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得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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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全国工商税制改革,自1月1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国营企业所
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规范
税前扣除标准;建立新的规范化企业还贷制度;统一减免税和税收优惠;停止执行国
有企业承包上交所得税办法。把原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
2月, 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凡在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实行独立经济
核算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
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33%。对年
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税率。实行按年计算,分
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用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5年。对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征收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1994年1月起, 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
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管。 自5月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
份制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12月,为加强企业所得税
税基管理,山东省规定,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地)
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省国税局审批;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
的审批权限。
1994年,省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进行明确:国务院批准的潍坊、淄博、
青岛、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省科委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
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和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并实行独立核算
的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
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技术
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前
两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
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
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所列资源
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
原料, 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处理利用其他企
业废弃的, 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所列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在
国家确定的"老、 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省内列入《国家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
莘县等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继续免征所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
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
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
员占企业原有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2年。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民政部门(包括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
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
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专门生产副食品和饲料加工的企业、新恢复的传统名
特食品(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
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专
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供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
市场, 实行内部供应价格, 以及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1998-2001年,全省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45户,减免所得税4694.47万
元; 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17户,减免所得税2548.35万元。2002年,
有8户企业享受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所得税88万元;有1304户企业享受福利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241万元。
1994年,全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共有3566户,其中,盈利企业1896
户,占53.17%,亏损企业1670户,占46.83%。
1994年和199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他金融、保险企业为33%。根据国务院规定,自1997年1月1
日起,对原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1995年2月, 为规范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山东省对审批权限作出规定:
工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其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3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减免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其他各类企业单位,其年度减免所得
税额达到1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减免1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
5月,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
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金融保
险企业和军队(包括武警部队) 所办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管。7月,山
东省明确规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央
与中央、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就地征
收。 8月,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省国税局制定《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
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作出详尽规定。12月,山东省规定,对中央与地方办的
联营、股份制企业又兴办的国有、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没有明确前,由国税局征管。
1996年1月1日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山东省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各项费用, 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
规定据实列支外, 年终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
%以上的不得抵扣。 企业研究开发费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
额,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费的投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当年研究开发费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报省国税局审批;不足100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自当年1月1日起,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专门生产酱油、醋、
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8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直供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
部价格的,在1998年底前免征所得税。12月,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省国税局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和规范汇总纳税的监
管范围、监管级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和日常管理检查、查补税款入库、
联合检查和工作制度。
1997年1月1日起,山东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精神,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
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
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
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
赠收入;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
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10月,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精神,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移交山
东省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移交后石油企业暂以原纳税人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9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山东省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
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1999年5月, 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
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9年7月1日起,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在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的企业, 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
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000年4月,省国税局制定《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内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2000-2001年,全省有11户企业符合该规定条件并办理税
收减免, 实际抵免所得税8501万元; 2002年, 全省有9户企业符合条件,实际抵免
7598万元;2003年,全省(不含青岛)抵免22655.8万元;2004年,全省(不含青岛)
共为31户纳税人(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项目64个,抵免企业所得税57560万元;2005年,全省(不含青岛)抵免37848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
1999年10月1日起,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科研机
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
资助支出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抵扣。2000-2001年,全省享受该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的企业
5户,减免所得税额482万元。
为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2000年1月1日2002年底,山东省国税系统对高校
后勤实体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
成的股份制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
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以前年度由地税系统征管的,从2000年度起,由国税系统征管。
为推动国内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
力, 山东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
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
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
7月1日起,对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
惠的, 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2002年,全省有42户企业符合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减免所
得税6万元。
2000年10月1日起,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1年1月1日起,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
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税局负责;对中
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改由地税局负
责。同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就地监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 山东省规定,凡执行该征收管理办法的二级成员所属企业,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二级成员企业
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60%的差额部分, 由二级成员企业
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上述征收
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就国税局、地
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明确如下: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
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以及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
责征收管理。自2003年7月1日起,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
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
征管机关征管。
从2002年开始,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对生产线宽小于
0.8微米(含) 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2002年1月1日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
册资本, 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
的, 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
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
办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
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3年1月1日起,为进一步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山东省对盈利工业企业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 以上,除按规定据
实扣除外, 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扩大到所有
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工业企业。
2004年, 全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共有64674户(不
含青岛) ,比上年同期增加22370户(主要原因是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
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快速增加,原有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
类型的企业数量减少) ,其中,盈利企业2048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790户,盈利面
31.68%;亏损企业4418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4580户,亏损面68.32%。次年,全省新
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3991户,其中,查账征收户数28212户,占全部新增户数的83%,
核定征收户数5779户,占全部新增户数的17%。
2005年,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省国税局取消和下放部分减免税、
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权限。省国税局不再审批减免税,市级国税机关仅保留软件
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
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审批,其他减免税审批权全部下放到
县级国税机关。

1994-2005年山东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表
表2-6 单位:万元
┏━━┯━━━━━━━━━━┯━━━━━━━━━━┯━━━━┓
┃年份│ 金 额 │ 年 份 │ 金 额┃
┠──┼──────────┼──────────┼────┨
┃1994│ 79611 │ 2000 │ 433040┃
