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转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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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征消费税,取消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金融保险业征收的
高于5%税率部分的营业税。2003年1月1日起,由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下调到5%,
超过5%部分由国税局征管的规定不再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成为山东省国税收入
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 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增值税。新的增值税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分别不同情况按17%和13%的税率征税,并按照规定抵扣进项
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征税。省税务局制定《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见》 ,规定个人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1500元,销售应税
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
元80元。各市(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城市高于农村的原则,同时参照毗邻地
区标准,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其适用的起征点。同月,省税务局制定《盐
增值税计算征收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5月, 省税务局规定,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地热资源,不论是自用还是对外
销售,暂不征收增值税;单位自办图书、报纸、杂志,有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按
13%税率征税,没有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按17%税率征税;对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和
受托方销售的货物分别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受托方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
续费的代销业务,其手续费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否则,其手续费收入合并征收增值税;
企业承包或承租给他人经营的,凡承包人或承租人同时具备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
负盈亏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否则,以发包人或出租
人为纳税义务人;凡财务制度中没有规定折旧年限,企业在账务上作低值易耗品核算
的工具、器具,其购入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否则不能扣除;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
件,包括竹、木、塑料、水泥、金属等预制构件,直接用于基本建设单位或建筑安装
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当月按规定核定期
初存货并进行价税分离,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已征税款,存货中属于1994年1月1日
前购入的存货,农产品按10%、其他货物按14%计算已征税款,属于1994年1月1日后购
进的存货按货物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已征税款;对商
业企业的削价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依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1993年底委托
商业企业代销货物, 工业企业未作销售, 商业企业也不得作购进处理,并不得作为
1994年期初存货;商业企业1994年将这部分货物销售后,应作销售处理,待工业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据其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外购货物发生的运费,凭结算
单据按规定依10%扣除率计算扣税, 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费不能计算扣税;对工业企业
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冷冻冷藏车间(厂)按工业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独立核算
和商业企业所属的冷冻冷藏车间(厂)按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6月,山东省对电力部门随电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三峡基金、省电力建设资金、
用电附加费、 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以及其他价外费用,在售电单位所在地按17%规定税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995年6月,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下
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规定享受新产品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范围除列入《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
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的项目外,还包括原国家税务局下发的《1992年度国家级新产品
减免税名单》《1993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中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项目以
及1993年度省级新产品中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项目。对同时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和省
级新产品名单的,只享受国家级新产品的财政返还照顾;对既列入省经委新产品计划,
又列入省科委新产品计划的,只享受一次财政返还照顾,不得重复享受。对列入新产
品名单的项目,从该项目第一笔销售之日起,国家级享受23年、省级享受12年的财政
返还照顾。对新产品增值税已经享受免税、各种形式的退税或先征后返还政策的企业,
不再重复执行新产品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政策。 7月,全省对精制茶、复烤烟
叶、脱水菜、淀粉按17%征收增值税;中药原药、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按13%征
税;建筑安装企业销售的工程剩余材料,按6%征收增值税;对有关部门处理公物,通
过山东省拍卖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拍卖、销售的,其取得的收入
暂免征增值税,否则,其取得的收入暂按6%征收增值税,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
1996年,山东省国税系统制定实施增值税管理操作规程和纳税操作规程,实行一
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1997年1月1日起,对建筑安装企业制销铝合金门窗征收增值税。12月,省国税局
明确,对企业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
的石英粉,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
收率的通知》规定,山东省自1998年8月1日起,将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
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
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
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
1998年,山东省国税系统完成一般纳税人划转工作,自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
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 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
收率调减为4%。 9月,省国税局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对电力行业实行按月预征、按季清算的增值税征管模式。
自1999年1月1日起,为防止假冒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骗取税收优惠,保证国家税收
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山东省国税系统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名单的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照顾的企业,年免征增值税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
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免征增值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按规定
审批。 6月,省国税局明确,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
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但其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的
上述产品不能享受免征照顾;磷矿石不能按磷肥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账
损失,不能扣减销项税额;对利用矿山碎石生产的建材产品,不能给予免征照顾;国
税机关查出企业有偷税行为,但货物没有计税价格的,比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确定其销售额;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司安装的电表、水表、气表按规定征收增
值税;对出版企业无材料入库环节,材料购入时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的,其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以购进材料记入生产成本的同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广告所占版面
控制比例有规定要求的,可依广告所占版面控制的比例,作为进项税转出比例。
7月1 日,全省供电企业的预征率从1998年10月规定的3%调整为1.5%。2001年7月,
省国税局再次调整全省电力企业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企业
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30元/千千瓦时
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18元/千千瓦时调整为
25元/千千瓦时; 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维
持28元/千千瓦时和33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
2001年7月,省国税局制定《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对软件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申报征收及返还、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审等
问题作出规定。 9月,印发《山东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对免税饲料产
品的范围、检测以及审批、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11月,制定《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
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对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粮油企业,未按该办法认定免税
企业资格的,至2001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一并予以清理认定。
2002年1月1日起, 对加油站一律按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3月,为促进民
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山东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
三同"(同环境、 同政策、同待遇)、"三不"(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对民营
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生产销售
的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 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
