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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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全省税务机构分设后,山东省国税系统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开展
税务登记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税部门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和共享,开展多元
化纳税申报,实施纳税评估管理制度,改革征管模式。不断加强对进出口税收的征收
管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建
制,并采取分类管理等措施,加强监管,堵塞征管漏洞。2004年开始在全省进行纳税
信用等级管理。
一、税务登记
1996年6月1日9月20日, 为适应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控管,全
省国税系统对其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统一
纳税人识别号,共换发税务登记证646240户,清理漏管户15069户,补税罚款47.31万
元。
1999年6月11月底, 为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全省国税系统对
其管辖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 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6764户,补税罚
款1369万元。
2004年3月,全省国税系统推广应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
初步实现国税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登记信息比对的计算机处理,查清了全省国税与
工商、 国税与地税登记信息之间的差异,从源头上控管税源。7月,为规范纳税人户
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省国税局制定《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

图2-2 纳税人在国、地税联合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005年4月,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
定,联合下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明确规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实行同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全省税务登
记代码编制规则,并对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
同一性和唯一性,为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打下基础。同时,在省内威海、济南等市
试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在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从
源头上消除漏征漏管现象发生的可能。 截至年底,全省国税与地税部门共为20744户
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为纳税人节省费用83万余元。
8月, 省国税局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否达到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均自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办证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达起征点业
户发生停业、复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各级国税机关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系协调,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强化对
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控管;对已被认定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税服务
厅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经营所在街道、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
界的监督。
截至2005年底, 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总数为776943户, 比上年同期增加
41535户, 同比增长5.65%。由于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部分
企业被个人买断,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变为股份制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当年国有企业有14350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378户;集体企业21203户,比上年同期减
少2683户;有限责任公司46706户,比上年增加6377户,同比增长15.81%;股份有限
公司由上年的4376户增加到4516户。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尤其是
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转化为私营企业,全省私营企业
户数增幅较大。 当年共有私营企业130915户, 比上年增长18.25%; 个体工商户
542431户,增长3.2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有不同幅度的增加。全
省共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345户,比上年增长6.83%;外商投资企业9338户,增长12
.58%。

二、纳税申报

1995年7月, 省国税局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各地建
立起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纳税申报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山东省1998年5月起实
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 6月,省国税局制定《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
报管理的意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
2000年开始,全省国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征收集
中度"的精神,把深化征管改革的重点放在申报征收方式改革上。9月,省国税局制定
《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网上申报纳
税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广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银行网
点申报纳税征收方式。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比对严格和申报资料较多
的特点,推广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认证数据自动生成和CA加密认证的申报软件,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高效的远程电子申报工具;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
双定业户户数多、申报面大、申报过程较为简单的特点,推广电话语音和银行批量划
转申报方式,提高了纳税人的申报效率。同时,在全省电子申报征收方式基础上,逐
步推行税库银税款管理系统,实现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动上解入库,提高了国家税款
征收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截至2001年底,全省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407625户,
占全省总纳税户的65.59%, 其中,实行银行网点报税的纳税人238685户,实行电话
报税的纳税人112354户,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56586户。

图2-3 国税部门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网上纳税申报进行技术辅导。

2002年开始, 借助综合征管软件V1.1(2002年版)的上线推行,全省通过申报
数据从县级国税局集中,到市国税局集中,再到省国税局集中,统一电子申报的数据
标准和申报领域,逐步扩大申报环节电子化应用的范围和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子
申报管理格局。
2003年8月, 全省国税系统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办法》,在全省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
2004年2月底,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的推行工作,设置"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窗口1274个,为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报
税和纳税申报业务。
2005年, 全省电子申报户数302918户, 比上年增加34933户; 电子申报税额
6371876.81万元,比上年增长2003209.06万元;电子申报税额占申报纳税总额的比重
达77.28%,比上年增长12.21%。

三、税款征收

1995年7月,省国税局在全省进行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
实行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纳税制度,设置多功
能征收服务厅,推行税银一体化服务。

