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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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
经济发展新形势,国家积极进行税收制度改革。1980年,山东省开征个人所得税和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2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建立涉外税制。为扩大国营
企业自主权,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1983年1月1日起,根
据财政部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把国营企业上缴
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打破"统收统支"的格局,突破国营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禁区,
建立起国家与企业之间以法律为依据的利益分配关系。当年,开征建筑税。为稳定国
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制,在"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 自1984年10月起,实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
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将
原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和资源税。国务
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以及
奖金税等,仍按原规定征税。1985年,从工商所得税中分出集体企业所得税,新开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
从工商所得税又分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新设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形成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的格局。1988年,恢复征收印花税,开征筵席税、私营企业所
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次年,开征特别消费税。1991年4月,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建筑税改为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过"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适应有计划的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要求,内外有别,以流转税、所得税类税收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
制体系,税制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打破了长期以来单一税制的局面,多税种、多环节
征收的复合税制体系基本形成。