┠──┼──────────┼──────────┼────┨
┃1995│ 130355 │ 2001 │ 559614┃
┠──┼──────────┼──────────┼────┨
┃1996│ 154892 │ 2002 │ 448927┃
┠──┼──────────┼──────────┼────┨
┃1997│ 140434 │ 2003 │ 640436┃
┠──┼──────────┼──────────┼────┨
┃1998│ 94885 │ 2004 │ 856315┃
┠──┼──────────┼──────────┼────┨
┃1999│ 163672 │ 2005 │ 127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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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5年山东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表2-7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 年 份 │ 金 额 ┃
┠──┼──┼──────────┼──────────┨
┃1996│ 15│ 2001 │ 18811 ┃
┠──┼──┼──────────┼──────────┨
┃1997│1277│ 2002 │ 19668 ┃
┠──┼──┼──────────┼──────────┨
┃1998│ 967│ 2003 │ 49631 ┃
┠──┼──┼──────────┼──────────┨
┃1999│6140│ 2004 │ 131125 ┃
┠──┼──┼──────────┼──────────┨
┃2000│2778│ 2005 │ 189965 ┃
┗━━┷━━┷━━━━━━━━━━┷━━━━━━━━━━┛
说明:不同年份数据统计口径有所不同。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4年底,全省(不含青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9385户,
已开业企业4313户。
自199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国税系统贯彻国务院规定,对省内各地从事能源、交
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月1日起,
为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山东省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
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其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为提
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
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
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
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
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
投资额,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延续抵免
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按税法、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
在免税期间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1999-2001
年, 符合该规定条件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30户,实抵所得税额3017.86万元;有10户
蔬菜、 食品加工企业, 因蔬菜出口受阻,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已批未抵免所得税额
701万元。2002年,全省有15户企业符合该规定条件,实际抵免所得税额6042.2万元。
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境
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
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比
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准予抵
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外国
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执行。自
同日起,山东省国税系统贯彻国务院规定,对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
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外商向山东省中西部地区投资,省国税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在
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来山东境内投资的
港澳台企业,比照办理。
2001年9月1日起,山东省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中方
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
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2年2月, 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 3月,山东省对财
产损失所得税前列支的管理权限作出调整,企业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50万
元(含)以上的,由市国税局审批;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由县(市、区)国税局及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审
批。
2005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程序,
省国税局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下放部分审批权
限,同时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审批事项和备案、审核事项进行规范。至2005
年,全省(不含青岛)有12285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994-2005年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表
表2-8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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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 │ 年 份 │ 金 额 ┃
┠──┼───┼──────────┼──────────┨
┃1994│7540 │ 2000 │ 153804 ┃
┠──┼───┼──────────┼──────────┨
┃1995│ 17176│ 2001 │ 270696 ┃
┠──┼───┼──────────┼──────────┨
┃1996│ 56815│ 2002 │ 341373 ┃
┠──┼───┼──────────┼──────────┨
┃1997│ 76895│ 2003 │ 350352 ┃
┠──┼───┼──────────┼──────────┨
┃1998│ 78723│ 2004 │ 465670 ┃
┠──┼───┼──────────┼──────────┨
┃1999│ 84316│ 2005 │ 49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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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5年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表2-9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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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额 │ 年 份 │ 金 额 ┃
┠──┼───┼──────────┼──────────┨
┃1996│ 17268│ 2001 │ 125352 ┃
┠──┼───┼──────────┼──────────┨
┃1997│ 22252│ 2002 │ 203802 ┃
┠──┼───┼──────────┼──────────┨
┃1998│ 19716│ 2003 │ 210037 ┃
┠──┼───┼──────────┼──────────┨
┃1999│ 48283│ 2004 │ 283274 ┃
┠──┼───┼──────────┼──────────┨
┃2000│ 14080│ 2005 │ 362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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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同年份数据统计口径有所不同。

三、 个人所得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山东省贯彻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和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
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人员,也适用于
本国公民。增加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
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劳
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实行加成征收。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提高
费用扣除标准,对涉外纳税人规定有附加减除费用。较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两
项免税项目: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增加三项可减税项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表2-10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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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0 ┃
┠─────┼──────────────┼───────┼───────┨
┃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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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表2-11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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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 5 │ 0 ┃
┠─────┼──────────────┼───────┼───────┨
┃ 2 │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
┃ 3 │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
┃ 4 │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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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表2-12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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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
┠─────┼──────────────┼─────┼───────┨
┃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
┃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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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但
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
5月, 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
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
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为合理的部
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条件的
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
银行直接派往中国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
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根据两国
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
的;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
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
机构负担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
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
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1996年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原属于国税局负责征管
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自当年2月1日起,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1999年8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9月,国务院颁布《对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决定自11月1日起,恢复对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
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
构为扣缴义务人;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
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地税局负责征管。个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
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有相当于外交官身
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国居民
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对非税收协定缔
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规定征税。山东省对内
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税局涉外征收分局负责征管。11月,为保证
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山东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对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山东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在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可用于
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
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的个人专用账户,所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结付利息
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2003年5月, 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国税局、省财
政厅、省教育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
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
人所得税的条件为: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
生;以学生本人的名义进行存款,采用实名制;每个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只能享受
一次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优惠, 存款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储户取款需提供
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和国税机关开具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
得税备查单"。同年,省国税局研制开发并在全省推广应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
征个人所得税监管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个人在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
代缴。 200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印发《教育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山东省根据要求,统一编号印制"正在接受非
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并免费发给各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将"证明"从税务
部门内部发放、 学校领取到税务机关留存联收回的全过程,纳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1994-2005年山东省国税系统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
表2-1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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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 额│ 年 份 │ 金 额 ┃
┠──┼───┼──────────┼──────────┨
┃1994│ 13922│ 2000 │ 103242 ┃
┠──┼───┼──────────┼──────────┨
┃1995│ 27048│ 2001 │ 182335 ┃
┠──┼───┼──────────┼──────────┨
┃1996│ │ 2002 │ 202659 ┃
┠──┼───┼──────────┼──────────┨
┃1997│ │ 2003 │ 186241 ┃
┠──┼───┼──────────┼──────────┨
┃1998│ │ 2004 │ 210982 ┃
┠──┼───┼──────────┼──────────┨
┃1999│ 580│ 2005 │ 235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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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6-1998年国税系统不征管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因开征较晚,当年收入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