图2-4 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一条龙"、 "一窗式"服务的潍坊市潍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1996年9月, 全省国税系统探索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大中城市按区设置
征收单位,对区域内所有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有条件的在市区内设立一个征收单位,
对市内所有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小城市和县城,一城一个征收单位,对城区及近郊
所有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农村以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为征收单位,对辖区内纳税
人逐步实行集中征收。
1997年,突破"属地管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征收单位取消专管
员管户制度,城区征收分局实行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农村征收分局推行专业化分工
与分阶段兼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2000年4月, 省国税局组织部分市(地)国税局进行网上申报纳税、银行网点申
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三种税款征收方式的改革试点。此后,电子网络化申报纳税成
为全省国税征收的主体方式。

四、纳税评估

1999年,借鉴对外商投资企业稽核评税做法,全省国税系统在增值税管理领域探
索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制度。7月1日,省国税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
估管理试行办法》,把纳税评估工作分为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认定处理三个步
骤,规定各步骤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当年全省评估28000多户次,补税2.6亿元,零、
负、未申报率由43.3%降至33.54%。截至2000年7月底,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
负、未申报率由33.54%降至29.87%,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率由27.97%降至24.01%。

图2-5 1999年9月,全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现场会在滨州市召开。

2000年8月,省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改,
制定《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把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明确
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评估资料的搜集整理、评估对象的确定、审核评
析以及举证确认和认证处理等内容。该规程经滨州地区国税局、威海市国税局、聊城
市国税局试点后在全省全面实施。
2001年,全省各市国税机关成立市级税收评估管理机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
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9月,省国税局印发《关于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将
国税部门管理的各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明确评估职责,理顺纳税评估与税款征
收、税务稽查等工作关系。同月,省国税局在滨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现场
会,观摩滨州市国税局开发的"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参观滨州市纳税评估软件运
行情况,随后在全省推广。
2002年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精神, 山东省对核定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
核定使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下及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
估,由各地自行确定。
2002年,山东省部分市国税局开展分行业纳税评估。青州市国税局制定《青州市
国家税务局分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济南市国税局实行分类实施、按行业评估的
纳税评估办法, 为各地国税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了经验。威海市国税局以CTAIS系统
和电子申报为依托,开发并推行纳税评估预警系统,初步实现由传统的"手工评估"向"
信息评估"的转变。
2003年上半年,全省国税系统进行机构调整,各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负责
各市纳税评估工作。
2005年3月, 全省国税系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
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纳税评估分为一般程序
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四个环节,适
用于评估分析发现疑点但非偷、逃、骗、避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
的评估对象。简易程序包括评估分析、评定处理两个环节,适用于评估分析未发现疑
点的和存在偷、逃、骗、避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同
年,全省国税系统评估企业42512户,评估税款59593.74万元。

