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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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实施结构性税制改革。
税种从原来的37种减少到25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遗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
税、农业税、牧业税。其中,关税由海关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
业税由财政部门征收,遗产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1994年4月,山东省决定征收屠宰税,筵席税未开征。
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原来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
代之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山东省地方税收由省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具体
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
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机构除负责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外,还承担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
一些规费和附加的征管工作,包括国家确定的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省
政府确定的社会治安费、发展旅游事业费、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1月开征;社会治安费1994年1月开
征,1996年5月停征;发展旅游事业费1998年1月开征;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1994年
1月开征,1999年7月停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4年1月开征;地方教育附加2005年1
月开征。
截至2005年底,山东省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规费包括: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
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发展旅游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附加。其中,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
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展旅游事业费和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1994--2005年,根据国家政策和山东实际,山东省不断深化税制改革,在地方税
收方面进行局部调整和完善。1998年起,实施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
策; 1999年开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
免企业所得税;2000年,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2年开始,先后在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取消屠宰税;2004年起,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
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