(集成电路产品为6%)的部分给予税收返还,返还税款全部用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
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民营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重点照顾,对直接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销售,从事种子、种苗、化肥、农药、
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的民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对有能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
的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享受免征、即征
即退或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2003年,为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工作,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且会计核算健全
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取消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限制,按销售额大小,逐步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 对经营期在1年以上,正常纳税申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且会计
核算健全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图2-1 国税部门工作人员向个体工商业户讲解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山东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全省
平均标准从原起征点600元提高到2500元,其中,烟台、潍坊、济宁市提高到3000元,
济南、威海市执行城区3000元、农村2000元标准,日照市执行2500元标准,执行2000
元标准的有10个市;月销售应税劳务额全省平均标准从原起征点200元提高到1794元,
其中, 青岛市提高到3000元, 济南、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市执行
2000元标准, 执行1500元标准的有9个市;按次(日)纳税的,从原平均执行50元标
准提高为200元的有济南、 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6市,执行150元标准的有
11个市。全省237346户个体工商业户享受不足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年享受税收优惠计
23791万元。 次年6月1日,山东省将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
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提高至每次(日) 销售额200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全省有35.6万户个体工商
业户达不到起征点,占全省个体工商业户总数的70.56%,减少税收收入 2.3亿元。
2004年1月,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省国税局制定《山东省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
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其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未经认定的,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得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利用废旧物资加
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
制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7月,对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 至一年内的任何一个月份, 实际销售额达到
180万元的, 随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区分商贸企业和商贸零售企业,对年
销售额中零售额达不到50%的,不得按商贸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4年底至2005年初,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
法》,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
式;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
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再实行按月预征、按季清算返还的管理
方式。
2005年1月1日起,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实行汇总核算增
值税, 由省公司集中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级分公司分别申报缴纳税款。4月,山
东省进一步下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权限,对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由市国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市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自行确定市、县级审批权限,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同月,省国税局制定《山东省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从认定管理、辅导期管理、转正管理、
监控管理、 违规处理5个方面,规范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分解权限,明确
岗位职责,实现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1994-2005年山东省增值税收入统计表
表2-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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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 额│年份│金 额┃
┠──┼───┼──┼───┨
┃1994│ 38004│2000│112632┃
┠──┼───┼──┼───┨
┃1995│ 53051│2001│ 86689┃
┠──┼───┼──┼───┨
┃1996│ │2002│ 47423┃
┠──┼───┼──┼───┨
┃1997│ 76764│2003│ 9600┃
┠──┼───┼──┼───┨
┃1998│122623│2004│ 52┃
┠──┼───┼──┼───┨
┃1999│ 72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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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5年山东省增值税减免税统计表
表2-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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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金 额│年 份│ 金 额┃
┠───┼───┼───┼────┨
┃ 1996│110275│ 2001│ 138281┃
┠───┼───┼───┼────┨
┃ 1997│111024│ 2002│ 197804┃
┠───┼───┼───┼────┨
┃ 1998│ 96990│ 2003│ 278626┃
┠───┼───┼───┼────┨
┃ 1999│115757│ 2004│ 110948┃
┠───┼───┼───┼────┨
┃ 2000│ 99337│ 2005│ 55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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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

1993年底,国家对营业税进行改革,对商业、物资供销、出版业、加工修理业等
改征增值税,取消公用事业税目,增设文化体育业税目,其他各种服务业税目改为服
务业税目。改革后的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 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同时规定,娱乐
业比例税率幅度为5%-20%,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
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以及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
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
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
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1994年1月1日起,新的营
业税在山东省开征。 5月,山东省对金融企业销售支票、汇票等凭证,比照邮政部门
销售电信物品、集邮商品随其主业征税的规定,对其销售收入合并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
局的实施意见》,1994年1月1996年1月,国税系统负责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
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营业税以及集贸市场和个体工
商业户的营业税的征管。1996年2月1997年1月,营业税由地税系统征管。
1997年1月1日,国务院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税率提高的部分
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税系统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
全省国税系统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征收方式,对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1998年1月1日12月31日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
月1日12月31日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税。
2000年1月, 省国税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取消汇总纳税管
理办法,自1月1日起,对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纳税。
2001年1月1日10月1日, 山东省对农村信用社按6%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5%税
率计征的部分由地税局征收, 按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税局征收。2001年10月1日,
山东省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的由地税局
负责征收。
从2001年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
一个百分点, 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到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
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税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2003年
后,营业税全部归地税局征管。

1994-2004年山东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收入统计表
表2-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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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 额│年 份 │ 金 额┃
┠──┼───┼───┼────┨
┃1994│ 38004│ 2000│ 112632┃
┠──┼───┼───┼────┨
┃1995│ 53051│ 2001│ 86689┃
┠──┼───┼───┼────┨
┃1996│ │ 2002│ 47423┃
┠──┼───┼───┼────┨
┃1997│ 76764│ 2003│ 9600┃
┠──┼───┼───┼────┨
┃1998│122623│ 2004│ 52┃
┠──┼───┼───┼────┨
┃1999│ 72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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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6年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收;2003年、2004年收入为清欠数。

三、 消费税