五、税源管理
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省国税系统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各县(市、区)国税
局、征收处、征收分局控管所辖税源60%以上,市(地)国税局控管所辖税源50%以
上, 省国税局确定100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税源管理对象。省国税局和市(地)国
税局作为重点税源间接管理机关,主要通过所属税务部门逐级上报重点税源企业主要
指标快报表实施管理;县(市、区)国税局、征收处、征收分局作为重点税源的直接
管理机关,通过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指标快报表与日常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检查实施全面
管理。省国税局流转税一、二处各确定上百户重点税源企业定期报送增值税、消费税
(以下简称"两税")实现入库情况,对其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直
接控管,尤其把占全省税收收入近四分之一的卷烟、电力、石油、石化等重点行业的
税款入库纳入控管重点。从当年第四季度开始,省国税局对卷烟、酒、汽油、柴油、
汽车轮胎、摩托车等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生产企业,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
制度,对增值税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报告的收入联系制度。
1995年,全省国税系统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工作,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并与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照、 证核对制度。1月,全省建立涉外税收重点税源管理
制度, 省国税局负责控管的涉外重点税源企业为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市(地)国税局负责控管年纳税总额100万元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8月,省国税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暂行) 》,按经济区划和
属地控管税源原则,划分税务机构内部管理范围,建立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省国
税局重点控管胜利油田、齐鲁石化公司、省人民保险公司、省烟草公司、省电力公司
(电力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等,确定省电力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胜利石油管理局以及各市(地)国税局为省国税局直接联系单位;各地区1994年度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情况普查单位以及该地区的中央企业为市(地)、县(市、区)国
税局直接联系单位。市(地)国税局控管税源占该市(地)增值税收入任务的50%以
上(含省国税局直接控管单位),县(市、区)国税局控管税源占该县(市、区)增
值税收入任务的80%以上(含省、市级国税局直接控管的单位)。
1996年1月, 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按纳税人设置明细账,通过纳税
申报率,掌握税源变化情况。34月,省国税局检查验收49个县级国税局的税收会计改
革运行情况,被验收单位的申报率达到95%以上。全省国税系统在掌握税源底数基础
上,建立起省、市、县、分局四级税源监控体系。
1998年,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采取分析信息资料和实
地调查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当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税
源严重不足, 全省国税系统克服重点税源(石油、石化等)状况不佳的困难,确立"
向管理要收入、 以清欠补收入、以稽查增收入"的工作思路,加大对重点税源的清欠
力度(胜利油田和齐鲁石化公司等企业的欠税基本全部入库),对骨干税源,尤其是
异常纳税申报户实施重点稽查,排除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超额完成当年税
收计划。
1999年,中央企业所得税下放到省以下国税部门征管,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
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管。为掌握税源底数,在强化户籍管理的同时,全
省国税系统采取信息共享、划片管理、"拉网式"检查和协税护税结合等方法,对1998
年全省实现国内"两税"10万元以上、 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
为主要对象开展大规模的税源调查,注重对石油、电力等重点税源企业的调查,被调
查企业涉及12个行业的15486户, 调查面达86%以上。同年,全省国税系统在商业零
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统一开票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定期定额管理,推进建账建
制工作,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等,完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机制,强化税源控管。1998年
起,滨州地区国税局试行纳税评估税源控管办法,1999年,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
2000年,全省通过纳税评估增加税收1.76亿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率
由原33.54%降到26.37%,小规模纳税人零、未申报率由原28.43%降到21.85%。全
省国税系统通过抓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初步解决新征管模式下疏于管理、淡化责任
的问题。

