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涉外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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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省国税局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处,市、县国税局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有税种的征管工作。

一、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方式
自1995年1月1日起,山东省在涉外税收管理中取消固定专管员管户制度。涉外税
收征管机构分设征收、管理、检查三个职能部门或征管、检查两个职能部门,实行征
管查分离管理模式。
1996年,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
征管状况, 省国税局确定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设置征收服务厅,企业办税"只
找窗口不找人",推进涉外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管理。
199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
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精神,山东省涉外税收工作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
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2004年,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税源
管理和税源监控工作主要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同时在市级国税局指导下进行有关国
际税务事项管理工作,专业化管理得到强化。
(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1996年,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8月1日9月30日,共核发税务登记证9035户,其中,换发证8494户,新发证541户。同
年,全省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
共补办税务登记488户。
1997年12月,省国税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
记的同时办理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
30日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基本情况登记;纳税人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
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
30日内或注销登记前,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基本情况登记。主管国税
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自接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基本情况登记
或者变更、 注销手续。至年底,全省累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12358户,其中
已开业9877户。
1998年上半年,开展联合年检,对421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补办税务登记。
1999年, 通过联合年检和税务登记换证,清理出漏征漏管户322户,补缴税款1452万
元。2000年,通过联合年检,实际验证7171户。
2000年,全省税务、工商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在全省推广威海市国税局开发的"
税务工商联网分析系统", 为全省国税与地税、工商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了
条件。
2002年,省国税系统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由市级国税局核发下
放到县级国税局核发。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
的通知》 ,同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03年5月底,全省国税系统通过联网系统共查处
漏征漏管户20694户,查补税款1154.08万元。2004年,青岛市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开
始联办涉外税务登记。
2005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户数12285户。
(三)涉外企业纳税申报
1995年4月, 省国税局制定《涉外税收管理办法》,所有企业均按规定自行申报
纳税,到基层税务机关设立的税款征收厅外税窗口办理纳税事宜。
1996年6月, 省国税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本着
优质服务、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办税服务厅。市(地)和县(市、区)涉外税收机
构已单独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维持不变;没有单独设立办税服务厅的,与内税一起设
立办税服务厅,单独外设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受理涉外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
等一切涉税事宜,其业务由主管涉外税收机构管理。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建立纳
税申报评估制度,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及时作出审核评估。
1997年,全省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多
元申报方式,全省申报率达到99%以上。
1998年1月1日,省国税局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纳
税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无论赢利或亏损,无论是否处于减免税期,均在季度终了后
15日内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办理申报手续的,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适当延长
申报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纳税人在免税期内,只办理所得税申报手续,不计
提、预缴所得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
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在中
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由纳税人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
并缴纳所得税。 9月,省国税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
作规程》,当年全省共对3236户企业进行审核评税,发现1501户企业存在问题,补缴
税款1833万元。
1999年,全省(不含青岛)对5322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评税,发现有问题的
企业3885户,补征税款3776万元。
2002年,省国税局深化纳税申报方式改革,为纳税人提供银行网点、电话、网络、
办税服务厅等多样化的纳税申报方式。
2005年,全省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
省共对7300户(不含青岛)涉外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全部进行初评,对2967
户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其中实地调查2016户)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207万元,
补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755万元; 移交审计和反避税459户,补征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928万元。
(四)涉外企业发票管理
1995年4月, 省国税局印发《涉外税收管理办法》,全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
理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稽核、协查、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对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
票按月进行审核,对纳税人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及时通知购货人所在地税务
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金,并通知购货方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办。1995年以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不再单独管理发票。
二、涉外税务审计
1995年4月, 省国税局制定《涉外税收管理办法》,对涉外税收的纳税检查作出
具体规定,于当年4月1日执行。全省国税系统建立专职涉外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
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检查统计报告制度。开展对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分离税金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