山东省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根据规定,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
汽车11种。消费税税率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最高比例税率为45%,最低为3% ;
定额税率,黄酒240元/吨,啤酒220元/吨,汽油0.2元/升,柴油0.1元/升。纳税人生
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
税,由海关代征。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香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甲
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6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山东省对纳税人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对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
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
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 予以扣除。 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轮胎
(内胎或外胎) 连续生产汽车轮胎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
车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
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7月起,山东省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1995年1月, 山东省对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经营金银首饰的单位,须由省国税局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国税部门
对金银首饰消费税实行查账征收方法。 5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
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省国税局补充规定,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的经营者按查账征收方法征收消费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
按定期定额方法从严核定征收。6月1日起,山东省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
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对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
银首饰,不予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6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山东省对摩托
车胎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997年4月, 省国税局制定《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对计税价格明
显偏低的酒类产品按管理体制和权限的有关规定, 重新核定计税价格。6月,省国税
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不能扣除外购已税烟
丝的已纳税款;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
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
酒产品;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对啤酒源、菠萝啤酒均按
啤酒征收消费税,对金刚石、宝石坯均按珠宝玉石征收消费税。
1998年5月,省国税局制定《加强抵扣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消费税管理意见》,
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的白酒等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
准予扣除外购酒及酒精产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酒及酒精只限于
从工业企业购进, 对从商业企业购进的酒及酒精已纳税款不得扣除。7月,山东省执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税率调整的规定, 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0%,乙类卷烟税率
调整为40%, 丙类卷烟和雪茄烟税率调整为25%,进口卷烟税率调整为50%。对纳税人
自产自用的卷烟、委托加工的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
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一律按照甲类卷烟50%税率征税。对卷烟产品消费税征税
类别确定后,凡因销售价格变动而造成征税类别发生改变的,须报主管国税机关重新
审查核定。
1999年1月, 为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山东
省对含铅汽油(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无铅汽油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
1999年1月1日起,山东省除对香皂仍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
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
2000年1月, 山东省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8月,对铂金首饰在
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
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对香皂停征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
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5月1日起,调整粮食白
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和消费税计税办法,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停止执行对
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对酒类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
的酒及酒精产品,无论其是否生产领用均不得抵扣其已纳消费税税款。6月1日起,全
省执行调整后的卷烟消费税税率和计税办法。
2002年12月,省国税局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卷烟产地
零售价格的采集、卷烟出厂价格的采集、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卷烟计税价格的
核定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
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精神,省国税局规定,山东省对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
啤酒液,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
并对外销售的啤酒,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外购啤酒
液已纳的消费税额,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欧洲Ⅱ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
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
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当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山东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
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2005年,山东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
的使用规定。9月1日起,山东省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
法(试行)》。

1994-2005年山东省消费税收入统计表
表2-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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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 额 │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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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275556 │ 2000 │ 402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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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372539 │ 2001 │ 458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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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478756 │ 2002 │ 56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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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449754 │ 2003 │ 63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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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549213 │ 2004 │ 78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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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492344 │ 2005 │ 839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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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5年山东省消费税减免税统计表
表2-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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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 额 │ 年 份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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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2339 │ 2001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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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3138 │ 2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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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1223 │ 2003 │ 2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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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551 │ 2004 │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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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586 │ 2005 │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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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02年未作消费税减免税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