图2-6 国税部门与工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排查税源管理漏洞。

2000年,随着石油价格上涨及企业效益回升,山东省税源状况好转,省国税局及
时在全省组织11项、 17次专题税源调查,掌握税源底数。自1月起,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省国税局除对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
重点税源实施监控外, 分8个行业确定60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其生产
经营和税收情况。 9月,随着全省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实施,省国税局对各市重点
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全省初步实现税源控管从以手工操作为主到以应用
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为主的转变。
2001年,全省国税系统以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为契机,以加强户籍管理为突
破口,开发运行与工商、地税部门的信息比对交换系统,加强与金融、技术监督等部
门的合作,建立定期联系通报制度,实现对纳税人户籍的互动式管理,有效堵塞了漏
征漏管问题。 随着全省国税系统率先在全国实现CTAIS上线,"金税工程"二期完成,
全系统建成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县(市、区)局的四级主干网络,90%以上纳税户和95
%以上税款都纳入计算机控管范围,发票发售、税款征收入库、税源监控、税务稽查、
征管质量考核等工作也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初步构建起税源监控和防范漏征漏管的
税收征管体系。当年,省国税局在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20户年纳"两税"5000万元以上
企业的基础上,又上报年纳"两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44户,纳入监控系统。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进行调整,"两税"年度实
缴合计数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年度实缴营业税税额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金
银首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品生产外的消费税全部纳税人纳入
税源监控范围。 省国税局在济南、威海两市进行试点,将税源监控标准调整为年纳"
两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其他市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标准,全省监控户数由264
户增加到770户。 为提高个体税收监控水平,全省国税系统开发定期定额业户定额核
定管理信息系统,把经营项目、营业面积、地段、用工人数等因素作为参数,实现个
体双定业户计算机定税,防止人为因素干预,使税源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推行计算机
开具发票方式,实施发票"双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和发票即开即奖),发挥普
通发票控管税源作用。
2003年, 经济南、威海两市国税局一年试点,全省将税源监控标准调整为年纳"
两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重点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扩大,监控户数由上年770户增
加到2607户。 同年,利用"工商税务登记户数比对系统"清理漏管户25968户,查补税
款3984.65万元,罚款506.96万元。至年底,全省税源监控企业按期申报率达到93.32
%, 按期入库率达到95.48%。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考核中,山东省国
税系统2002--2004年均取得综合得分全国第一名。
2004年, 山东省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SDMS) 的监控标准再调整为年纳"两税"
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共2787户。1月1日, 全
省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 推行"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
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 具有防伪功能的定额专用发票,实现普通发票协查比对,发
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作用。当年全省商业零售业发票和修理修配行业发票用量较上年
分别增长55%和29%。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酒厂设立税源管理4
个台账, 实行分户籍管理。 强化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建设,各市、县
(市、区)国税局把2003年度该地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企业中前30%的企业作
为税源监控重点,济南、烟台、淄博、威海、济宁、临沂、日照、德州等市监控税款
前20名企业,其他市监控前10名企业。省国税局将全省实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前50
名的企业纳入省级税源监控体系,三年不变。全省国税系统对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
业建立分户台账,监控税源变化。4月,全省在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等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器具,提升税源监控管理的科技含量,
增强税务部门源头控管税基的能力。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开展税源精细化管理试点工
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和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等八个管理
办法,明确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内容、标准和方法,分大企业、中小企业、
个体双定业户、 集贸市场等类型确定管理重点、主要监控指标和具体管理措施。7月
起,分别在淄博、东营、滨州、菏泽四市国税局进行"一个意见、八个办法"的全面试
点,其他市国税局进行单项办法的试点。各地结合实际,在岗位责任体系、工作标准、
管理方法和部门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分解,归类合并,制定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
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源管理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员,并通过
税务登记、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工作对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增强组织收
入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为提高税收计划管理及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科技含量,12
月,省国税局在全系统推广应用东营市国税局开发试行的税收计划与重点税源管理系
统。 至年底,全省重点监控管理2099户大型企业,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481户,查补
税款1.7亿元,滞纳金166.94万元,罚款462.86万元;重点监控管理27512户中小企业,
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6305户,查补税款1.46亿元,滞纳金241.68万元,罚款443.59万
元。全省国税系统通过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全年增收约23亿元。
2005年5月,省国税局研发的省级集中模式下的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在全省试运行。
7月, 省国税局印发《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集
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全省国税系统通过对集贸
市场业户实施分类管理, 促进基层个体集贸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全省把纳税
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手段,建立涉及国民经济行业8个门类、39个大类、149个小
类的纳税评估模型, 对1008户大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13002户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上半年,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六率"考核指标中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
达到99.62%、 98.31%和99.37%,欠税增减率平均下降12个百分点,滞纳金加收率
按户次和金额分别达到98.36%和97.08%, 处罚率按户次平均达到99.06%,按金额
达到58.18%。

图2-7 2005年4月26日,省国税局召开全省税源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座谈会。

2001-2005年山东省重点税源企业国内"两税"收入及占全省国内"两税"收入比重

统计表
表2-15 单位:万元
┏━━━━┯━━━━━━━┯━━━━━━━┯━━━━━━━━━━━━━━━┓
┃项目年份│ 重点税源企业│全省国内 "两税│重点税源企业国内"两税"收入占全┃
┃ │国内"两税"收入│"收入 │省国内"两税"收入比重(%) ┃
┠────┼───────┼───────┼───────────────┨
┃ 2001 │ 1964054│ 4507208 │ 43.58 ┃
┠────┼───────┼───────┼───────────────┨
┃ 2002 │ 3191234│ 5062431 │ 63.04 ┃
┠────┼───────┼───────┼───────────────┨
┃ 2003 │ 3715114│ 5766438 │ 64.43 ┃
┠────┼───────┼───────┼───────────────┨
┃ 2004 │ 4483623│ 7025797 │ 63.82 ┃
┠────┼───────┼───────┼───────────────┨
┃ 2005 │ 5471034│ 8627026 │ 63.42 ┃
┗━━━━┷━━━━━━━┷━━━━━━━┷━━━━━━━━━━━━━━━┛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

