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及行为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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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全国工商税制改革,把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
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城市房
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
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至2005年,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财产及行为税只有车辆购
置税1个税种。

一、 印花税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印花税列为地方税,由地税
局征管,但对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上海市、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
花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印花税由国税局征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4年1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
缴纳印花税。1994年,山东省国税系统印花税收入613万元,1995年1195万元。
1996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山东
省国税系统不再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印花税。
二 、城市房地产税
1994年1月, 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
地产税,由国税局征管。
1996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城市
房地产税由地税局征管。
三、车船使用牌照税
1994年1月, 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车船使
用牌照税,由国税局征管。
1996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车船
使用牌照税由地税局征管。
四、 车辆购置税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次年
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规定:在中国
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
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纳税人购
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和消费税之和;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计
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实行
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对以下车辆予以
免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
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车辆。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规定免税或减税。
12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规定,山东省在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未移
交前,车辆购置税暂由省交通部门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具体征收
管理程序和对代征机构的管理暂比照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辆购置税最
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
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车辆先行征税,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交通部车辆购置
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
日起,原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购车环节
对机动车辆征收任何费用。
自2001年1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规定,委托代征期间车辆
购置税政策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局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由代
征机构负责。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3月16日起,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防
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
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
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2001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4月,山东省规定,在
委托代征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的同类型车辆由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确定,全省代征机构比照省车辆购
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同一类车型车辆执行。代征期间车辆购置税退税暂由省车
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
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40
公里/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征收机构为各市、县(市、
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交通部门不再代理征收。

2001-2005年山东省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表
表2-1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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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 额│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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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74466│ 2004 │ 36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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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57250│ 2005 │ 383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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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38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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