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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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94年1月起, 财政部调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对依法缴纳
所得税,取消包税办法的国有企业,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山东省
税务机构分设,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划归国税系统征管。当年,全省征集国家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415万元。
1995年1月1日起,再次收缩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对非国有企
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
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当年,全省国家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7476万元。
1996年起,全面停止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当年,清理欠缴基金93
万元,1997年、1998年分别清理余欠406万元和6392万元。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1月1日起,按照税制改革规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取消包税办法的国有
企业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同时,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家预算调节基
金划归国税系统征管。当年,全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10415万元。
1995年1月1日起,再次收缩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对非国有企业 (包括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当年,全省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收入7476万元。
1996年,停止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当年,清欠所得93万元,1997年、1998年
分别清理余欠406万元、63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