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防范出口骗税的要求,对以"四自三不见"(即由中间
人自带外商、自带汇票、自办报关手续、自带货源,外贸出口企业不见货、不见外商、
不见生产厂家)形式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从省外购进的出口货物,特别是从广东、
浙江、广西、江苏、湖南等省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和逐案查询制度,对
未调查落实清楚货源、征税、报关等情况的不予退税。同年,烟台、济南、潍坊、淄
博四市国税局获出口退税审批权。
1995年,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建立健全出口
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对省外货源、省内流通货源一律采取先发函或派人落实清楚征税
情况后再办理退税的办法;对省外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产品一律采取发函、派人落实、
计算机网络查询等办法落实报关出口情况。6月1日,省国税局对威海市国税局下放出
口退税审批权。
自1996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省
国税局对济宁、枣庄、日照、泰安四市国税局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4月1日起,
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缴款书。省国税局在分配出口退税计划时,对大型骨干自营
进出口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重点倾斜, 对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
的大型骨干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由省国税局直接下达退税计划,对年出口创汇不
足500万美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机电产品企业, 各地在省国税局预分计划内优先办理
退税。
1997年5月,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办
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按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重新进行出口退税税务登记和
换证。登记换证的企业范围包括: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公司
及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从事委托出口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国家旅游局所
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9月,为加快退税进度,全省国税系
统对单证齐全、合格的业务,随到随批;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生产企业出口的纺
织、丝绸、机电产品,在确保无骗税嫌疑的情况下,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预先退
付应退税款的70%,待单证齐全后退付剩余应退税款。
1998年3月, 省国税局制定《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程》《山东
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规程》和《山东省进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规程》。
7月1日起,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
的规定,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对B
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办法, 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
退税的办法,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为加强B类出口
企业退税管理, 山东省对B类企业实行退税台账管理制度。89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的要求, 全省国税系统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 共检查1217户,其中,外贸企业
260户, 外商投资企业957户;发出调查函150余份,补税1600万元。12月,全省各级
国税机关对进出口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验证审核,并清理挂靠、借权从
事进出口业务的各类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挂靠、借权开展的进出口业务,国
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1999年,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省国税局制定 《山东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 和
《山东省国税系统出口货物退(免)税三级审核、审批工作职责》。34月,全省国税
系统对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1993年以前成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经审查准予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企业,
换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自2000年4月1日起, 全省各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日
常管理业务,一律交由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10月,省国税局制定《山
东省出口货物征税、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征、退税部门的职责,规定了
出口退税登记、账簿凭证管理、退(免)税申报、审批、退税检查、信息共享等内容。
11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东省国税局的机构改革方案,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处(分局)由省国税局直属机构改为省国税局内设处室,原对驻济省直出口企业、
中央出口企业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于次年1月1日起移交济南市国税局。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选择实行出口免税办法的外
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改退税办法,全省内、外资出口企业的退税政策和管理实现并轨。
7月, 各地国税部门根据省国税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项
贷款工作的要求,对企业申报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及时出具有关证明,使出口企业
能够及时申请到专项贷款。全年全省共有416户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项贷款,
贷款总额132800万元。省国税局印发《出口退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出口退税管理
责任追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意见》《加工贸易税收管
理办法》《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意见》《加强专用税票管理的意见》和《专用税
票管理规程》等,落实出口退税岗位责任,强化出口退税检查监督,防范和打击出口
骗税。
2002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
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等文件规定,结合山东实际,省国税局制定《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
程(试行)》,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山东省出口退税
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确定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一般不再要求企业提
供担保或抵押。同时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定期协调会议制度,由国税、银行、
外经贸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沟通退税情况,通报有关政策信息,
解决退税指标衔接和贷款期限匹配等问题。是年,德州、菏泽、滨州、聊城、临沂、
莱芜、东营市国税局相继获得出口退(免)税审批权。至此,山东省出口退(免)税
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市级国税局。