(免)税、个人所得税、省国税局控管的外商投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外商投资
企业避税情况的专项检查, 共查补税款11822万元。在日常检查和对人民来信反映情
况的查处中, 查补税款1551万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95万元,
流转税1025万元,个人所得税62万元,其他税收69万元。
1996年6月, 省国税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全
省建立分类稽查制度。将涉外税收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部分。
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中的一般个案稽查,对专案稽
查中的重大个案稽查移送稽查局查处。采取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稽查和上级局重点稽查
相结合的二级稽查体系。在各类涉外税收稽查中,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流
程操作。税收稽查选案逐步由人机结合方式向计算机选案方式过渡。1011月,全省各
市(地) 国税局全面检查外商投资重点税源企业1995年和1996年110月的纳税情况,
共检查重点税源企业145户,查补增值税4253万元,消费税119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1801万元。11月,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涉外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省涉外税务稽查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1996年9月1日1997年6月30日, 全省国税系统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全面检查外国企
业驻鲁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和纳税情况,共补办税务登记47户,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49323.51元。
1997年,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对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检查、 涉外税收日常检查和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检查,共补税罚款15742万元,其
中,流转税11904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728万元,罚款1110万元。
1998年,全省国税系统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所得税汇算
清缴检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及超税负返还、出口退税、预提所得税等专项检查,共
检查企业2846户,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13623万元,其中,增值税9565万元,
消费税177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886万元,加收滞纳金74万元,罚
款921万元。
1999年,全省国税系统对2498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共查补
增值税12571.3万元,消费税60.3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165.3万元,
罚款和加收滞纳金2786.6万元。10月,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涉外
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开展涉外税务审计,替代涉外税务检查。
2000年,全省国税系统将原涉外日常检查机构或部门改为涉外税务审计机构或部
门。当年,全省各级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共对1042户企业进行审计,占应审计户数的20
%,查补增值税4436万元,消费税4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297万元,
加收滞纳金、罚款933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714万元。通过审计,43户企业进入
获利年度。
从2001年起,山东省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簿、
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由市级国税局按规程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对其他企业根据
不同情况适当简化程序进行审计。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
低于开业企业的5%。当年,全省国税系统进行征管、机构、人事三项改革,全省市级
以下的涉外机构全部撤销,人员分流,涉外税务审计纳入税收评估管理局管理,17个
市的税收评估管理局大多设置涉外税务审计科,配备专职人员。全省全年共审计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264户,查出有问题企业1084户,查补税款6740万元,其中,增
值税4388.45万元,消费税4.58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346.97万元,
加收滞纳金、罚款1263.29万元。通过审计,60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
2002年,全省国税系统加大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力度,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
计领导小组,推行专兼职审计人员备案制度,对1700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
涉外税务审计,发现有问题企业1224户,同比增长1291%;累计查补各项税款10161
万元,同比增长5053%。
2003年,全省各市级国税局在国际税务管理科(处)设立涉外税收审计岗(科),
配备人员6人以上;各县(市、区)国税局有专门机构负责,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
当年全省国税系统共对1500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涉外税务审计,发现有问
题企业1015户, 累计查补税款651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987万元, 弥补亏损
13402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1069万元;通过审计,37户企业提前进入获利年度。
2004年4月, 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
法》,实行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在国、地税共管户中,选
取51户规模较大企业进行联合审计, 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035万元, 查补税款
163342万元。 省国税局组织4市国税机关,对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进行联合跨区
域审计, 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497万元,查补税款268万元。全省全年共审计外商投
资企业1551户, 累计查补税款11695万元,其中流转税447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6741万元,弥补亏损38762万元;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218万元;加
收滞纳金、罚款1713万元。通过审计,51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
2005年,全省(不含青岛)共审计企业1300户,查补税款7178万元,其中,流转
税3108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041万元,其他29万元;加收滞纳金、
罚款153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660万元,弥补亏损15740万元。通过审计,58户
企业提前进入获利年度。
三、 联企业税收管理
1995年,根据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精神,全
省各地成立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逐步形成反避税工作网络,
当年全省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为"长亏不倒"和"两头在外,高进低出"的企业。
1997年, 全省国税系统通过对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现外资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
(1995年、 1996年、 1997年分别为72.71%、 69.23%、 71.22%),亏损额逐年增加
(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为19亿元、37亿元、48亿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避税。为维护中方投资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损
失, 全省国税系统强化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的监控力度,选择175户有避税嫌
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通过与外商谈判,对其中50户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385万元, 比上年增长1.04倍,调整应征税款201万元,入库税款
