨
┃ 私营企业 │ 137 │ 170537│ 7753 │ 4.55 ┃
┠────────┼─────┼─────┼─────┼──────┨
┃ 港澳台投资企业│ 107 │ 398471│ 13907 │ 3.49 ┃
┠────────┼─────┼─────┼─────┼──────┨
┃ 外商投资企业 │ 77 │ 340628│ 11261 │ 3.31 ┃
┠────────┼─────┼─────┼─────┼──────┨
┃ 其他 │ 7 │ 12619│ 630 │ 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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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数据来自《2001年度山东省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情况的报告》。

11月,省地税局规定,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路产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11月26
日,对路面工程施工缴纳营业税问题规定:市政、交通等道路施工单位承包路面工程
施工,无论是否在施工现场搅拌施工材料(如沥青、水泥、沙子等),取得的收入,
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2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对新办的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
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凡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
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上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
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
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上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个体经营户。
对于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如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5年12月
31日之间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 可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
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业主,注销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的,不能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已经减免的税款要予以追缴。同时,提高
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元,将按
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003年3月, 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
查, 确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费等218项列入《2003年度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5月, 为降低"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对山东省经济发展的影响,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
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受"非典"
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
税;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以及饮食业、旅店业,因"非典"影响按
期纳税有困难的, 经批准可以缓缴营业税。5月28日,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有关规定, 明确执行上述"非典"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9
月30日。11月,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对受"非典"疫情影响
的民航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期限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同时,对
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铁路旅客运输收入, 免征营业税,在此期间已征收
的上述税款予以退还。
11月,对山东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誉担保、再担保机构,
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3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山东省
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有: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市高新技术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莱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潍坊
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临沂市田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公司、枣庄市企
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次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公布免征
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山东省增加的担保机构有:滨州市环宇企业对
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潍坊群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华信担保有限
公司、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市企
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禹城市诚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莒南县信用担保中心、德州联
鑫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市民鑫担保有限公司、
德州市中诚担保有限公司、禹城市忠信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临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乐陵市天成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临邑县益民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省地
税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2004年2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
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营业税"服务
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月, 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勘队伍改革的通知》,规定:
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
得的财政拨款,不征收营业税;地质勘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4月, 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查,
将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等130项收费项目列入 《2004年度山东省不征收营
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在2004年度内不征收营业税。
5月, 省地税局对从事土地整理业务企业执行营业税政策作出规定:对土地整理
后用于农业耕作的, 免征营业税;对用于开发建设等非农业耕作的,按"建筑业其他
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月,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对自谋职业的
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
惠政策意见》 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
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9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
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收取的" 运
营维护费",按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0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
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
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管理,委托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或金融机构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利
息不征收营业税,受托方承担该项业务亦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起,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公路经营企
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 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2
年(含)以上后对外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对非普通住房
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凭证。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
对于未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7月, 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
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精神,认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铁路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对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征收
营业税。
8月, 省地税局就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
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局批准,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
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
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1月,对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垃圾处置劳
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
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2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规定,对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
权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同月,省地税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
企业及所属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
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
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
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
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
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
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山东省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有鲁能帆茂物流有
限公司和青岛裕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同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
经济、促进下岗再就业工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省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
报经省政府同意, 自2006年1月1日起, 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
元。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共312204个。1994--2005年,山东
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营业税1167.59亿元。

1994年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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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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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3 ┃
┠──────┼─────────────────────────────────┼─────┨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
┠──────┼─────────────────────────────────┼─────┨
┃金融保险业 │ │ 5 ┃
┠──────┼─────────────────────────────────┼─────┨
┃邮电通信业 │ │ 3 ┃
┠──────┼─────────────────────────────────┼─────┨
┃文化体育业 │ │ 3 ┃
┠──────┼─────────────────────────────────┼─────┨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 520 ┃
┠──────┼─────────────────────────────────┼─────┨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
┠──────┼─────────────────────────────────┼─────┨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 5 ┃
┠──────┼─────────────────────────────────┼─────┨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