图2-8 国税部门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有关退税业务。

2003年,为推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在全省的推行,省国税局制定新的"
免、 抵、退"税操作规程,简化操作手续。为规范全省"免、抵、退"税审核权的下放
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权限下放的
原则与要求,对权限下放后征退税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体系作出调整,对
县(市、区)征税机关的机构及岗位设置加以明确。结合山东省专用税票管理工作实
际,研制开发"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数据审核系统",试点后在全省推广;制定《关于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信息数据
的采集、传输以及清分使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作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小
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统一全省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操作程序,加强
相关数据的统计,制定《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
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国税系统对出口退税率作出结构性调整,适当降
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当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
退税额, 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全年全省共办理退(免)税291亿
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同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
的规定。为保障新机制顺利运行, 山东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税贸协作制度,定期通
报外贸出口和退税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开
展调研工作;对下放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权的县(市、区)国税局,明确职
责,调整岗责体系,规范审核程序;印发《山东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规范退
税计划测算、分配、使用等具体环节的操作办法和程序。为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税额调库进度,规范免抵调库程序,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暂行管理办法》,
对利用口岸电子系统海关报关单003数据办理免抵调库以及免抵调库后的核销等问题
作出明确规定。为提高出口退税信息化水平,优化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
批进度,省国税局组织开发"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管理系统",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
全面推行,实现出口企业网上申报和国税部门审核信息的网上反馈。
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要求,全省各地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分担比例改按92.5∶
7.5执行。 自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
地方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3月,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农产
品出口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
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行为。为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操作,方便出口企业,省
国税局印发《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
实行的出口退税预警管理办法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1994-2005年山东省出口退税统计表
表2-16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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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 额│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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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254500│ 2000 │ 565900 ┃
┠──┼────┼──────────┼──────────┨
┃1995│ 279006│ 2001 │ 690000 ┃
┠──┼────┼──────────┼──────────┨
┃1996│ 477800│ 2002 │ 905000 ┃
┠──┼────┼──────────┼──────────┨
┃1997│ 280000│ 2003 │ 1551530 ┃
┠──┼────┼──────────┼──────────┨
┃1998│ 266000│ 2004 │ 291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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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436700│ 2005 │ 233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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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

1994年10月,山东省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税收均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
理。
1996年3月, 山东省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两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税
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或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
额, 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两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9月,省国税局对月均缴
纳税款在2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月均缴纳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备案
制度。11月,省国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年销售(营业)额、应纳
税额较大和从事生产或经营生产资料的业户为大户,一般不低于固定个体工商户总户
数的5%;年销售(营业)额、应纳税额居中的业户为中户,一般不低于总户数的35%;
年销售(营业) 额、应纳税额较小的为小户,一般掌握在总户数的60%以下。对个体
工商大户逐步推行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对个体工商中户强化税源控管,实
行定期定额与申报征收相结合的方法;对个体工商小户实行定期定额、简便征收的方
法。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1997年5月,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
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 的精神,省国税局规定: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 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复式账;月营业额在8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建立简易账。在建账初期,对建立复式账的个体私营业户,实行
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
核实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税收收入
及时足额入库, 防止税款流失,个体私营业户须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
款预储账户"。对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物料耗用推算法、
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推算法、核查收入凭证法等方法预测营业收入,据以核定应纳
税额。采取以票管税的办法,严格管理个体工商户发票。
11月,省国税局制定《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管理实施办法》,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国税
机关批准, 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对2人(含)以上合伙经营
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请帮工5人(含)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均营业额
在1.5万元以上或者月均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从事生产资料生产或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 均设置复式账。 对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均营业额在
5000元1.5万元或者月均收入在1万元3万元的,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均设置简易账。应建账户数较少的地方,酌情调整建账标准。至年底,全省个体私营
业户共建账51273户,占应建账户数的44.74%。

