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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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省国税局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12月,为加强工作指
导,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省国税系统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
料报送制度。
1995年8月, 省国税局制定《税务行政复议规程》,规定县(含)级以上国税局
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
的复议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
处罚行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
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对税务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对具体案件管辖权、行政复议参
加人、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1998年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1起。1999年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2起。
2000年4月, 为规范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全省国税系统启用统一式样的税务
行政复议专用章。12月,省国税局对系统内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
度进行完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
统计一次,各地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一并报送年度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的统计分析报告。省国税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报告情况进
行年度通报。当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复议案件5起,受理4起,审结4起,其中,
申请人撤回申请1起,决定维持2起,决定撤销1起;行政应诉案件1起,胜诉1起。
2001年12月,省国税局制定《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就税务
行政复议范围、参加人、申请、受理、证据、决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年,全省
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15起, 受理13起,审结13起,其中,申请人撤回申请9起,决
定维持3起, 决定撤销1起;税务行政应诉案件2起,其中,原告撤诉1起,决定维持1
起。
2002年3月, 省国税局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
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当年,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复议案件3起,受理2起,审
结2起,其中,申请人撤回申请1起,决定维持1起;行政应诉案件2起,其中,行政复
议后应诉的1起,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的1起,当事人撤诉。
2003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复议案件1起。
2004年5月,山东省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当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复议案件6起, 受理4起,审结3起,均以申请人撤回申请
终结;行政应诉案件1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
2005年,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复议案件4起,受理4起,审结4起;行政应诉案
件3起,其中,行政复议后应诉的2起,1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3起案件当年未审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