169万元,使20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
1998年6月, 全省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
管理规程》,明确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
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
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
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
企业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
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
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
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皆视为关联企业。自同月起,全
省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精神,建立省、市(地)两级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体系,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税收
管理工作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反避税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全省17
市(地) 国税局,设立专职机构的7个,其他10市(地)均设反避税部门。全省国税
系统有重点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 建立健全调查审计调整台账和跟踪管理制度,将"
长亏不倒"、 "两头在外"、"跳跃性盈利"等问题突出的企业纳入反避税监管重点,对
省内避税嫌疑大户进行联查或协查,调查75户关联企业,对51户避税嫌疑企业作出审
计调整,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318万元,调整税款1034万元,使22户企业提前进入获
利年度。
1999年,全省国税系统结合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排查避税嫌疑
户,共确定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282户,经逐户分析,确定54户企业由市(地)
国税局统一组织力量逐户进行全面调查审计。对大的避税案件,省国税局统一调配使
用国际税收调查员,帮助有关市(地)国税局实现对大户避税案件调查的突破。全省
国税系统通过加强反避税工作, 共调增应税收入额19652.6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5930.6万元, 弥补企业历年亏损后,使16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补缴税款1385.5万
元。
自2000年起,省国税局建立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并作为对各地反
避税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年, 全省国税系统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共调查审计
123户,调整结案79户,调增应税收入额22437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900.4万元,
弥补企业历年亏损后,使23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补缴税款3842.7万元。
2001年,全省国税系统市以下涉外税收机构撤销,由新成立的税收评估管理局负
责反避税工作。在反避税工作中,共对16个行业384家企业的近500种产品及原材料的
购销价格进行采集,全省反避税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及价格信息库初步建立;推行预约
定价工作和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 指导济南、潍坊、济宁、威海等市与9
户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余万元。当年全省共调查审计涉外
企业97户,调整结案67户,调增应税收入额11108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2578万元,
弥补企业历年亏损22045万元后,使27户企业提前进入获利年度,补缴流转税242万元,
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459万元。
2001年,全省各市国税局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统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监控,解
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中的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问题。2002年8月,省国税
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业务及避税嫌疑、 审计调整情况, 将企业分为A类企业
(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 但未发现避税嫌疑的企业)、B类企业(与其关联企业
有业务往来, 已发现有避税嫌疑, 但未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C类企业
(发现有避税嫌疑且已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D类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有
业务往来,有避税嫌疑且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并结案的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预
先定价协议的企业),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动态监控。
2002年,经省国税局批准,济南、烟台、威海、济宁、潍坊、淄博市设立国际税
务管理分局,将反避税工作作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当年,全省国税系统对关
联企业转让定价共调查结案67户, 调增应税收入额25011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3561万元,弥补企业历年亏损16302万元,使21户企业提前进入获利年度,补缴流转
税218.3万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621万元。
2003年,省国税局及17市国税局全部建立国际税务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
在反避税工作中, 全省共审计结案59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663.8万元,调整应征
流转税210.8万元,调整应征所得税2784.03万元。
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推广应用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实
现对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管理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及档案的综合管理。全省共调查审
计企业188户,结案141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5471万元,弥补企业历年亏损后,使61
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补缴税款9715万元。
2005年,全省国税系统结合实际,完善以市级为主体的工作机制,落实以案件管
理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反避税工作中,共审计企业62户(不含青岛),调整结
案50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0550万元,调增应税收入额5834万元,弥补企业历年亏损
后,使18户企业进入获利年度,补缴税款25857万元。

1994-2005年山东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2-19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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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 额│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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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35031│ 2000 │ 932566 ┃
┠──┼───┼──────────┼──────────┨
┃1995│217698│ 2001 │ 1304216 ┃
┠──┼───┼──────────┼──────────┨
┃1996│283996│ 2002 │ 1525922 ┃
┠──┼───┼──────────┼──────────┨
┃1997│400585│ 2003 │ 1705222 ┃
┠──┼───┼──────────┼──────────┨
┃1998│523475│ 2004 │ 2124044 ┃
┠──┼───┼──────────┼──────────┨
┃1999│713296│ 2005 │ 255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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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税收收入包括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