图2-9 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建账建制。

为加强城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自1998年9月起,全省各地根据省国税局要
求,在城区设立市场或个体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市场内的固定业户和流动经营户的税
收征管工作。针对个体私营税收易流失的特点,1998年,山东省国税系统在全省范围
内全面推行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
1999年初,对个体私营税收实行单独下达计划、单独考核、按季通报的办法。当
年,全省建立税源户籍管理制度,各地国税机关与工商、地税和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
建立定期核对证、照制度,对漏征漏管户定期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清理出的漏征漏
管户,及时纳入正常管理。56月,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全省国税系统共管辖个体定期定额户415185户,重新核定户287467户,
占总户数的69.24%; 调整定额户249988户, 占总户数的60.21%,其中,定额调高户
233316户,定额调低户8986户,未调户7686户,调整后全省月增加税款2055.37万元。
2000年,潍坊、东营、威海、聊城市国税局试行个体私营业户银行网点、电话、
网上申报纳税方式。枣庄、滨州市国税局和烟台市部分县级国税局实现与工商部门网
络互联和登记信息共享。济宁市国税局实行"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个体税收管理办
法。青州市国税局以个体定额为突破口,建立定额电子化、管理社会化的个体税收管
理体系,用现代科技手段制约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保证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公平合理。
2001年,为规范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提高
个体税收管理水平,省国税局制定《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 全省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截至8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组织检
查组1035个, 参加检查人数27061人次, 检查市场4982个, 检查集贸市场内业户
143476户, 共查出漏征漏管户12284户, 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038.62万元,对
45312户进行定额调整,全省月增加税额278.18万元。推行"工商税务比对管理系统",
全省国税系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比对系统共发现漏征漏管户
29195户, 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500.38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个体双定
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 对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阳光评税",有
效遏制了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人情税"等问题。
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省国
税系统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农村和偏远地区缴
纳税额小的,采取按季、按半年或按年方式缴纳税款;城区和其他缴纳税额较大的,
按月或按季、按半年缴纳税款。
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根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
则,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各市将所辖
经营额前10位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统一排名,列全省前
10名的确定为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大户。试行定额核定调整听证制度,公开
定额标准及定额核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定额调整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将
业户的定额情况及新开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等情况,在纳
税人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公告,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
透明度。
2005年8月,山东省国税系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业户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在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0日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
点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纳税。未达起征点业户如果实际经营额连
续3个月或同一纳税年度内有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及时调整其定额,恢复征
税。

1994-2005年山东省国税系统个体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2-1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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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 额│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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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63400│ 2000 │ 121700 ┃
┠──┼───┼──────────┼──────────┨
┃1995│134900│ 2001 │ 115600 ┃
┠──┼───┼──────────┼──────────┨
┃1996│114800│ 2002 │ 125100 ┃
┠──┼───┼──────────┼──────────┨
┃1997│113400│ 2003 │ 121900 ┃
┠──┼───┼──────────┼──────────┨
┃1998│115000│ 2004 │ 118100 ┃
┠──┼───┼──────────┼──────────┨
┃1999│114900│ 2005 │ 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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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2004年3月, 为加快全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提升税
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
好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要求,省
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省内办
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为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征管科(处)分别设立办公
室, 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 指导、协调、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县
(市、区)级办公室分别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县(市、区)
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复核上报和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评定;市级
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审核,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评定。纳税信用
等级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处
理情况等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
实施分类管理。 对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
诚信山东网站、 山东省国税局网站、山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A
级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结束后,对A级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
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统一式样的"A级纳税信用"铜牌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对
B、 C、D级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
定管理通知书》。
2004年3-6月,全省各级评委会对省内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以外的各类办理税
务登记的纳税人分A级纳税人,国、地税共管纳税人(首批A级纳税人除外),国、地
税共管以外的纳税人共三批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按规定公示后,共评定A级纳税
人2774户,B级纳税人128497户,C级纳税人21862户,D级纳税人4138户。


图2-10 菏泽市国税局举行授牌仪式,向省级"诚信纳税企业"颁发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